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監護該如何辦理?委託監護權後,生父或生母就會失去監護權嗎?

15 Aug, 2025

問題摘要:

委託監護制度的設計是為了提供一種靈活與即時的機制,使在特定情況下無法親自行使監護權的父母得暫時交由信賴之親屬或他人處理特定生活事務,制度上不影響父母親權之存續,亦不改變其法定監護人地位,僅是授權他人代為處理部份監護事項之方式。辦理程序簡便、登記後具一定外部效力,但法律效力不及由法院裁定改定監護人之方式穩定與全面,建議如父母預見自身長期無法履行監護責任,或已有長期由他人實際照顧之事實,則宜考慮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以保障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與法律行為穩定性,否則於一般暫時性需求時則可採行委託監護作為過渡措施以達現實便利與法制合致之目的。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現行我國民法制度下,未成年子女的監護原則上由其父母負擔,但實務上經常會因為父母因病、服兵役、出國、入獄或其他個人事務而暫時無法照顧子女,這時便可以考慮採用「委託監護」制度以確保子女在其期間內能獲得妥善照顧與適當的法定代理人協助其生活與法律行為之進行。

 

依據民法第1092條規定:「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本條所稱之委託監護,並非監護權的永久轉移,而是於一定時間與特定事項上之授權行為,具有「代理性質」與「暫時性」特徵,其立法目的在於協助父母在特定時空下完成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維持與履行。

 

因此,在完成委託監護後,原法定監護人(即生父母)仍然保有監護人的法律地位,並未喪失親權或監護權,受委託人亦非法定代理人,僅於委託範圍內行使代理職務,且委託監護關係可由父母單方終止,屬於私法自治下的代理契約性質,與法院裁定變更監護人不同。

 

關於委託監護之辦理方式,目前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辦作業已具明確流程。申辦人須為受委託的監護人,應備妥其身分證及印章(或簽名),並與原法定監護人(生父或生母)共同填寫「委託監護書約」,書約內容需明載受託人基本資料、委託監護的事項及期間,並需附上未成年子女與受託人的戶口名簿。辦理時不須侷限於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任一全國戶政事務所均得受理。完成登記後,受託人的資料將註記於未成年子女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中,具備一定對外公示效力,可用以處理就學、保險、醫療等行政事務,有效解決未成年子女於日常生活中需由監護人簽章之不便。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委託監護效力有限,仍有數項涉及法律地位重大變更或財產處分之事項不得以委託監護為之,例如訂定婚約、結婚、離婚、收養、終止收養、申辦助學貸款、開立銀行帳戶、申領保險金等均仍需法定監護人親自到場簽署,委託監護人無法單獨辦理。

 

此外,由於委託監護係父母基於合意所成立之授權行為,故生父母得依其意願隨時終止之,終止後受託人即無代理權限,其執行職務即喪失法律依據,對外也無權再代理未成年子女行使權利或負擔義務。受託人若繼續處理子女事務,可能構成無權代理,故不具有穩定性與永久性,亦可能影響未成年子女之權益保障。

 

再者,由於受託人並非法定代理人,其法律地位於法院、醫院、金融機構、學校等實體或公私立機構間,接受程度不一,對外代表權有時會產生認定爭議,尤其當對方機關要求法定監護人簽名時,即使出示委託書與戶籍記事,多數單位仍可能要求生父母親自出面,顯見其效力仍有待進一步提升與制度補足。因此,在選擇是否辦理委託監護時,應先行評估未成年子女需處理的具體事務是否包含上開不得以委託監護代理之類型,並確認父母是否具穩定意願維持委託狀態,以免造成日後代理人地位變動或法律文件無效所衍生的糾紛與風險。

-家事-親屬-親子-親權歸屬-委託監護

(相關法條=民法第109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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