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軌所生子女之親權,應如何行使及負擔?

15 Aug, 2025

問題摘要:

出軌所生子女之親權歸屬,無論生父是否為已婚,亦無論其婚姻配偶願否共同扶養,均須依法進行認領與親權裁定程序,並以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為最高原則。親權非基於父母的感情或道德觀點決定,而是法院經專業調查後之結果。生母通常在初期照顧上具有優勢,若能提供穩定、無敵意之養育環境,法院多會予以肯認。生父如真心想爭取親權,應從實際參與照顧、證明親職能力與子女關係著手,方可能獲得法院肯認。反之,若以責任推諉、生母攻擊為主軸,將不利於親權主張之成功。爰此,當事人如涉入類似親權爭議,宜尋求法律專業協助,評估自身條件,準備相關證據,並以子女福祉為出發點,不應將親權訴訟淪為情感報復之手段,方能在法律體系下妥善解決親子關係糾紛。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出軌所生子女,即非婚生子女,法律上其親權行使與負擔之歸屬問題,須依現行民法及相關司法實務,從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觀點加以綜合判斷,並非單純由生父或婚姻配偶以身份、經濟條件或感情背景即可取得親權。

 

民法第1055條第一項,父母離婚後,由法院斟酌子女最佳利益裁定親權歸屬;而非婚生子女則準用第1055-1條及1055-2條規定,法院亦可依雙方當事人之請求,考量親職能力、照顧環境、子女意願、過往扶養狀況及家庭成員互動等具體情形,判定權利義務之行使與負擔應歸屬於生父或生母。在出軌生子之情況,生母為自然分娩者,通常在子女出生時即為親權主體;生父若欲取得親權,必須先完成認領程序,並對法院證明其有具體照顧能力及有利於子女發展之環境,始有可能取得親權。值得注意的是,即使生父已婚且原配表示願接納子女共同撫養,法院亦不會僅憑其婚姻穩定或經濟能力即輕率將親權裁歸於生父,而是會就父母雙方整體教養資源與對子女情感關係進行審酌。

 

當生父與婚外情對象所生子女,經DNA鑑定確認血緣後,生父與正宮表明願意扶養該子女,甚至希望將其納入家庭生活,使子女「認祖歸宗」,但生母基於實際照顧經驗及子女依附關係,拒絕將子女交付,並訴請保留親權。

 

在訴訟中,法院不僅評估雙方照顧計畫與教育能力,更特別關注婚姻配偶是否對生母存有敵意,是否可能因情緒問題影響子女成長,進而造成心理創傷或認知混淆。婚姻配偶曾提起刑事與民事訴訟,甚至查封生母資產,足認其對生母懷有敵意,而此情緒極可能轉嫁至對子女的態度上,並不利子女健康發展。

 

此外,法院也觀察到子女自出生起即由生母獨立撫養,生活習慣、情感依附均與生母緊密連結,故認為變動扶養環境將對子女造成不必要的衝擊,違反最小變動原則與幼年從母原則,最後裁定生母繼續行使親權。

 

此例突顯在出軌所生子女之親權歸屬問題上,法律與法院並非以血緣關係或法律婚姻作為唯一基準,而是以子女之實際照顧者、教養品質與心理安全為核心判斷依據。生父縱為婚生子女之生理父親,倘未善盡扶養義務、未建立情感依附,或照顧環境存在不利因素,即難以獲得法院支持親權主張。尤其當生母能提供穩定、關懷、無敵意的成長空間,法院更傾向維持現狀,以確保子女的生活穩定與心理安全。

 

實務上,若生父已婚,並有配偶積極介入子女教養爭議,法院更需衡量其是否真為子女利益而爭取親權,抑或是基於爭奪情感或報復意圖,對此將從當事人過往行為、訴訟策略、溝通能力等整體觀察進行判斷。

 

此外,民法第1089條亦規定:在行使權利或負擔義務時,如父母有重大爭執,影響子女利益,法院得以裁定方式指定其中一方行使之;本條同樣適用於非婚生子女之情況,當生父與生母未婚而發生重大親權爭議,法院可單獨裁定由一方負責,以保護子女權益。再者,當親權裁定後,未得親權之另一方,仍享有探視權與扶養義務,探視安排亦會參酌子女年齡、學習、心理狀態及家長合作意願等因素具體裁定。法院亦會設法確保探視不影響子女穩定生活,如有敵意對立者,可能限制探視方式或頻率。此外,未得親權者不得擅自接走子女,否則可能構成妨害家庭罪或違反民事裁定強制執行規定。

-家事-親屬-親子關係成立-非婚生子女-認領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5條=民法第1055-1條=民法第1055-2條=民法第108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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