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死亡,認領之訴可以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嗎?
問題摘要:
生父死亡後,非婚生子女仍得依法向生父繼承人提起認領之訴,並由法院審酌血緣事實認定親子關係,繼承人須承受訴訟並配合調查,判決一經確定,即發生親子關係法律效力,並溯及既往至生父死亡時起生效,不僅確認身分地位,亦可依法參與遺產繼承,實務中認領之訴在生父死亡後仍極具重要性與保障功能,法院亦會嚴格審查,確保親子關係真實性與法律正義的實現。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生父死亡後,非婚生子女是否仍能提起認領之訴,依據民法第1067條第2項明文規定,於生父死亡後,認領之訴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此即確認法律保障非婚生子女權益的明確機制,讓其即使在生父死亡後,仍有機會依法確立親子關係,使其在法律上獲得婚生子女地位,進而享有繼承、扶養、姓氏、親權等身分法律效果,並非因生父死亡而權利受限,揆諸立法意旨,係基於平等保障親子權益及落實血緣真實主義,避免非婚生子女因時機已過而終身無法確認血統身分,陷於不利地位。
實務上認領之訴性質屬形成訴訟,亦即一旦判決認定成立,將直接發生法律上親子關係之效果,生父死亡僅是程序上被告變更,由生父繼承人承受訴訟程序,並不影響訴訟本質與法律效力,法院於審理時,仍會依血緣關係作為核心事實進行審查,若原告能提出DNA親子鑑定、同居事實、扶養紀錄等證據足資佐證,即使生父死亡多年,法院仍可判決認領成立,使非婚生子女自始取得婚生子女地位。
尤其生父死亡後的認領訴訟,經常與繼承爭議密切相關,因認領之訴一旦勝訴,子女將成為生父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然取得繼承權,並可依法分得遺產,因此實務中經常發生於繼承人間爭執之際,非婚生子女為爭取自身權益而提起認領之訴,法院亦會就血緣關係進行嚴謹調查,並不因已涉及財產繼承而放寬標準,而是堅守真實血統之原則,嚴格審酌親子關係存否,避免認領訴訟淪為財產操作工具。
進一步而言,生父繼承人於訴訟中地位雖為被告,但其訴訟義務主要在於承受訴訟程序及協助調查血緣事證,其本身無須為認領意思表示,法院之判決僅就血緣事實與法律效力作確認,繼承人不得以未親自認領為由抗辯不當,亦不得以私下協商意圖阻止訴訟進行,一切仍以法院判決為準,且訴訟程序依法不得因繼承人拒絕而中止。
實務上法院對此類案件採取嚴格證據審查標準,原告須先提出足資懷疑血緣存在之事證,常見包括共同生活事實、扶養行為、學費支付、親子間往來紀錄、照片影片等間接證據,若法院認為有必要,即可命當事人進行DNA親子鑑定,若繼承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法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82條之1規定,認定對原告有利之事實成立,避免拒絕鑑定成為逃避法律責任之手段。由於認領之訴目的在於確立真實血緣,故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事實,即使原告證據不足,法院仍得依卷內其他資料審酌判斷,並無一定須由原告負舉證完全責任。
再者,認領之訴勝訴後法律效果重大,非僅親子關係確立,尚影響日後遺產繼承、扶養義務、親權行使及戶籍記載等法律權利義務,尤其於繼承程序中,原告一旦成為合法婚生子女,得依法分配遺產份額,並可溯及至生父死亡當時發生繼承效力,不論生父死亡多久,原告均可依法參與遺產分配。
至於是否有起訴期限限制,認領之訴本身並無消滅時效,亦不受其他法定期間限制,非婚生子女隨時可提起訴訟,唯若與遺產繼承相關,實務上仍須留意繼承回復請求權等財產訴訟之除斥期間,以免錯失繼承財產權利,實務上多建議一併處理,以保障整體權益。
-家事-親屬-親子關係成立-非婚生子女-認領-非婚生子女
瀏覽次數: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