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領私生子後分手 是否須付扶養費?
問題摘要:
認領私生子後即使雙方分手,生父對子女的扶養義務仍然持續,不能因感情破裂或生活斷絕往來而免除責任,母親可透過法律途徑請求扶養費,法院將依具體情況核定金額,至於否認認領或撤銷親子關係,若生父確有血緣關係即無法否認或撤銷,姓氏變更及戶籍遷出則須依法律程序辦理。這些規定旨在保障子女的身分權益及生活福祉,並防止父母間的私人糾紛損害子女合法權益,因此無論雙方關係如何變化,認領行為一旦發生且具真實血緣,即具有長期且不可輕易推翻的法律效力,提醒當事人在處理認領、扶養、戶籍等問題時,務必審慎評估並尋求專業法律協助,以免產生日後糾紛或侵害子女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未婚生子後讓前男友認領小孩,雙方在孩子年幼時分手,但之後欲請求對方負擔扶養費的問題,法律上確實有明確規範。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後,即視為婚生子女,因此生父一旦完成認領登記,便與子女間自出生起發生法律上的親子關係,雙方間的親子關係與婚生子女無異,進一步依照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均負有保護與教養義務,無論雙方婚姻狀況為何,只要確立親子關係,父母就須依法履行扶養義務。因此,即便雙方早已分手,認領行為並未因分手而失效,只要親子關係存在,生父仍有義務支付扶養費,單親母親可透過協議或訴訟方式請求生父支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通常會依照子女的年齡、生活所需及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綜合考量後,核定合理的扶養費金額,並常以定期金方式命令生父按月支付至子女成年為止,且扶養費並非單純生活費,也包括教育、醫療等必要支出。
至於是否能否認認領並撤銷親子關係,民法第1066條雖規定非婚生子女或生母對生父認領有否認權,但這僅適用於非真實血緣認領的情形,若生父與子女間確有真實血緣關係,依現行實務及學說通說,生母與子女並無權利否認該認領,因為該條文的立法目的在於防止違反血緣真實的虛假認領,並非讓生母或子女藉此否認真實的親子關係,若生父確為親生父親,則無法依此法條撤銷認領,親子關係無從消滅,自然也無法解除生父的扶養義務。
至於是否能改從母姓,法律上姓氏問題並非認領後即可隨意變更,原則上若孩子已冠父姓,除非雙方有共同協議或依法提起姓氏變更程序,否則不能單方面將孩子改為從母姓,若生父不同意,通常須具備重大事由或特殊情形,才能向法院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例如生父怠於扶養、對子女重大侵害等,法院才有可能准許變更姓氏。
至於戶籍遷出問題,依戶籍法第41條及第16條規定,同一戶內若有成員已實際遷出超過3個月,戶長可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遷出登記,如屬不同戶之全戶遷徙,且未於法定期間內辦理登記,戶政事務所可依戶籍法第50條,在房屋所有權人申請下,將該戶人員遷至戶政事務所戶籍,亦即讓戶籍不再掛於該房屋地址。若希望將前男友戶籍遷出,可先向戶政事務所洽詢並備齊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租賃契約、房屋所有權狀或他已搬離之事實證明,依法申請遷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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