長輩意識不清遭家人控制,這時應該如何處理?

15 Aug, 2025

問題摘要:

長輩意識不清遭控制時,家屬應結合報警、保護令與監護輔助宣告等多元法律工具,循序漸進、依法處理,並全程以保護長輩最佳利益為出發點,確保其人身安全、財產權益與尊嚴受到全面保障,避免長輩成為家庭紛爭或犯罪行為的受害者,達到法律保護的真正目的。

 

律師回答:

當家中長輩因意識不清、昏迷、失智或精神疾病而無法清楚表達意思,且疑似遭親屬或其他人士控制財產、人身自由甚至生活環境時,家屬應採取三項法律行動以保障長輩權益。

 

第一步可報警,若發現長輩被非法拘禁、虐待或財產遭侵占,應立即報警,由警察依刑法或老人福利法等相關法令介入處理,確保長輩人身安全並保留法律證據,警方有權依法進入現場查證,必要時可啟動保護措施並通知社會局介入。

 

第二步可申請保護令,若情節涉及家暴行為,不論是否同住,只要長輩遭受身體、精神、性、經濟暴力,都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向法院聲請緊急、暫時或通常保護令,法院會迅速裁定限制加害人接觸、禁止進入住宅、禁止騷擾,並可命加害人暫時遷出住所,保護長輩人身安全與財產權益。

 

第三步則是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當長輩已因意識障礙或精神疾病而無行為能力或辨識能力時,家屬應依法向法院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依民法第14條、第15條,完全喪失行為能力時得聲請監護宣告,例如重度失智、長期昏迷、嚴重精神疾病等,若僅部分喪失意思表示能力、易受人操控時,則可聲請輔助宣告,法院審理時通常會先命醫院精神科醫師進行鑑定,確認受保護人是否符合宣告要件,再依鑑定結果裁定宣告監護或輔助,聲請人須具備法定資格,包括本人、配偶、四親等內親屬、同住親屬、檢察官、社福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聲請時需準備聲請書、戶籍謄本、身份證明、醫師診斷證明、財產清冊等,法院裁定後會同時選定監護人或輔助人並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確保財產完整清點並依法管理,裁定確定後還須向戶政機關登記,始具對外效力。

 

監護人需依法盡善良管理人責任照顧受監護人,並依法向法院報告財產狀況與監護執行情況,若監護人失職或不適任,法院得依民法第1106-1條撤換或暫停其職權,並得由社福機關暫代職務以保護受監護人權益,此外,我國亦設有意定監護制度,允許個人在尚有意思能力時,自行預立監護契約,約定未來喪失行為能力時由何人擔任監護人。

 

這樣的制度可避免未來因親屬爭議或法院選任而導致利益衝突,也更尊重個人意願與人性尊嚴,從法律角度而言,監護或輔助宣告的核心精神在於「最佳利益原則」,法院審理時會全面考量長輩身心狀況、生活環境、財產結構、家庭關係、親屬意見及監護人適任性,確保選任結果符合長輩實際需求與法律保障,若家屬間意見不合或爭執激烈,法院可考慮選任第三方法人或專業人士擔任監護人,以維護長輩權益並避免爭議擴大。(民法第1094-1條)

 

當面對長輩意識不清、遭家人控制的情況時,家屬務必冷靜應對,先報警處理人身安全,再依需要聲請保護令或監護宣告,若不熟悉法律程序,委託專業律師協助準備聲請文件與訴訟策略,確保法律程序順利進行,並保障長輩人身安全與財產完整。

 

實務上,監護與輔助宣告程序需經醫學鑑定、法院裁定與戶政登記等程序,通常耗時數月,若案件緊急,可同時向法院聲請假處分或假處分保全措施,以先行限制加害人接觸長輩或處分財產,避免長輩遭受進一步侵害,此外,家屬若發現長輩遭到不當控制或疑似被詐騙,亦可向警察機關或檢察署檢舉,啟動刑事調查與保護程序。

-家事-親屬-監護輔助宣告-聲請程序

(相關法條=民法第14條=民法第15條=民法第1094-1條=民法第110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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