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領?什麼條件可以認領嗎?

15 Aug, 2025

問題摘要:

認領制度的設計核心在於保護非婚生子女,使其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避免因父母未婚而受歧視或失去法律保障,認領制度既保障子女權益,也兼顧親生父親的身分確認,並嚴格限制濫用行為,唯有基於真實血緣、確實存在親子關係,且雙方均無異議,認領方具法律效力,並確保子女得以承繼父系家族身分,享有完整的法律保障,避免身分不明所帶來的社會困境與法律漏洞。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

關於認領的法律制度,主要針對非婚生子女與其生父間的親子關係確認,根據民法第106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後,法律上即視為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與權利義務,包括姓氏、繼承權、扶養義務等,並得享有與父系家族成員間的法律親屬關係。認領是一項針對有血緣關係的法律行為,旨在讓生父正式承認子女的親子關係,並讓子女在法律上取得應有的保障與身分認同。

 

認領的條件,首先必須具備真實血緣關係,這是認領的核心要件,依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1908號判決指出,認領行為必須建立在真實血緣基礎上,否則即屬無效,意即,非婚生子女與生父間必須有親子血緣,認領才具法律效力,不能隨意由第三人主張認領,否則將造成法律秩序混亂,認領也不得成為脫法手段或利益操作工具,故法律上要求有血緣關係為前提。雖然理論上認領須有血緣證明,但實務上並不一定要求強制驗DNA,若當事人間有長期同居、共同生活、撫育等明顯事實,亦可作為認領基礎,然而若涉及爭議或無明確事實基礎時,法院通常會要求DNA檢驗,以確認血緣關係。

 

法律上明文規定,若孩子在父母婚姻存續期間出生,推定為婚生子女,無需認領,民法第1063條明確規定,妻子在婚姻關係中受胎所生子女,自動推定為婚生子女,即使日後有人主張親子鑑定,亦不能推翻此法律推定,除非經否認之訴程序並勝訴確定。

 

認領僅適用於非婚生子女與其生父間之法律行為,與母親的親子關係則無需認領,因子女與母親間之親子關係,法律上自然承認,無需額外程序,母親的親子地位自子女出生起即確立。認領程序上,民法第1066條賦予非婚生子女及其生母拒絕認領的權利,即使親生父親有血緣關係,若母親或子女認為認領會對自身造成不利,亦可提出否認之訴,法院會就否認理由進行審查,保障子女與母親的自主權與法律利益,避免被利用。

 

若生父拒絕認領,非婚生子女、生母或法定代理人可依民法第1067條提起認領之訴,只要有事實足認其為生父者,即可提起此訴訟,法院將依據DNA鑑定、同居事實、撫養證據等客觀事實進行認定,即便生父已死亡,也可向其繼承人或社會福利機關提起認領訴訟,讓子女獲得應有的身分與權利保障。認領一經成立,即具絕對效力,依民法第1070條規定,生父認領子女後,不得撤銷,除非日後能提出明確事證證明認領錯誤,即該子女實非親生子女,方可撤銷認領,否則認領後不得反悔,確保子女的身分穩定性與權益保障,不讓子女因親權爭議而反覆受害。

 

實務上,若有涉及認領的法律問題,建議當事人應積極諮詢律師,審慎評估血緣證據,並依法定程序提出申請或訴訟,以確保權利受到保障,尤其在涉及否認、認領爭議或親子鑑定的情形,務必依法律途徑進行,防止日後糾紛,保障子女與家族的法律安定性與家庭秩序。透過正確的法律途徑,不僅能解決親子認領的法律疑難,也能避免誤用認領制度,並促進法治社會下的親子秩序與家庭倫理。

-家事-親屬-親子關係成立-非婚生子女-認領-非婚生子女

(相關法條=民法第1065條=民法第1066條=民法第1067條=民法第107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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