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子關係自動建立?
問題摘要:
親子關係之建立在法律上並非僅依生物血緣即自動發生,而係以婚姻關係、法律推定、認領行為、訴訟程序等為核心,需依法依程序處理方能具有法律效力與公信力。婚生推定雖為保障子女身分之工具,但同時也有可能與現實脫節,故其否認與重建制度亦屬必要。無論是婚生子女或非婚生子女,均應於法律框架內妥善建立親子身分,方得確保扶養、繼承等重大法律效果之實現。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法律上的親子關係(母子關係、父子關係)不僅決定小孩的保護人、親權人,也是小孩冠姓的基準,從而產生了親代與子代之間的相互相繼權、扶養義務等。再者,親子關係由於記載於戶籍之上,有著對國家權利、義務的基礎,最根本且與公益息息相關的重要身分。在我國民法體系下,親子關係的建立並非完全基於血緣事實,而是透過法定推定、認領、婚姻與訴訟等制度來確認與創設,尤其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之間的認定差異,更使親子關係的建立並非完全「自動」發生。
根據民法第1063條,凡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受胎者,推定為婚生子女,即俗稱「婚生推定」,此一推定係為保障子女地位與家庭穩定所設,使得婚內出生子女毋須額外證明親子關係,自動視為夫妻所生。而受胎期間之計算依第1062條,係自子女出生日回溯181日至302日為準,此一推算制度使得法律可具體判斷該子女是否落於婚姻關係中,進而推定為婚生子女。然而,婚生推定在現代社會常出現爭議情境,尤其在離婚與再婚交錯的情況下,可能出現子女與實際生父無法律親子關係的困境。
女子於離婚後四個月生女,受孕期間回推與前段婚姻重疊兩日,法律上即推定其前夫為生父,儘管現任丈夫實為生父且已婚,仍不得逕自認領為子女之法律父親。根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587號,任何人欲否認此一推定,唯有透過民法第1063條第2項的否認子女之訴,由夫妻之一方對他方提起訴訟,且必須於知悉非婚生事實後兩年內完成,未經法院判決撤銷婚生推定,任何人不得主張相反事實,此即代表親子關係非基於DNA而自動建立,而是須透過法律程序確認其身分關係。
除婚生子女之外,非婚生子女的親子關係亦須透過認領或訴訟方式建立,民法第1065條規定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而其經撫育者視為認領,此意指如生父未認領,惟實際上有扶養、照顧、教育子女的行為,仍可主張視為認領,其具體舉證方式如醫療費支付、育兒支出、贈與不動產、照片、家書等,亦為實務認可之事證。若生父拒絕認領,則可由生母、子女或法定代理人依1067條提起認領之訴,即使生父已死亡,仍得對繼承人或社會主管機關起訴以確認親子關係。
民法第1064條規定:「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婚姻,成為補正親子關係的法定方式。然而,若生父、母不具有婚姻關係,或事實上一方另有婚姻關係,兩人無法結婚,不受婚生推定的非婚生子女,如何才能成為生父的子女,進一步取得法律上受撫養及繼承的權利?
生父若主動願意負起責任,其必須依據民法第1065條:「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之規定,予以認領,倘若生父遲未予認領,在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的情況下,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依據民法第1067條之規定,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縱使生父已經死亡,也可以向生父的繼承人提起認領之訴,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起訴。至於如何舉證以證明生父曾經有撫育的事實,實務上採認的包括:生父曾經支出生母生產的醫療費用及產後護理之家(坐月子中心)的款項、給付扶養費的匯款證明、贈與不動產的相關事實、一同出遊、前往國外的照片、所寫勉勵用功求學的家書等。
值得注意的是,認領亦會影響子女姓氏與法律權利義務,依1059-1條規定,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原則上從母姓,若認領後可書面約定從父姓或母姓,無法協議者則抽籤決定。且一經認領者,子女即享有法定繼承權及生父之扶養義務,也須遵守對生父的扶養責任。此外,若生父母嗣後結婚,依1064條規定,該非婚生子女自動視為婚生子女,此稱「婚後補正婚生」制度,亦是一種親子關係自動轉化之方式,但須具備實際結婚事實,並且仍須登記與確認,非一結婚即生效。
由此可知,親子關係的建立固有形式化的推定與認定制度,但並非完全自動,而係基於法律程序與特定條件成立。尤其婚生推定為一種基於婚姻穩定與社會秩序的假設,在與現實血緣不符時,並不會因DNA證明而自動失效,仍需透過法院判決加以否認並重建正確親子關係。
此外,非婚生子女欲取得法律親子關係與相對權利義務,也須透過認領、撫育或認領之訴來確立,未經確認者,即使實際為血緣生父,亦不得主張相應身份關係與法律效力。在親子法律制度的設計中,兼顧家庭穩定、兒童權益與法律安定性,是基本原則。
因此,無論是婚生推定、否認訴訟、認領制度,均係建構於對於法律身分關係之慎重處理,其目的在於避免親子地位混淆與反覆爭執,雖程序上較為嚴格與繁瑣,卻有助於保障當事人與子女長遠的法律權益。現今社會中,面對非典型家庭、複合婚姻、人工生殖等情境愈發常見,親子關係是否能「自動建立」之法律設計,也將持續面臨挑戰,如何平衡血緣事實與法律形式的合理性,仍需未來立法與實務持續精進。故若當事人面臨婚姻轉換、生育安排或親子權義確認問題時,應儘早諮詢律師並掌握法律時效與程序,以免權利遲誤或身份錯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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