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親爸媽應注意幾件事

15 Aug, 2025

問題摘要:

單親爸媽除承擔家庭責任外,亦應適時行使法律上所賦予之權利,確保自己與子女之生活權益不致受損。尤其在面對監護權爭議、扶養費索取、探視權執行等情況時,應積極利用法院機制維權,不應因對方情緒或施壓就退讓,更不應誤信無效協議而放棄自身正當權益。此外,如擔心未來對方影響子女或干預生活安排,也可於裁判中要求明確記載可單獨決定之事項,保障生活之穩定性與便利性。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單親爸媽在日常生活中既要工作也要育兒,已經面臨極大壓力,但在法律權益上更應格外小心,避免在離婚、監護、扶養等事務中受到不公或被誤導。

 

首先要注意的就是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的問題,俗稱「監護權」,民法第1055條規定,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可由一方或雙方共同行使,若無法協議則由法院判定。實務中常有一方在不明就裡的情況下簽署所謂「同意由對方單獨行使負擔子女權利義務」的文件,形同拋棄監護權,這種決定一旦簽署,對將來子女教育、醫療、戶籍等重大事項將喪失決定權,因此必須格外謹慎。

 

第二個重點是,即使對方取得單獨監護權,依民法第1116-2條規定,仍不影響他對子女的扶養義務,監護權和扶養費是兩回事,千萬不要因為沒有監護權就自認只能一人獨力撫養,對方依然應分擔孩子的生活費用。如果對方拒絕給付,可以依法提起扶養費之訴求償,並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即便喪失監護權,也不代表失去探視子女的權利,對方若惡意阻撓,可向法院聲請定期探視方式,確定可見面之時間、地點及方式,若對方仍不配合,法院可處以怠金強制其履行,保障親權之行使。

 

第四點,探視權是法律所保障的,不得任意拋棄或用協議免除,因此切勿與對方簽署所謂「放棄探視權以免給付扶養費」之協議,這種協議不具法律效力,探視權既關涉子女身心發展與親情維繫,亦不屬可任意讓渡或排除之權利。

 

第五,若法院判決為共同監護,實務上仍可由一方負主要生活照顧責任,法院也可依實際照顧需求裁定由其中一方與子女同住,並明定另一方之探視安排,這樣即使名義上是共同監護,實際運作仍由主要照顧者主導,對子女照護較為有利。

 

第六點尤為關鍵,即便法院判決為共同監護,實際照顧子女一方應於法院裁判主文中,明列可對特定事項單獨決定之權限,例如戶籍遷移、醫療處置、就學選擇等,避免事後另一方未參與照顧卻以監護人名義介入,造成申辦事務之障礙。此等安排係為方便日常生活中各項決策的迅速與穩定,通常會依實際需要酌定是否給予單獨處理之權限。

 

第七點為未來扶養爭議之防範,若孩子成年後,曾遭一方父母長期怠於扶養,該子女可依法提起確認無扶養義務之訴,避免成年後仍被追索扶養責任,民法第1116-2條及第1118-1條即設有相關規定,明定對於未盡扶養責任者,子女可請求法院免除未來之扶養義務,尤其若父母一方曾有重大疏忽、虐待或未履行扶養責任時,更可據此主張拒絕扶養。

-家事-親屬-親子-親權歸屬-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5條=民法第1116-2條=民法第111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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