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要件有那些?
問題摘要:
收養不僅是法律契約,更是深具社會意義的身分行為,必須具備真誠親子合意與符合社會倫理之正當性。收養程序繁複、要件嚴格,主要是為了確保收養制度不被濫用,並保障所有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權益。收養人若有意聲請收養,應事先詳閱法條規定,確保符合各項法律要件,並應誠實面對法院之審查,方能保障收養之合法性與正當性,避免未來糾紛。透過妥善運用收養制度,既能保障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雙方之合法權益,又能維持社會秩序與法律正義。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收養的要件,民法有極為嚴格且細緻的規定,其目的在於保障身分秩序與收養關係的真實性與正當性。首先,依民法第1079條第1項及第1079條之2規定,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若被收養者為成年人,且存在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收養對本生父母不利或其他違反收養目的的重大事由時,法院應不予認可。收養不僅須具備書面及法院認可的形式要件,更須有實質的親子合意,當事人間必須真心欲創設親子身分關係。
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㈠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㈡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㈢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民法第1079條第1項、第1079條之2 定有明文。次按收養係以發生親子身分關係為目的之要式契約行為,必收養者與被收養者間有創設親子關係之「合意」,始能成立(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1408號判決意旨參照)。
收養需以發生親子身分關係為目的,僅有書面及法院認可仍不足,若欠缺真誠之親子合意,即不得成立收養。收養一旦成立,其法律效力與婚生子女相同,依民法第1077條第1項,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親權、姓氏、扶養義務、繼承權以及婚姻禁止範圍等,均與親生子女無異,影響極大。
亦即,收養除具備書面契約並聲請法院認可之形式要件外,尚須具備實質要件,即需有發生親子關係之意思為之,始足當之。而在收養之效力上,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同法第1077條第1項亦有明文,故收養關係一經成立,將造成雙方親屬關係、姓氏、親權、扶養義務、繼承權、近親結婚之限制等權利義務丕變。是以,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如無創設親子關係之合意,法院自不應予以認可。
因此,法院對收養案件必須嚴格審查,不僅形式上核對書面及程序是否合法,更要實質認定雙方是否真心欲建立親子關係。現代社會中,成年收養的主要意義通常是基於雙方長期共同生活、相互扶持而形成的親情關係,若事實上已具備親子般之關係,法院得透過成年收養制度予以承認。然而法院仍須嚴格審認,避免收養淪為規避法律義務、圖謀財產或其他脫法行為之手段。
法院在認可收養時,除應審查法定要件及書面程序外,亦須詳查雙方是否曾有長期共同生活、相互照顧、實質親子互動等事實,並斟酌收養是否符合道德及法律正當性,確保成年收養制度僅限於實質親情關係之法律承認,而非為其他目的而虛偽收養。法院若僅因當事人皆成年並有合意即草率准許收養,將使整個法院認可程序形同虛設,因此即使雙方同意收養,法院仍需為實質審查。實務上,收養之要件大致可整理為以下八項:
第一,必須有雙方合意,無論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皆須真心同意;第二,收養人年齡必須比被收養人至少大二十歲,若為夫妻共同收養,則夫妻之一方須大於被收養人二十歲、他方須大於十六歲,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時,亦須大於十六歲(民法第1073條);第三,禁止近親或輩分不相當親屬間收養,包括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及六親等旁系血親、五親等旁系姻親間輩分不相當者,唯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不在此限(民法第1073-1條);第四,有配偶者須共同收養,除非收養對方子女或配偶無法表意、失蹤逾三年,始得單獨收養(民法第1074條);第五,禁止一人同時為兩人之養子女,夫妻共同收養不在此限(民法第1075條);第六,夫妻之一方被收養須得他方同意,除非他方無法表意或失蹤逾三年(民法第1076條);第七,子女被收養須得父母同意,除非父母未盡教養義務、對子女不利或無法表意,該同意須為書面並經公證或在法院筆錄中為之,不得附加條件或期限(民法第1076-1條);第八,未滿七歲被收養人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滿七歲未成年被收養人則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若父母已代為意思表示或同意,則免再依第七項規定同意(民法第1076-2條)。
-家事-親屬-親子關係成立-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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