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領與收養是什麼意思?可以互相替代嗎?

15 Aug, 2025

問題摘要:

認領是承認「親生」的孩子,收養是承認「他人」的孩子,兩者不僅法律意義不同,法律程序、適用對象、法律效果也截然有別。認領是一種確認血緣的行為,須有真實血緣關係;收養則是基於法律擬制的親子關係,無需血緣關係。因此在處理子女身分問題時,應釐清是屬血緣關係或單純法律扶養關係,再依適當的法律制度選擇正確方式,否則貿然混用可能造成法律地位混亂與權利義務爭議,且法院對於此類親子關係變動極為嚴格審查,不容任意濫用。提醒當事人,在處理此類涉及身分法的問題時,應詳細解法律規定並尋求專業法律協助,避免誤用法律途徑,確保親子關係合法有效並符合孩子最佳利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認領與收養雖然在日常用語中容易混淆,實際上在法律上是兩種完全不同的制度,不能互相替代,且適用條件、法律效果截然不同。認領是針對具有血緣關係的非婚生子女,由生父透過法律程序承認其為親生子女,使其取得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民法第1065條。

 

依民法第106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亦視為認領。只要孩子確實是生父親生的,並且生父有承認或撫育行為,法律上就承認該親子關係為婚生子女關係。認領只能由具有真實血緣關係的生父對非婚生子女為之,不能認領沒有血緣的小孩。反之,收養則是透過法律手續,讓沒有血緣關係的他人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其目的是在於保障無血緣關係之子女的生活權益與法律地位,並非以血緣為前提。

 

民法第1072條規定,收養即是將他人子女視為自己子女,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法律關係原則上與婚生子女相同,產生扶養義務、繼承權、姓氏等法律效果。

 

認領與收養最大的差異,在於認領以血緣為前提,必須是生父與子女間存在真實血緣關係,否則認領無效;收養則與血緣無關,是以法律手續創設親子關係,不必具有血緣關係。

 

例如,若生母未婚產子,生父若想讓孩子有法律上的地位,必須進行認領;若生母已婚,孩子法律上會被推定為婚生子女,非婚生父無法認領,必須先否認婚生推定,否則僅能透過收養來建立法律親子關係。

 

認領屬於親子關係確認行為,一經成立即不可撤銷,除非能證明無真實血緣關係,否則不得撤銷,法院甚至可以憑客觀事證,例如同居、撫育紀錄或血緣鑑定等,認定視為認領。

 

相較之下,收養是契約性質的行為,必須雙方合意,並經法院認可,且符合年齡差距、親屬間輩分等限制,若事後有重大事由亦得撤銷。

 

認領通常是為讓私生子取得合法地位,確立親子關係、姓氏、扶養、繼承權等,而收養則多用於無血緣關係之子女,如孤兒、棄嬰或其他人子女的養育,目的在於創設法律親子關係而非承認血緣事實。

 

因此認領與收養不能互相替代,兩者雖然都會產生法律上的親子關係及身分權利義務,但適用的對象、成立要件、法律效果完全不同。

 

認領必須有血緣,不可用來承認無血緣子女,收養則不限於血緣,專為無血緣子女設立。若生父無法進行認領,如孩子已受婚生推定且無法提出否認訴訟,生父便可考慮收養方式,前提是法律上已無其他親子關係限制。實務上,法院對於是否允許收養會嚴格審查,確保不會違反法律秩序或公序良俗。

-家事-親屬-親子關係成立-非婚生子女-認領-非婚生子女

(相關法條=民法第1065條= 民法第107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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