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登記生父是前夫,媽媽該如何處理?
問題摘要:
當小孩在母親離婚不久後出生時,即便真實生父另有其人,在法律上仍會因受胎期間落在前婚關係內而被推定為前夫之婚生子女。戶政機關依法須登記前夫為生父,無從直接變更。當事人若欲更正,應儘速向法院提起婚生否認訴訟並完成認領程序,以建立合法且真實之親子法律關係,避免將來在撫養、繼承、親屬稱謂等法律與社會層面發生錯亂與困擾。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小孩出生後,戶政事務所將其生父登記為母親的前夫,而非實際的親生父親,這並非行政疏忽,而是我國民法中有關「婚生子女推定」制度所導致的結果。這項制度的設計來自傳統社會對血緣關係之推定邏輯,當時尚無DNA鑑定等科學方法可供取證,因此為維護家庭秩序與子女身分穩定,法律便設下推定機制,以便於法律關係之確立。
民法第1063條第1項:「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也就是說,當女性在婚姻存續中受胎者,其所生之子女無論是否與配偶具血緣關係,都會被推定為配偶的婚生子女。
進一步地,依民法第1062條第1項,子女出生日往前推181日至302日之間,為法律上推定的「受胎期間」,於此期間內如屬婚姻關係存續,即構成婚生子女之推定。上述規定直接導致一個實務問題:若母親與前夫離婚不久,旋即再婚並於短期內生子,即使新任丈夫才是親生父親,小孩仍會被依法推定為前夫所生,登記為其婚生子女。
例如某女與前夫於110年5月1日離婚,於6月1日再婚,並於同年12月15日生下一名子女,此子女向前推302日回溯至2月15日,尚屬與前夫婚姻存續期間,自然被視為前夫的婚生子女,戶政事務所無權審查DNA結果或當事人主張,只能依照民法規定登記前夫為小孩之生父。
那麼,母親與現任丈夫若想讓小孩「認祖歸宗」,需依據民法第1063條第2項、第3項規定,由母親、子女或法定父親(即前夫)之一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婚生否認之訴」,向法院請求確認子女並非法定父所生。該訴訟應於提起人知悉子女非為婚生之日起2年內提出;若為子女本人,則可自其成年後2年內提起。
法院審理此類案件,通常會命當事人進行DNA鑑定,以科學方法確認血緣真相。若鑑定結果證實小孩非婚生,則法院將作成「確認非婚生子女」之判決,母親可憑該判決結果,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變更登記,使小孩生父欄登記為空白。接下來,實際的親生父親再依據民法第1067條規定,對子女辦理「認領登記」,即正式取得法律上之親子關係。需注意的是,戶政機關不得直接以DNA鑑定或當事人聲明為依據更正生父欄位,一切須經法院判決確定後方能變更,這是基於戶籍身分登記制度的穩定性與法律效力所致。
此外,若母親或真實生父逾越法定提訴期限而未能提起婚生否認之訴,則此小孩於法律上將永遠被視為前夫所生,即便有DNA證明,亦無法更正登記或另立親子關係,此對小孩之身分認同與家庭法律關係皆造成重大影響,實務上亦出現不少因此而無法認祖歸宗之遺憾。因此,凡遇此類情形,應儘早諮詢律師並準備訴訟所需證據與資料,於法定期間內依法訴請否認婚生關係,才可保障母親、真實生父與小孩之法律權利,並於身分與親情認同上建立正確之法律依據與制度保障。
-家事-親屬-親子關係成立-婚生子女-婚生否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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