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偽「認領」但長久生活在一起,法律上應如何處理?

15 Aug, 2025

問題摘要:

核心癥結在於現行法律上對「認領」與「收養」制度保護的落差,以及「戶籍登記」的公信力與身分秩序安定性間的衝突。目前認領制度下,只要生父有意思表示認領,並未要求DNA鑑定或其他公權力介入審查,因此虛偽認領在現實中確實不難發生,尤其認領只需單方登記,並無設計嚴格的身分審查,亦無法院程序把關,相較於收養必須經法院審查認可,且設有利益審查、意願保護及法律行為能力等多重保護,認領程序對未成年子女之保護顯然不足,而當虛偽認領發生後,即使法律上允許未來透過「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撤銷該認領,卻未顧及最直接受害的未成年人心理與法律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

關於這個問題,法律上的親子關係不僅關係到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親權行使與扶養義務,更牽涉到繼承權、姓氏、甚至日後稅務、保險與社會福利給付資格等,具有身分秩序上的公益性,而在台灣現行法制下,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之法律親子關係自出生起即當然成立,無需額外認定程序,但與生父間的法律關係則須透過「認領」或視同認領方式方能確立,認領指的是生父承認該非婚生子女為親生子女,進而在法律上視為婚生子女,最常見的是生父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登記,或以撫育行為累積到法律推定為認領,這種制度設計在保障非婚生子女權益的同時,也讓生父得以承認血緣連結(民法第1065條)。

 

但問題在於,現行認領程序並不要求DNA鑑定,也不審查血緣關係真偽,導致法律上親子關係有時未必反映真實血統,舉例而言,若某人為其他考量,如配合戶籍遷入、稅務利益或社會輿論壓力,與毫無血緣關係的子女辦理認領,一旦認領登記完成,該子女即成為法律上的婚生子女,享有繼承權與扶養請求權,對於第三人尤其是其他繼承人而言,極可能產生重大權益侵害,雖然法律開放利害關係人可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法院亦可依職權命當事人進行DNA鑑定,並依民事訴訟法規範處理拒絕鑑定的事證效果,但問題在於未成年人子女在此訴訟中立場脆弱,若成年後才發現血緣並不存在,卻早已基於法律認領繼承遺產或享受權利,法院雖可溯及否定親子關係,卻難免對無辜子女造成極大衝擊,且現行法並未賦予子女在此爭議中的主動選擇權或保障,導致身分秩序與權益保障間的失衡。

 

在此情況下,有學說認為應創設「時效取得親權」制度,意即若子女已長期處於法律親子關係下,且生父盡親職義務達相當期間,即使日後否認親子關係,原有權利義務應予部分保障,以兼顧法律秩序安定與子女保護,尤其當子女早已基於該法律關係建立人生規劃或財產安排時,更有必要考量保護既得權益。

 

大法官於釋字第771號解釋中,雖涉及繼承人是否得超過十五年主張遺產返還,未直接論及親子關係爭議,但其中對於身分法律關係穩定性、權利義務既得性及社會安定期待等概念,已隱含肯認長期表現親子關係下的特定既得利益,似有承認若干時效保護的傾向,現階段法律雖無明文時效取得親權,但實務運作上,法院多會考量親子關係建立過程、親職實踐歷程、對子女生活影響及未來身心安定,再斟酌是否讓親子關係否認訴訟溯及至認領當時發生法律效果,然而此仍屬個案裁量,欠缺明確制度化設計。

 

換言之,現行認領制度基於保護非婚生子女之立法初衷,確實提供血緣確認以外的身份保障途徑,但因認領程序過於簡化且未設有嚴格血緣審查門檻,容易導致與真實血緣脫節的法律親子關係,事後透過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雖得以補救,卻難以消弭已生之事實困境,特別是無辜子女一方常淪為身份動搖及權益損失的被動承受者,因此,未來制度設計應考慮平衡血緣真實性、身分安定性及子女保護需求,除應設計適當的DNA鑑定程序保障認領真實性外,立法宜設立「時效取得親權」或「親子關係確定權」,使子女於穩定親子關係存續一定年限後,即使日後發現血緣錯誤,亦不得輕易推翻已確立之法律地位,以保護子女成長環境與法秩序穩定,並避免身分糾紛無限循環。

 

在台灣法制下,如能結合釋字771號所揭示之身分權益既得保障觀念,未來不妨研議建構親子關係安定化機制,使子女若已基於認領關係獲得扶養、繼承等核心權益達若干年限,且生父已充分履行親職義務,便得主張保留既得權益,限制繼承人或其他第三人無限期挑戰親子關係的空間,以兼顧血緣真實性與子女權益穩定,否則單靠現行認領與確認親子關係制度,顯然無法完全妥適處理複雜的身分與繼承爭議,尤其無法保障無辜子女在父母間權力角力下的基本法律地位。

 

核心癥結在於現行法律上對「認領」與「收養」制度保護的落差,以及「戶籍登記」的公信力與身分秩序安定性間的衝突。目前認領制度下,只要生父有意思表示認領,並未要求DNA鑑定或其他公權力介入審查,因此虛偽認領在現實中確實不難發生,尤其認領只需單方登記,並無設計嚴格的身分審查,亦無法院程序把關,相較於收養必須經法院審查認可,且設有利益審查、意願保護及法律行為能力等多重保護,認領程序對未成年子女之保護顯然不足,而當虛偽認領發生後,即使法律上允許未來透過「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撤銷該認領,卻未顧及最直接受害的未成年人心理與法律權益。

 

因為未成年人基於戶籍登記的信賴,長期在法律與生活中認知某人是其父親,形成穩定家庭依附關係與身份期待,若成年後甚至在繼承階段才被第三人否認身分,實際上對未成年人身心傷害極大,也嚴重動搖身分秩序安定性。更嚴重的是,當事人長年在親權、撫養義務、生活照顧中建立的事實父子關係,竟可被繼承階段的血緣否認輕易推翻,讓未成年人可能在成年後一夕間喪失繼承權、親屬身分與法律保障,這種事後否認的機制,實質上是讓子女承擔大人虛偽認領的後果,難謂公平合理,現行法律確實無法妥善處理這類問題,主因在於現行立法缺少對「事實親子關係」的獨立法律評價。

 

目前釋字第771號雖於繼承案件中提及表現繼承人原則,間接肯認長期擔任繼承人角色者的既得權利保障,反映對於法律安定性的重視,若擴大解釋此原則於親子關係,未來其實有立法空間建立「親子關係安定原則」或「時效取得親權」,即若未成年人與認領人間已長期形成穩定親子事實關係,縱然日後發現無血緣,也不得否認其法律地位,尤其應防止第三人在繼承爭訟時,藉DNA否認來傷害子女早已建立的身份地位,否則戶籍登記與法律親子關係將失去信賴基礎,未成年人將陷入重大法律與心理風險。

 

因此,此類問題根源不在認領個案的處理,而在於法制整體結構失衡,真正解法應是立法上設計「認領穩定保護機制」,如設立「認領後滿一定年限不得否認」或「長期生活共處視為法律親子關係」的制度,同時強化戶籍機關初次認領登記審查機制,甚至規定一定條件下強制進行DNA鑑定,避免虛偽認領發生,一旦經認領即視為法律親子關係,不得輕易推翻,以真正保障未成年人權益與身分秩序安定,否則若僅仰賴事後訴訟修補,不僅不公,亦使未成年人付出沉重代價,這的確是現行立法尚未處理的根本漏洞。

 

-家事-親屬-親子關係成立-非婚生子女-認領-非婚生子女

(相關法條=民法第106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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