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他人行使監護權,父母想要終止,受託人能如何處理?

15 Aug, 2025

問題摘要:

「委託監護」是一種限定於特定監護事項與期間內的書面委任制度,司法及行政上具有公開效力,但並不剝奪父母的撤回權。父母可隨時終止委任,且可請求受託人交回子女,若受託人要求代墊費用仍應依實際支出合理補償,證據包含付款證明與收據。若受託人拒不依法交付、要求不合理條件,委託人可依法向法院聲請終止委託並強制交付子女,亦可追究不當得利或脅迫等民刑責任,藉此保護自己與子女之合法監護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民法第1092條規定,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屬於補充性與暫時性的監護安排,目的在於當父母無法於一段時間內親自履行監護職責時,得委託其他親屬或信賴之人代為行使,如因服兵役、出國、疾病、工作或其他因素短期無法親自照料時,委託監護可作為權宜之計。但須注意,父母委託他人行使監護職務,並不代表喪失其法定監護人身分,其仍為法律上的監護人,受託人僅係依父母授權執行監護相關事務,並無法律上的監護人地位。因此,此種委託關係在法律上為準委任性質,父母得以隨時撤回委託,且不需對受託人作出任何補償。若受託人未經同意拒絕返還子女,則構成對法定監護人監護權之侵害,父母可依法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命令受託人返還未成年子女。

 

生母因丈夫入獄,不願照顧子女,故委託姑姑照護,此一行為符合法律上委託監護的要件,惟於其夫退伍後,生父母監護能力,自有權利撤銷委託,並要求將小孩帶回自行照顧。若姑姑拒不交付小孩,甚至刻意規避見面或以金錢交換子女為要件,則已構成監護權干預,生母可依民事程序提起返還未成年子女之訴,請求法院判令姑姑返還小孩。然而,如生父母本身有不當行為,這時姑姑應如何處理?

 

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原則上以法定監護人之請求為優先,惟若受託人能提出充分證據證明父母無力或不適任為監護人,對子女有重大危害,則法院基於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有可能裁定改定監護權,使受託人成為監護人(民法第1090條、第1091條、第1094)。但此種情形必須具體證明父母有酗酒、家暴、長期失聯、經濟無力、精神障礙等重大事由,否則僅因監護權人與受託人間產生撫養費紛爭,無從剝奪父母之監護地位。

 

至於姑姑多年照顧小孩所衍生之經濟負擔,確實可依法律主張扶養費用請求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受扶養人或其事實照顧人,得就實際支出之費用向應負扶養義務者請求償還,法院亦將依照子女生活所需費用、父母之經濟能力及受託人實際支出酌予認定。通常法院計算撫養費時,會參考內政部或主計總處所公布之各縣市平均消費支出水準,再視孩子年齡、健康狀況、教育需要調整金額,作為父母應負擔數額。

 

倘若生母於委託監護期間已有支付保母費或生活費予姑姑,而姑姑否認收受,則生母應提出匯款紀錄、收據、轉帳證明或通訊紀錄佐證,始能被法院採信,作為已付款項扣抵之依據。若無法舉證,法院恐將姑姑之請求金額視為合理支出予以全部支持。但若姑姑片面提高扶養費至不合理程度,或藉拒絕交付子女方式逼迫付款,亦可由法院視為脅迫性行為,削弱其主張之正當性。因此,生母夫妻可依下列方式處理:第一,若仍有意願和平協商,宜以書面重申委託監護已終止,並正式通知對方將於某日接回小孩;第二,備妥曾支付保母費之相關憑據,蒐集雙方通訊記錄或證人證詞,留存日後應訴時之佐證資料;第三,若對方仍拒絕返還,應盡速向地方法院提起返還未成年子女之訴,並可同時聲請保全處分,避免子女被轉移或失聯;第四,若擔心法院考量小孩適應環境或依附對象,建議在訴訟過程中結合社會局社工訪查報告,證明父母具有完整照顧能力及家庭支持系統,有助於法院信賴其監護安排;第五,若對方提出扶養費請求,則應在訴訟中反駁金額不實,並提交已付款項為抵充主張,請求合理裁量金額;第六,事後建議避免口頭協議,可簽署書面委託監護同意書載明期限、撫養費用、終止方式及返還子女之條件,亦得報請戶政事務所備查或由法院認可效力

 

。總結而言,委託監護並不等同監護權讓與,父母依法仍可隨時終止委託並請求返還未成年子女,而受託人如有實際扶養支出,可依法律請求合理補償,但不得藉此拒絕返還子女或擅自提高金額。最終仍應回歸民法與家庭保護法之規定,由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判斷監護安排與經濟責任,方能保障家庭秩序與兒童福祉。

-家事-親屬-親子-親權歸屬-委託監護-停止親權

(相關法條=民法第1090條=民法第1091條=民法第1092條=民法第109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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