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不乖,法律上該如何處理?
問題摘要:
未成年子女不得由父母強制要求其搬離住家或遷出戶籍,除非其已婚或成年。面對難以管教之青少年,父母應依法行使懲戒權及教養義務,並透過社會資源、司法制度與醫療系統介入,共同協助處理子女偏差行為與家庭衝突。身為父母雖有時難以承受壓力與挫折,但法律賦予之保護與教養責任,亦代表社會期待家庭為子女之成長提供穩定基礎與情感支持。在親子關係中,無法以法律終止血緣連結,但可透過制度協助紓解張力,重建信任與溝通。父母在實務上應理性因應子女偏差問題,避免激烈對立與情緒性行為,並在必要時尋求法律與專業協助,使親子雙方均能在尊重、保護與互助之基礎上逐步修復關係,回歸法律所期待之家庭功能與倫理秩序。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子女未成年者,其法律上仍受父母親權之保護與教養,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負有保護及教養之義務,亦享有對其行為之管理與輔導權限。依民法第12條規定,年滿十八歲為成年,未滿十八歲者仍屬未成年人,其中未滿七歲者屬無行為能力人,七歲以上至十八歲以下者則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又依民法第1084條,明文規定「子女應孝敬父母。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此即顯示未成年子女不得脫離父母之保護管轄,父母則負有協助其成長、生活指導及教育之責任。
民法第1085條亦授權父母於必要範圍內得對子女行使懲戒權,以達成教養之目的。從而,若未成年子女於生活上出現嚴重偏差行為,例如逃學、離家、拒絕溝通、妨礙家庭秩序者,父母可本於懲戒權進行適度的管教,包括心理輔導、學校通報、警政協助尋人或申請少年事件處理機制等方式,然法律並未賦予父母將未成年子女強迫「逐出家門」或要求其「遷出戶籍」之權利,因未成年子女之保護與身分關係屬於法律上不得拋棄之義務與權利構造。
又依民法第1128條,父母得於有正當理由時,命令「已成年」之家屬由家分離,意即可要求已成年之子女離家,但對於未成年者並不適用,除非其雖未滿十八歲但已結婚成為已婚人,始得例外適用此條規定。是以,若子女未成年未婚,即使父母面臨極大心理壓力、家庭困擾甚至已無力管教,仍不得要求其搬離,否則將涉及法律責任甚至構成對未成年人之遺棄行為。
實務上,若父母因子女行為偏差,已難以透過家庭關係予以矯正,應考慮轉由政府機關或社會福利系統介入協助。可首先通報地方主管社會局之兒童少年福利保護機構,申請個案管理、社工介入、家庭重建諮詢等服務,或經由學校通報少年輔導委員會啟動少年保護機制,若子女行為已構成虞犯情形(例如逃學、遊蕩、交友不當等),亦可循《少年事件處理法》之相關規定,由法院命令進行輔導、感化教育或安置處分。若情況嚴重,例如子女屢次離家不歸、涉毒、違法,父母可請求法院協助介入少年事件處理,並由少年法院依據子女行為及成長背景,命其接受專業機構輔導,甚至裁定入少年觀護所或安置機構接受教育。
在此過程中,父母應配合法院及相關機構,提供子女基本資料與成長背景,協助建立有效的教養方案。此外,若子女有心理異常或精神健康疑慮,建議接受心理諮商或精神科評估治療,避免因未及時處理造成自傷或傷人事件。
有時候偏差行為並非單純違逆,而是來自家庭關係緊張、同儕壓力、學業挫折或精神疾病,透過早期心理干預與社會支持可有效降低家庭衝突與後續風險。而若父母確有精神健康狀況如憂鬱症、焦慮症等,因子女問題導致家庭功能失衡者,亦應尋求醫療協助,避免自身健康惡化,影響子女教育與照顧能力。
至於部分家長提及「想與子女脫離親子關係」,實務上亦無相關法律機制可以解除自然血緣所產生之親子關係,亦即父母無法向法院聲請「終止親子關係」或拋棄其作為父母之法律義務,因親子關係屬於身份法上之強制規範,關乎公共秩序與社會公益,即使父母無力教養、經濟困難或因子女不孝而心生怨懟,亦無法單方面聲請解除親子關係。
唯有在特殊情形下,例如子女涉及家庭暴力、施用藥物、自殘傾向且家長完全失去管教能力時,得由法院裁定停止親權,改由其他親屬、機構或國家代為行使監護權(民法第1090條),而此亦非單純的「脫離關係」,而是基於子女保護與身心安全所作之專業決定。
-家事-親屬-親子-親權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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