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的收入比妻子多,就一定會獲得親權嗎?
問題摘要:
父母的經濟能力固然是法院審酌親權行使的要件之一,但絕非決定性因素,法院最終之考量始終以子女之最佳利益為依歸,不論是父親還是母親,只要能證明對子女具備實質照顧能力與責任感,即有機會取得親權,而並非單憑收入高低即可定奪。以子女為核心的裁判標準,正是我國現行親權制度的立法精神與實務方向。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我國民法規定下,夫妻離婚時對於未成年子女之親權行使或負擔,應依子女最佳利益原則由法院裁定,並非簡單以父母孰賺得多、誰經濟條件較優勢來決定親權歸屬。
民法第1055條及1055-1條之規定,法院在審酌親權行使者之適任性時,會綜合考量包括但不限於子女年齡、性別、健康狀況、父母雙方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經濟能力、生活狀況、教養態度與能力、親子情感關係,以及雙方是否有阻礙對方行使探視權等情形。換言之,經濟能力雖為評估項目之一,但絕非唯一或最重要的考量因素。
實務上不乏夫妻離婚時,父親雖然收入高於母親,卻因長期未實際參與子女照顧、對子女關懷不足或與子女關係疏離等情形,導致法院最終將親權判給母親的案例。這是因為法院評斷之核心是「誰最能落實子女之最佳利益」,而非「誰經濟條件較好」。
子女的照顧並不僅止於提供物質資源,還包括陪伴、情感支持、教育引導與日常照護等層面,這些都是法院評估親權的重要指標。特別是子女年齡尚幼、仍需高度依賴與照顧時,法院更傾向觀察過去照顧子女的實際情況,例如由誰擔任主要照顧者、誰負責接送上下學、誰陪伴就醫與輔導課業等,這些實質參與的事證會成為法院認定親權歸屬的重要依據。
此外,法院也會審酌子女與父母間的情感依附關係,若子女對某一方具有高度依戀感,且生活習慣已固定於特定照顧環境中,法院為避免子女生活劇烈變動而影響其心理發展,也可能基於穩定原則而將親權裁定予目前的主要照顧者。雖然經濟條件不足確實可能成為法院疑慮之點,但只要該方能證明基本生活無虞,例如有穩定工作、能維持子女生活所需,或有其他家庭支援系統能提供協助,通常不會單以收入低為由而不予親權。法院亦會命令具經濟優勢之另一方按比例負擔扶養費,彌補經濟條件較弱之親權人,以確保子女權益無虞。
因此,不論男女,能否取得親權的關鍵在於能否讓法院相信其具備實質照顧能力與意願,並能提供子女身心健全發展所需的環境。
反之,若父親雖收入豐厚,卻經常出差不在家、或將子女托由他人照顧,甚至對子女無耐心或曾有施暴紀錄,法院自不會僅因其收入高就輕率將親權裁予之。又如母親雖工作時數長、收入低於丈夫,但長年獨力照顧子女、與子女關係良好且教養方式得宜,則即便經濟條件不如對方,也仍可能被法院認定為親權適任者。
實務中,法院有時會裁定父母共同行使親權,讓雙方在子女之重要事項上保有協商與決定權,但此須建立於雙方具有一定溝通基礎與協調能力之上,否則易生爭執反而不利子女發展。若法院認為雙方溝通困難或過往多有衝突,亦可能選擇由其中一方單獨行使親權,並為他方保留探視權與參與部分子女重大決策的機會。
在扶養費部分,法院則會依雙方經濟能力酌定金額,由未擔任主要照顧者一方支付予主要照顧者,以作為子女日常生活、教育、醫療等支出之支援,扶養義務不因親權歸屬而免除。
因此在離婚親權爭訟案件中,當事人若欲爭取親權,應強調自身實際照顧子女的具體作為,例如過去的生活參與紀錄、教養方針、子女對自己的依賴與親密關係等,並準備好未來可提供的生活與教育環境之計畫,讓法院能信服其具備足夠條件承擔未成年子女教養責任。相對而言,僅憑「我收入比較高」作為主張親權的主要依據,則難以令法院接受。
-家事-親屬-親子-親權歸屬-監護權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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