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才是小孩的生父,為什麼不能認領?可以用收養替代嗎?
問題摘要:
若確信自己是孩子的生父,又希望日後能取得法律上的親子身分,唯一的法律途徑,就是等待母親或其配偶對該子女提起婚生否認之訴,或在適當時機由子女本人提起該訴訟,一旦法院判決確定該子女非屬婚生子女,屬於非婚生子女後,才能依法提起認領手續,或主張撫育行為而視為認領,否則,在婚生否認之訴尚未確定前,只能等待而無其他法律途徑,收養亦非可行之道,此為現行法下的唯一合法路徑。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這個問題,法律上有極為明確的規範,若妻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受胎所生下的孩子,依據民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會直接推定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即便妻子在受胎期間內與丈夫沒有同居、甚至是與他人發生性關係,只要孩子是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出生,法律上就自動推定為婚生子女,這是為維護婚姻制度的穩定性與子女身分的安定性,因此不論外遇男子是否確為孩子的生父,都無法逕行認領該子女為自己的婚生子女,法院也不會受理任何來自外遇男子的認領申請,這樣的親子推定效力,除非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本人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並且在法院獲得勝訴的確定判決,否則該推定婚生子女的地位絕對有效。
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2071號判例要旨:查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夫縱在受胎期間內未與其妻同居,妻所生子女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亦推定為夫之婚生子女,在夫妻之一方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提起否認之訴,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以前,無論何人皆不得為反對之主張,與妻通姦之男子自不得出而認領。
在婚姻關係存續內受胎所生子女,即使丈夫未與妻子同居,該子女仍推定為婚生子女,在婚生否認訴訟未確定之前,任何人均不得反對此婚生推定,與妻子發生性行為的男子當然也不能逕行認領該子女,也就是說,即便確信自己是孩子的生父,也必須等到法院確定判決推翻婚生子女身分後,才能依法進行認領程序,在此之前,在法律上根本沒有資格對該子女主張任何權利,也不可能辦理戶籍上的認領登記。
有些人或許想透過「收養」來變通處理,讓自己成為該子女的法律父親,但這在法律上同樣行不通,民法第1073-1條的規定,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第一項即明文禁止直系血親間的收養行為,這是基於倫理秩序及法律親屬關係的穩定性所設的強制性規範,第二項雖然例外允許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但僅限於夫妻間的子女,並非針對外遇男子或第三人,因此即便是孩子的親生父親,只要尚未打破原有婚生推定,在法律上就沒有任何身分上的地位,當然也不具備收養資格,也無法透過收養讓自己成為法律父親,這是因為在法律邏輯中,與該子女間已存在自然血緣關係,無須再透過收養來建立親子關係。
而更根本的問題在於,只要婚生推定仍然存在,根本在法律上並非「他人」或「第三人」,就是該子女的自然生父,只是暫時無法承認親子關係罷,因此也不符收養法理的基本前提,除非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本人在法定期間內提起婚生否認訴訟並獲勝訴判決,否則無法透過任何法律途徑建立親子關係,即使小孩的母親願意,也不能讓辦理認領或收養,這是現行法律明確保障的身分秩序穩定原則,其核心精神在於保護子女的法律地位安定性與家庭秩序完整性,避免因外部第三人的介入而讓孩子的法律身分動盪不安,這套制度也讓所有的親子關係皆有明確、固定的法律程序來調整,並非任憑個人主觀意願所左右。
-家事-親屬-親子關係成立-非婚生子女-認領-非婚生子女
瀏覽次數: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