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認領,唯一方法就是收養吧!

15 Aug, 2025

問題摘要:

一旦認領成立,就無法單方面解除或撤銷,除非提起認領無效訴訟並提出DNA鑑定證明完全無血緣,否則認領效力不動搖,但若孩子母親再婚,則可由再婚配偶聲請收養,並經法院許可後取代原生父成為法律上的父親,並徹底切斷原親子關係,這是目前法律下母親唯一能替孩子「更換父親」的合法途徑,遇此問題者及早諮詢專業律師,審慎評估認領無效之訴與收養程序的適當性與可行性,並同步處理戶籍、姓氏、扶養義務等衍生法律問題,確保孩子的法律地位安定且具備未來完整保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認領是指生父承認非婚生子女為自己的親生子女,一旦認領成立,該非婚生子女即取得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所有的親子權利義務皆如同婚生子女,包括扶養義務、繼承權、親權行使等,這是一種具有強制性的親子關係確立機制。

 

一旦生父認領或依法被認為有撫育行為而視為認領後(民法第1065條),就算母親不願意、孩子也不同意,這段法律關係仍然存在,而且現行法律上認領並無同意權問題,因為認領只要具有真實血緣關係即可成立,不存在「拒絕」的選項,生母與孩子無法任意阻止,認領並不是一種雙方同意的契約行為,而是基於血緣事實的法律承認行為,只要生父有撫育行為或承認,即構成認領,母親或孩子都不能單方面撤銷,法律為保護身分秩序與血統真實性,認領一旦成立除非能提出DNA檢驗證明完全沒有血緣關係,否則就不能推翻認領的效力。

 

認領無效的唯一法定救濟途徑就是提出認領無效之訴,由法院判決確認雙方間無血緣關係,否則認領關係終身有效且不可撤銷,這也是現行法律下身分關係的安定性保障所在,因此若生母想讓現行法律上孩子的生父退出法律上的父子關係,唯一合法途徑就是經由法院認定認領無效,並非主觀意願所能改變,除非法院判決確認無血緣關係,否則認領法律關係仍然持續有效。

 

不過若母親後來再婚,確實可以由再婚對象收養該子女,這是現行法律允許的唯一「轉換」親子關係的方式(民法第1072條)。只要符合收養要件,母親的再婚配偶就可以聲請法院辦理收養程序,並依法律完成收養後,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法律關係即與婚生子女相同(民法第1077條),原先與生父的親子法律關係也會在收養後消滅,若再婚配偶與母親共同收養該子女,則收養後孩子的姓氏、扶養義務、繼承權都將轉移到養父母之間,並切斷與原生父的法律連結,收養可說是唯一在實務上能夠讓孩子脫離生父認領效果的方法。

 

不過辦理收養必須經過法院嚴格審查,確保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且若孩子已滿七歲,需經孩子本人同意,母親再婚配偶可以主張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依法得由一方單獨收養,免除雙方共同收養的限制,這樣的收養在完成後,原認領生父的法律地位即完全消失,孩子的法律父親變成新的收養人,因此想要解除認領效果,唯一可行的法律方式,不是撤銷認領,而是透過收養來達成換父的法律效果。

 

在這個過程中,母親應注意若孩子戶籍仍與生父同戶,則可依戶籍法規定辦理遷戶程序,並配合收養流程同步處理,讓孩子的戶籍、姓氏與法律父親全面更新,這樣不僅能解決親子法律關係問題,也能穩定家庭秩序與孩子身分的安定性,收養一旦成立,養父母對子女的法律義務與權利與婚生子女無異,並排除原生父的一切權利義務。

 

母親也可依法向生父請求過去期間的扶養費支出,若有生父未履行扶養義務,母親可持相關單據向法院提起扶養費分攤請求,讓生父負擔應有的撫育責任,未來若孩子由養父收養,則扶養義務將完全轉由養父負擔,生父自此無需再支付扶養費,法律設計本來就是希望透過明確的程序確立清楚的身分關係,維持法律上的秩序與孩子的利益保障。

-家事-親屬-親子關係成立-非婚生子女-認領-非婚生子女

(相關法條=民法第1065條=民法第1072條=民法第107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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