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生子,一方想要認親,另一方可以拒絕血緣鑑定嗎?
問題摘要:
非婚生子女所涉之親子關係認定與親權歸屬,皆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依據,雙方即使簽署切結書,亦不得剝奪子女之身份認定與扶養權利。血緣鑑定雖無強制,但若於法院命令下拒絕接受,實務上將被推定為不利於拒絕方之認定。法律目的係在保障子女身分穩定與生活福祉,父母之法律責任不可任意拋棄。無論是主張親子關係,或是爭取親權與扶養費,皆須依法律途徑提出具體證據,透過法院審理確認,方能保障當事人與子女之權益。未婚生子所引發的親權爭議與認領問題,牽涉層面廣泛,若當事人面臨此類問題,應儘早諮詢律師,了解自身法律地位與可能風險,以尋求最有利於子女與自身權益的解決方式。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未婚生子情形中,生父若欲主張親子關係,得透過自願認領或提起確認親子關係訴訟,而生母或子女亦可向生父提起訴訟請求確認父子關係。在此程序中,血緣鑑定(如DNA鑑定)往往為關鍵證據來源,惟若他方拒絕進行鑑定,是否可以拒絕即成為訴訟攻防的核心問題。
依據民法第106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且如生父曾對子女有撫育行為,即推定為已認領。而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之親子關係自出生時即成立,毋須認領。而依同法第1066條,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得否認生父的認領,顯見立法上亦兼顧母方與子女之權益保障。針對血緣鑑定的部分,家事事件法第68條第1項明文:「未成年子女為當事人之親子關係事件,就血緣關係存否有爭執,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限期接受血型、去氧核醣核酸或其他醫學上之檢驗。但為聲請之當事人應釋明有事實足以懷疑血緣關係存否者,始得為之。」
查民法並無對生父強制驗DNA之規定。具體個案於認領之訴訴訟程序中,依民事訴訟法第288條規定,法院不能依當事人聲明之證據而得心證,或因其他情形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故爾,為真實血緣之發現,法院自應依職權為相當之調查,不能因一方當事人之不配合檢驗,而使他方當事人受不利之判決,否則即與上開規定不符。又為親子血緣鑑定必須生父本身參與始可,如需生父之血液等,亦即勘驗之標的物存在於生父本身,而被上訴人拒絕提出時,雖法院不得強令為之,惟依上開同法第367條準用同法第343條、第345條第1項規定,法院得以裁定命生父提出該應受勘驗之標的物,生父若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之命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即提起訴訟之他方,如:非婚生子女)關於該勘驗標的物之主張或依該勘驗標的物應證之事實為真實,即受訴法院得依此對該阻撓勘驗之當事人課以不利益(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366號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親字第14號判決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親字第50號判決參照)。
此條文即賦予法院權限,於有事實基礎之情形下,命當事人進行DNA等鑑定,以利釐清親子關係之真實與否。若當事人拒絕接受法院所命之鑑定,實務上法院可依民事訴訟法上開的舉證妨礙之規定,推定該鑑定結果對拒絕方不利,即如男方拒絕接受DNA鑑定,法院將得推定其與子女間確有生物學上之血緣關係;同理,若女方拒絕提供子女進行鑑定,亦可能對其主張不利。
對於親子關係訴訟中被告之抗辯若僅憑主觀意見否認血緣關係,且拒絕進行DNA鑑定,即屬於妨害舉證,法院得據以推定親子關係存在。由此可見,血緣鑑定雖非絕對義務,然一旦拒絕,將須承擔舉證不利之法律後果。
實務中常見情境包括:女方未婚生子後,男方否認其為父,拒絕認領,女方為爭取子女權益(如扶養費、遺產繼承權)乃以子女法定代理人身分提起確認親子關係訴訟,法院即可能命男方進行DNA鑑定。
若男方拒絕,則可能推定其為子女生父並裁判確認親子關係成立。至於所謂的「切結書」或雙方協議免責之書面約定,如「互不打擾」、「男方永久放棄子女權利」等,雖屬當事人私下意思表示,惟不得對抗法律上既有的身分關係與扶養義務。基於子女利益為優先考量之原則,即使父母雙方間有所約定,亦不得使子女權利受損。
法院實務一貫見解亦認為,子女之身分、扶養、繼承等權利不得為父母間以私約任意剝奪,倘若父或母方主張依切結書免除法律責任,將難獲法院支持。若男方經法院裁定確認為子女生父,則於法律上與婚生子女之生父無異,享有親權與扶養義務;而監護權之歸屬則須另依民法第1055條等規定,由法院就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裁定之。若男女雙方對親權歸屬存有爭議,法院將審酌雙方照顧能力、居住環境、心理狀況、生活穩定性與子女依附關係等綜合因素而裁判,由一方單獨行使權利義務。
換言之,男方即使取得認領資格,仍須通過法院判斷是否適宜取得親權。當然,若一開始即不認帳,往後卻又因不同因素(如婚姻破裂、社會觀感或子女長大後主張權利)欲主張父權或提起親權變更之訴訟,也可能遭法院認為不利子女穩定發展,而不予支持。在實務中也有反向操作的情形,例如男方自願認領,但女方為保障子女與自己之穩定生活,反對認領並主張親子關係不存在。此時,若有足夠事實支持否認血緣,例如女方確曾與他人有排他性親密關係,則法院亦得命進行鑑定,證明血緣關係是否成立。可見,在親子關係訴訟中,血緣鑑定已成為解決爭議的常態方法,而拒絕鑑定將使拒絕方落於不利地位。
-家事-親屬-親子關係成立-非婚生子女-認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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