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之姓如何處理?離婚後可否把子女改姓?

15 Aug, 2025

問題摘要:

我國現行法制對於子女姓氏之決定,已不再以父姓為當然,而改為父母協議、子女同意為原則,並保留於特定情形下法院裁定變更之空間,並透過姓名條例賦予行使親權之一方申請改姓之權利,以符合社會實情與家庭多元化趨勢。離婚後父母雙方應以子女之利益為重,不應將姓氏作為親權鬥爭或情緒發洩之手段。子女改姓之判斷標準應以「是否對其人格發展有實質助益」為核心,法院審酌此類案件時,亦應避免過度形式主義之適用,而應以實際生活狀況與子女意願為依歸,才能達到保障子女權益、維持家庭秩序與促進社會和諧之立法目的。子女的姓氏不僅是法律上的標識,更是其情感、認同與家庭歸屬感的重要象徵,父母應以成熟理性態度面對與處理,以免傷害子女成長過程中最核心的安全感與身份認同。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子女姓氏之決定與變更,依現行民法第1059條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若未約定或約定不成,則由戶政事務所以抽籤方式決定,反映出立法對於父母雙方在子女姓氏選擇上之平等尊重。

 

此項規範已於九十六年親屬編修法時明確刪除原先「原則從父姓」之規定,使從姓選擇不再限於傳統之性別角色分工,而轉由父母以共同意思決定。

 

子女若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期間內,父母仍得以書面約定變更子女姓氏為父姓或母姓,此種變更僅限一次,具體反映姓氏決定之慎重性與穩定性。另於子女成年後,亦可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亦以一次為限,並無須父母共同約定,而由成年子女自主申請。然於特定情形下,即使未經雙方同意,亦得單方聲請法院宣告變更子女姓氏,包括:父母離婚、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生死不明滿三年或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等情事。法院於審理此類案件時,將依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審酌是否准許,並需有具體事實足認子女因現行姓氏遭受不利影響,例如遭受歧視、感情疏離、認同障礙等。

 

實務上,多數法院會綜合子女年齡、其主觀意願與現實生活狀況加以審酌,尤於年齡較長子女已有穩定自我認同時,其主觀願望更具參考性。

 

除民法外,姓名條例亦對子女改姓提供法源依據,該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明定,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氏與行使親權之一方不同者,可申請改姓。此條文乃回應實務中常見離婚後子女仍從非監護方姓氏,導致在學校、生活上與監護人身分不一致,易產生困擾甚至情感排斥。透過修法,使行使親權之一方得以為未成年子女改姓,進而促進親子間情感連結與社會生活之整合性。該條文亦保障離婚後由母親獨力撫養子女之單親家庭,避免因子女仍從父姓而造成生活不便或身分認同障礙。

 

若父親於離婚後未盡扶養責任,母親亦可據此作為請求改姓之正當理由。至於法院准許改姓與否,仍應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並斟酌實際生活情境與子女之福祉,不因父母之一方情感因素或報復心態作為改姓訴訟之工具。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法院准許改姓,改姓亦僅限一次,改姓後原姓氏之身份法律效力不因而消滅。若日後子女欲再回復原姓,亦須具備正當理由並再經法院裁定。

 

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會高度重視子女之意願與其人格發展需求,並得諮詢社會工作人員或家庭調查官之意見,甚至可命進行心理評估以了解子女真實想法與改姓可能對其造成之影響。在法律上從父姓或母姓本質上皆為子女之個人標識之一,與父母身分認同密切相關,因此法律雖尊重改姓自由,但亦設有程序與限制,以平衡子女之人格穩定發展與家庭秩序維持。

 

實務上亦曾發生因父母離婚後,非監護權一方反對子女改姓而引發訴訟者,法院常要求具體事證足以證明改姓之必要性與合理性,單純為個人喜好、報復或與他方切割而為之者,法院多不予准許。至於改姓後是否影響繼承或法律身分,依現行法制,改姓並不影響子女與親生父母之血親關係,其法律地位亦不因改姓而改變,例如繼承權、扶養義務等仍存,惟若子女將來就改姓而有意更進一步切割法律親屬關係,則須循收養或親權喪失等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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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第1059條=姓名條例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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