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領無血緣關係的小孩,還可以反悔推翻嗎?

15 Aug, 2025

問題摘要:

認領制度原意在保障非婚生子女的身分與權利,但亦需兼顧生父的自主意志與血緣事實,若錯誤認領卻無法撤銷,將嚴重侵害生父的權益與社會秩序,因此法律賦予明確救濟途徑,避免錯誤認領影響父子雙方一生。認領雖具重要法律效果,但其前提必須是有真實血緣,若無血緣關係,認領即失其正當性,可依法提出撤銷認領之訴,法院將依證據還原真相,還當事人公道與正義。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認領無血緣關係小孩的法律問題,確實是實務上常見的爭議類型,例如某女未婚懷孕生子,孩子出生後戶籍上無父親登記,後來該女與一男子交往結婚,辦理結婚登記時,戶政人員詢問該男子是否為小孩生父,男子因疏忽、善意或女方要求下點頭承認,戶政人員便依此認領登記程序,將男子登記為小孩的法律父親,並記載於戶籍資料中。然而男子事後察覺小孩非親生,卻因戶籍登記完成無法直接向戶政機關塗銷父子關係,進而產生法律困境,擔心須負扶養義務、遺產繼承等法律後果。

 

針對此類情況,法律確實提供「撤銷認領之訴」救濟途徑。民法第1070條明文規定,認領一經成立原則上不得撤銷,惟若有事證足認認領人並非小孩的生父者,不在此限,意即若能證明雙方無真實血緣關係,即可依法提起撤銷認領之訴,將法律上父子關係撤銷。

 

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1908號判例,指出認領所產生的法律效力須以真實血緣為基礎,若無此血緣關係,認領即屬無效,利害關係人得提起確認認領無效之訴,依法消滅法律上親子關係。實務上,撤銷認領的關鍵證據便是親子鑑定報告,目前DNA鑑定技術已相當成熟,準確率可達99.8%以上,若男子與小孩共同進行DNA鑑定並證明無血緣關係,即可作為法院撤銷認領的重要依據,通常法院會依此鑑定結果判決撤銷認領。

 

若對方拒絕配合DNA鑑定,當事人仍可聲請法院命小孩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合,若經法院裁定仍拒絕,法院得推論對己方有利的認定,甚至將拒絕作為不利心證,加強撤銷認領的勝訴機會。

 

若無法取得DNA鑑定,亦可蒐集其他間接證據,證明男子不可能為小孩生父,例如婚姻期間不在台灣、身體狀況不可能生育、無性交可能性、知情證人證言等,法院會綜合全案證據判斷。

 

此外,實務中若男子係因女方欺騙、或戶政機關引導錯誤而誤認領,亦應先提起撤銷認領訴訟,待撤銷認領確定後,再依情節考慮是否追究女方民刑事責任或其他法律救濟。值得注意的是,撤銷認領有訴訟時效問題,原則上應於知悉無血緣事實後二年內提起訴訟,若未能及時主張,恐喪失撤銷權利,故男子發現問題後應立即諮詢律師並蒐證準備訴訟程序。

 

此外,撤銷認領成功後,法律上父子關係自始不存在,男子將不再有扶養義務、小孩亦無繼承權,但若已給付扶養費或其他金錢,則難以請求返還,除非能證明係基於重大錯誤或女方詐欺而支付,且依法律請求返還的時效尚未消滅,方可能追回款項。

 

整體而言,認領無血緣小孩後的法律問題,其核心在於血緣真實性與程序正義保障,法律既維護親子關係的穩定,也確保錯誤認領有救濟機制,當事人若面臨此類困境,務必依法蒐證並儘速提起撤銷認領訴訟,以免權益受損。

 

當事人事前應避免草率認領,辦理戶政登記時須審慎確認親子關係,避免日後衍生法律糾紛,尤其不可輕信女方或戶政人員隨意認領,並可考慮事前親子鑑定,確認血緣關係後再辦理認領,若已認領並發現問題,宜即刻諮詢專業律師處理,依法爭取撤銷認領救濟,保障自身法律權益並恢復身分清白。

-家事-親屬-親子關係成立-非婚生子女-認領-非婚生子女

(相關法條=民法第107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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