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開立監護宣告之親屬同意書怎麼辦?
問題摘要:
親屬同意書雖然可協助法院加快裁定速度,減少程序爭議,但並非法定必備文件,若無法提出同意書,當事人仍得依法聲請監護宣告,法院將依法審理,並依全案證據與最佳利益原則裁定最適合人選擔任監護人,家屬若有分歧,應儘量溝通協調,避免不必要之法律爭訟,並務實準備所有相關證據資料,以維護受監護人福祉,讓監護宣告程序順利進行,確保監護人選任過程合法、公正,符合受監護人實際需求與生活利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監護宣告程序中,法院審理的兩個核心問題,一是受監護人是否已喪失意思表示能力,二是選任誰為監護人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依民法第111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8條規定,法院選任監護人時,原則上會優先從配偶、四親等內親屬、同住親屬或社會福利機構中選擇,並必須依職權徵詢被選任人及被指定人的意見。
依民法第1110條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必須設置監護人,這是法律所強制的安排,因為監護宣告一旦成立,受監護人即喪失行為能力,生活中的法律行為及財產管理均需透過監護人代理或代為處理,為保障受監護人權益及生活穩定,監護人選任制度至為關鍵。
依第1111條規定,法院於裁定監護宣告時,必須同時選任監護人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且法院必須主動行使職權,不得消極等待聲請,法院選任監護人時,會優先考慮受監護人配偶、四親等內親屬、最近一年內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其次則是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為確保監護人適任,法院在作成裁定前,可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實地訪視,並提出調查報告與建議,聲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亦可提供資料、證據,供法院綜合斟酌。
法院選任監護人時,除應考慮監護人之適任性,亦須堅持以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為首要依據,這一點在第1111-1條中明文規定,法院應優先考量受監護人本人意見,並且在審酌所有事實情狀時,特別注意下列四大事項,首先是受監護人之身心健康狀況、生活情況與財產狀況,因為身心功能退化、疾病種類及財產結構不同,對監護人專業性與照護能力的要求亦不相同,其次為受監護人與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的情感聯繫,若受監護人與某親屬情感深厚且長期同住,法院通常會傾向指定該親屬為監護人,以維持受監護人生活穩定。
再者,法院會評估監護人之職業、經歷、過往言行紀錄及與受監護人間之利害關係,確保監護人具備照護能力及忠誠度,避免利益衝突或濫用權力,最後,若選任法人為監護人,法院須審慎檢視該法人之營業範圍、業務內容及其與受監護人之關係,確保法人具備必要的專業能力與信譽,並無牴觸利益之疑慮。
第1111-2條更進一步排除特定人選資格,為避免利益衝突或監護人角色被濫用,法條明定,受監護人所居住的法人或機構及其代表人、負責人,以及與該法人或機構具有僱傭、委任或其他類似契約關係之人,原則上不得擔任該受監護人之監護人,除非該人與受監護人間有配偶、四親等內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關係,否則一律排除,此規定旨在杜絕機構為爭取利益而操縱監護制度,同時避免受監護人身心權益遭到剝削,然而法律也留有彈性空間,若確有親屬間親密關係,仍容許親屬身分者出任監護人。
而法院實務上也多傾向尊重親屬間之推舉意見,因此,若家人間能達成共識,提出親屬推舉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的同意書,不僅能明確表達家屬共識,亦有助法院迅速裁定,避免冗長程序,若家屬能一併附上戶籍謄本、身份證明及監護人同意聲明等文件,法院裁定過程將更順利。
然而,若因家庭內部分歧、親屬不合、監護人人選爭議等因素,導致無法提出同意書,仍不影響聲請權行使,當事人依然可以依法聲請監護宣告,只是法院將加強審查程序,包括發文調查、開庭詢問親屬意見,或委託社會福利機構、家事調查官進行訪視調查,並蒐集其他相關證據,以釐清最適任監護人選,法院依民法第1111-1條規定,選任監護人時須全面審酌受監護人身心狀態、生活財產狀況、親屬情感、監護人人品職業、利害關係等,亦會參考法人適任性及相關背景,並以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為最高原則,即使家屬間無共識或爭執激烈,法院仍會客觀衡量個案狀況,選出最適合之人選。
實務上若家屬紛爭嚴重,法院為避免衝突與疑慮,亦可能考量選任第三方專業監護人或法人擔任監護人,藉由專業中立機制維護受監護人權益,此時家屬應衡量監護人選擇對受監護人日常生活、醫療照護、財務管理等影響,適度調整主張與配合法院調查,以促成妥適安排。另一方面,即便無同意書,聲請人仍應盡可能提供其他有力佐證資料,例如受監護人日常生活需求、醫療狀況、經濟狀況、過去主要照顧人之照顧紀錄與能力說明、監護計畫書、財產清單、醫療診斷證明、社福訪視報告等,協助法院釐清事實,縮短審理時間。
此外,即使無法提出同意書,只要能提交客觀充分資料證明所推薦監護人確實最適任,法院仍會依法裁定,不致因此駁回聲請,只是程序時間可能較長,且當中若有親屬提出異議,法院會另行安排調查程序或開庭聽證,必要時指派家事調查官、社工或專家參與調查,確保裁定正當性與合理性,對於無法事先取得親屬同意書的聲請人而言,應保持冷靜,務實面對家屬間意見分歧,並全力蒐集有利證據資料,積極配合法院調查,避免情緒衝突激化,影響案件進程,尤其應避免因爭執而忽略案件核心,即確保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若有必要,也可委請律師協助處理爭議協調及聲請程序,確保權益不受損害。
監護人制度核心在於「最佳利益原則」,法院除應尊重受監護人意願、親屬意見及實際生活狀況外,亦必須審慎防範利益衝突,確保監護人具有照護能力、誠信與責任感,並避免不當利用制度獲取利益,整體監護人選任程序嚴謹且兼顧彈性,當事人在聲請監護宣告時應充分準備監護人人選資料、家庭結構、照護安排計畫等,以利法院審酌,並保障受監護人獲得妥適、周全且穩定的監護保護,若因親屬紛爭或利益衝突,法院亦可選任第三方中立監護人,維護受監護人之福祉與尊嚴,最終落實法律所追求之保護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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