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未婚生子,向落跑爸討扶養費「越高越好」?

15 Aug, 2025

問題摘要:

雖然未婚生子後,生父對子女仍有法律上扶養責任,但須透過認領或訴訟程序確認法律關係,始得據以主張。而扶養費金額並非可任意提高,而係以子女實際所需為基礎,法院則依父母經濟能力分擔比例核定。母親若期待讓父親及早承擔法律義務,最有利之時機即為子女出生不久後即聲請法院確認親子關係存在,避免生父逃避責任並使子女權益受損。法院判決一經確定,生父不履行扶養義務者,母親即可以此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或進一步依刑法第294條「遺棄罪」提出告訴。因此,母親如欲保護子女權益並爭取合理扶養費,應儘速採取法律行動,妥善規劃訴訟策略與證據準備,以符子女最佳利益與自身合法保障之目標。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未婚懷孕生子後,若父親未盡扶養義務,母親是否可以要求對方負擔子女生活費用,並期待費用越高越好?這個問題涉及親子關係認定與扶養義務的成立,依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與實務見解,須先確認雙方的親子法律關係存在,才能據以請求扶養費用。

 

首先,民法第1084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具有保護及教養的權利義務,此為雙方在法律上的義務,並不因父母有無婚姻關係而異。但若雙方並未結婚,子女即為非婚生子女,法律上與生父之親子關係須經認領或訴訟確認後,始得成立。

 

依據民法第1065條第一項:「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同條第二項則規定:「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意思是說,若生父主動辦理認領登記,子女即與生父有法律上親子關係,否則母親須提起認領之訴或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由法院命令進行DNA鑑定,確認血緣關係後,才能成立生父對子女的親權與扶養義務。倘若生父在子女出生後有給予生活費或從事照料行為,則亦可能構成「視為認領」,得由法院認定。

 

當法院判決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時,子女即自出生起即為生父的直系血親卑親屬,認領效力溯及至出生,依民法第1069條規定,此認定對第三人權利不溯及既往。確認關係後,即可進一步依民法第1069-1條準用第1055條等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規定,處理親權歸屬與扶養費問題。在扶養費用之計算上,民法並未採用「想要越高越好」之主觀期待,而是依據父母雙方之經濟能力與子女實際生活所需按比例分擔。

 

法院在判定扶養費金額時,會依實際支出與雙方收入能力、財產狀況等客觀條件斟酌核定。例如子女就學、醫療、食衣住行等合理支出,法院會要求父母依比例分攤,若母親經濟條件不佳,父親則可能需負擔較高比例,反之亦然。但無論如何,均需以子女實際所需為基礎,並非隨母親個人主觀期待所能決定。

 

至於未提起訴訟前,由母親一人獨自負擔之費用,例如懷孕生產費用、嬰幼兒階段日常花費等,於訴訟中亦得提出請求,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主張其原本應由雙方分擔之費用,請求生父返還其應負擔部分。此等請求可於確認親子關係之訴中併案請求,或另行提起訴訟。實務上,法院為避免拖延未成年子女受扶養的時間,亦可能於認領訴訟中一併處理扶養義務及親權歸屬的問題。故從策略上,若生母欲儘早讓生父共同承擔撫育責任,應盡早提起認領或確認親子關係之訴。

 

除扶養費問題外,若母親欲獨立行使對子女之監護權,亦可聲請法院酌定親權歸屬。依照民法第1055條第一項規定,未婚父母無法協議時,法院得依申請或依職權,審酌子女最佳利益後,由一方或雙方共同行使親權。實務中,若子女自出生起即由母親獨自照料,與父親生活毫無接觸,法院通常會將親權裁定由母親單獨行使,以穩定子女生活環境。

 

另一方面,即使父親經法院判決確認親子關係存在,若其對子女照顧全無貢獻,甚至態度消極,法院在親權與探視權安排上仍會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優先,未必給予完整探視權,甚至可能限制其探視方式。

 

在此同時,母親應妥善保留所有與子女生活費用有關之單據、證明文件,例如托育費、奶粉尿布費、就醫單據、教育支出等,作為未來向法院提出扶養費計算依據之佐證資料。若能提出具體支出明細,法院較易接受主張並酌定適當金額。

-家事-親屬-親子關係成立-非婚生子女-認領

(相關法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1084條=民法第1055條=民法第1065條=民法第1069條=民法第1069-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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