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領之訴?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
問題摘要:
認領之訴與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雖皆涉及親子關係認定,但兩者的訴訟性質、起訴要件、適用情境與法律效果不同,認領之訴專屬於未經認領且無撫育之非婚生子女,係強制認領性質;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則適用範圍更廣,特別是已存在實質撫育事實者,無需經認領之訴,得直接訴請確認,且兩者皆無時效限制,確立親子關係後自然具備繼承權,保障子女法定權益,避免父母推諉不認,法院並得運用DNA鑑定與其他間接證據綜合判斷,防堵惡意拒絕鑑定之漏洞。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認領之訴與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在法律上均屬於親子關係確立的重要訴訟類型,兩者雖然同樣涉及血緣關係的認定,但在訴訟性質、適用條件與法律效果上卻有明確區別。認領之訴係針對非婚生子女,當生父未主動認領或未曾撫育,子女或其生母、法定代理人可依民法第1067條規定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強制認定親子關係,縱使生父死亡,仍可向其繼承人提起認領之訴;而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則依據家事事件法第67條,針對有爭執的親子關係,當事人只要具備法律上利益,便得請求法院確認是否存在親子關係,這類訴訟不限於婚生或非婚生子女,也不限於未認領的情況,重點在於解決雙方對親子關係存否的爭議。
實務上認領之訴通常適用於生父從未認領或未撫育的情況,例如某男子與女性發生關係後未承認親子關係,女子或子女得提起認領之訴,請求法院命男子認領,其訴訟標的在於強制認領,判決確定後子女自始具有婚生子女地位。
相對而言,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則多見於生父已有撫育行為,或存在實質親子互動,例如多年共同生活、支付學費、提供生活費用等,即使未曾正式認領,法院仍可根據撫育事實與其他客觀證據,確認雙方親子關係,此時無須經認領之訴程序,直接訴請確認親子關係即可。
值得注意的是,兩種訴訟在法律效果上皆可確立親子關係,進而產生繼承、扶養、姓氏、親權等法律效果,子女亦得依此繼承生父遺產,然而提起訴訟的方式與程序略有不同。認領之訴的原告限於子女、生母或法定代理人,且若生父已故,得向繼承人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則不限當事人類型,只要具備法律上利益即可起訴,且此類訴訟與否認子女之訴不同,並無法定起訴期間限制。
以近年實際案例為例,某男子未婚生下私生子,後續未承認親子關係亦未撫育,私生子遂由母親代為提起認領之訴,請求法院強制認領,並於訴訟中進行DNA親子鑑定,經鑑定結果確認親子關係後,法院判決認領成立;反之,若該男子在私生子出生後已積極撫育,提供生活費用、協助就學,並共同生活多年,即便未曾辦理認領登記,亦可直接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法院多半依據實際撫育事實與證據認定雙方具親子關係。
實務中亦常見父親因財產考量或繼承爭議,刻意拒絕DNA鑑定,然法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82條之1規定,若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鑑定,法院得認其不利事實成立,並可依其他證據如匯款紀錄、合照、學費單據等認定親子關係,避免當事人藉拒絕鑑定規避法律義務。
另在程序方面,若認領或確認親子關係訴訟進行中當事人死亡,與刑事訴訟不同,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由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法定承受人承受訴訟,訴訟不會因死亡終止,仍可由生父繼承人接續訴訟程序,例如一審生父敗訴確定親子關係,生父不服提起上訴,途中死亡後,由配偶、子女承受訴訟並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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