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領、領養與收養關係為何?有何差異?

15 Aug, 2025

問題摘要:

認領是針對有血緣但未經法律確認的親子關係進行承認,使親生父子女關係在法律上生效,收養則是創設無血緣間的擬制親子關係,使雙方享有如婚生子女一般之法律權利與義務,兩者不僅程序不同,法律效果也完全不同,絕不可混為一談。在實務上,民眾若遇有子女身分問題,應先確認是涉及認領還是收養,再依據正確法律途徑辦理,並尋求專業律師協助,確保法律關係明確與合法。未來若社會大眾能正確認識這三個詞彙的差異,避免混淆使用,不僅有助於保障當事人權益,也有助於法治觀念的提升。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認領、領養與收養三者的法律意涵與差異,首先應釐清這三個詞彙的法律正確性。事實上,在現行法律體系中,只有「認領」與「收養」是正確且具法律效力的用語,「領養」則僅是一般社會大眾慣用的口語,主要因為在日常生活中「領養」一詞多用於動物認養,例如「領養狗」、「領養貓」,久而久之被誤用在涉及子女的法律行為上,實際上,「領養」在我國法律中並無明確定義,也沒有法律效力,因此在討論法律議題時,應避免使用「領養」一詞,以免混淆視聽。

 

首先談認領,認領專指對有血緣關係之非婚生子女所為的法律行為,簡言之,就是親生父親承認非婚生子女,並依法辦理登記,讓子女在法律上取得父系親子身分關係。認領通常出現在非婚生子女的情況,為讓該子女與親生父親建立法律上的親子關係,須經由認領程序。

 

舉例而言,若一名男子與未婚女子生下子女,父親即可以辦理認領,使該子女具有法律上父子關係。然而若生母已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生子,法律上會推定為婚生子女,此時即使親生父親欲認領,也須先透過法院訴訟程序,讓生母的配偶提起否認之訴,待法院判決確定否認婚生子女身份後,方可辦理認領登記。否認之訴須在夫妻一方或子女知道非婚生情事後兩年內提起,若子女未成年時知悉,仍可於成年後兩年內提起,這些程序旨在維護法律秩序與家庭倫理,防止親屬關係混亂。(民法第1063條、第1065條、第1067條)

 

至於收養,則是為在無血緣關係之間,創設擬制的法律親子關係,也就是透過法律程序,使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建立親子身分關係。收養適用於無血緣或已脫離血緣關係的情況,例如夫妻不孕收養他人子女,或成年間因長期相依為命而進行成年收養。依民法第1072條規定,收養必須經雙方合意,以書面訂立契約,並向法院聲請認可,經法院審查認可後,方為合法有效。收養一經成立,其法律效力與婚生子女相同,養子女與養父母間互負親權、扶養、繼承等權利義務,其親屬關係、姓氏、婚姻限制均隨之變動,法律效果深遠且重大。

 

因此,法院在認可收養時,不僅審查形式要件,亦須實質審查雙方是否真心欲建立親子關係,並避免收養被用作脫法行為或圖利工具。

 

此外,收養者須年長被收養人至少二十歲(民法第1073條),並排除特定親屬間的收養,例如直系血親、直系姻親與輩分不相當的旁系親屬間不得收養(民法第1073-1條),此外有配偶者須共同收養子女,除非配偶無法表意或失蹤超過三年,才得單獨收養(民法第1074條),防止利用收養規避婚姻或財產制度。

 

未成年人被收養時,除需父母同意外,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亦須取得其本人及法定代理人同意,若父母怠於教養或不利子女,法院亦可裁定免除同意(民法第1076-2條)。

 

兩者比較可知,認領專限於親生父子女關係之承認,目的是讓血緣親子關係得以在法律上正式確認,通常是親生父親認領非婚生子女,須符合親子血緣並依法辦理。而收養則是建立法律擬制的親子關係,不需血緣基礎,重點在於雙方意願與法院認可,法律上視同婚生子女,關係效力全面等同婚生子女。

 

至於「領養」,如前所述,僅是社會上的口語,法律上並不存在此用語,其意義模糊不清,常讓人誤以為是認領或收養,實際上法律程序完全不同,因此建議民眾應避免在法律討論中使用「領養」一詞,以免誤解。


-家事-親屬-親子關係成立-非婚生子女-認領-非婚生子女
 

(相關法條=民法第1067條=民法第1072條=民法第1073條=民法第1073-1條=民法第1074條=民法第107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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