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領子女只限於「有血緣關係」者,否則無效嗎?
問題摘要:
認領子女之行為必須基於真實血緣關係,否則該認領行為無效,任何利害關係人包括認領人本人、被認領人、生母、生父、認領人繼承人等,均可依法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主張無效,法院審理此類案件將嚴格要求血緣證據,並可依職權命令鑑定,若證實無血緣關係,法院必然撤銷認領,從而保障法律親子關係的真實性與穩定性,避免親屬關係被濫用或虛構,同時維護財產與身分秩序的正義與公正。
律師回答:
關於認領子女是否僅限於有血緣關係者的問題,實務與法律確實有明確規範。根據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並且若生父實際撫育該子女,也視為已認領,這條文的核心精神就是以「血緣關係」為基礎,因此認領制度本質上是為讓具有真實血緣關係的非婚生子女取得法律上的父子關係,並獲得身分與財產保障。
再進一步依民法第1070條規定,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任意撤銷認領,但若有事實足以證明該男子並非小孩生父時,仍得提出撤銷認領之訴,由法院審理判斷。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1908號判例亦明確指出,認領行為若缺乏真實血緣關係,其認領當然無效,因此利害關係人均得提起確認認領無效之訴,不僅限於認領人本人,其他利害關係人如被認領人、生母、生父、認領人繼承人均有權提起家事事件法所規範的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
實務上常見情形如未婚女子生子後,為社會觀感或戶籍登記需求,請男性友人協助認領,藉此讓孩子的戶籍有父親姓名登記,表面上構成婚生子女法律關係,但若日後該男性友人與他人結婚並育有親生子女,甚至去世後,其繼承人可能會因財產繼承問題,對當年父親基於情誼認領的小孩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要求法院撤銷該認領行為。
此類案件的審理標準十分嚴謹,因涉及身分、血緣與公益性質,法院不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認諾、自認或不爭執的規定,而是採職權探知主義,法院得主動調查證據,縱使當事人不爭執血緣事實,法院亦應查明真實血緣關係。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時,原告須先提出足以懷疑血緣關係的事實,例如無性交可能性、醫療紀錄、出生時不在台等客觀情事,一旦法院認為有懷疑的必要性,即可依職權命當事人或相關人進行親子血緣鑑定,通常透過DNA檢測確認是否具血緣關係。
若一方無正當理由拒絕鑑定,法院可推定其不利事實成立,判決撤銷認領。尤其在此類訴訟中,法院對於鑑定結果的依賴程度極高,因DNA親子鑑定準確率已達99%以上,幾乎可作為唯一決定性證據。值得注意的是,這類確認訴訟並無法定起訴期間限制,任何時候發現血緣不符都可提起訴訟,與民法中否認子女或生父之訴兩年內必須起訴的限制不同,但若同時涉及遺產繼承,仍需注意繼承時效問題,以免喪失財產權利。
法律強調認領行為須建立在真實血緣基礎上,是為確保法律上的父子關係不淪為虛假形式,防範假借認領從事不當法律行為,保障未成年子女權益及社會身分秩序穩定。
法院實務亦秉持此原則審理案件,嚴格檢視認領行為的真實性與正當性,防止濫用認領制度,尤其在遺產、繼承與財產爭議事件中,法院更不容許虛假認領混淆親屬關係與財產權益,確保繼承正當性與公平性。
從法律制度面來看,認領制度與收養制度截然不同,認領限於生父承認非婚生子女為親生子女,僅適用於有真實血緣關係者,無血緣者無法透過認領取得法律親子關係,而應以收養程序處理,收養屬於創設法律上親子關係的法律行為,不限於有血緣關係者,但須經法院審查並認可,因此,若無血緣關係,僅能透過收養建立法律親子關係,不得濫用認領。
實務上,對於過去因錯誤、誤導或善意第三人介入所致的虛假認領,只要能舉證證明無血緣關係,例如DNA鑑定、出生紀錄或其他旁證,即可依法撤銷認領,並不受既成登記拘束,一旦法院判決撤銷認領確定,該子女即自始喪失法律上的父子關係,不再具備繼承權與扶養請求權,戶籍亦應予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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