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撰寫寫婚生否認聲請狀?

15 Aug, 2025

問題摘要:

婚生否認聲請狀之撰寫須掌握以下核心內容:一、明確婚姻關係存續與子女出生事實;二、釋明非自夫受胎之理由;三、提出戶籍等初步證據;四、如有DNA鑑定直接引述,無DNA則聲請家事法院命檢;五、聲請法院確認否認婚生推定,並據此變更戶籍及後續親子認領程序。整體須條理清晰、依法構成、證據充分,方能有效爭取法院支持。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撰寫婚生否認之訴的聲請狀時,應依據民法第1063條及家事事件法相關規定,明確敘明婚生推定的適用情形、當事人之身分、否認之理由及提出相關證據,若已有DNA鑑定可直接援引,若尚未進行DNA鑑定,則須依家事事件法第68條釋明有事實足以懷疑血緣關係的存在,聲請法院命相對人配合檢驗。

 

首先應說明婚姻關係的成立與存續,例如:「原告與被告○○於○年○月○日依法結婚,至今未曾辦理離婚登記,婚姻關係仍在存續中。」接著應依民法第1063條第1項,指明「本於婚生推定原則,原告與被告間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生子女,依法推定為婚生子女。」

 

再進一步敘明爭點,即為該子女並非夫之所出,應予否認婚生地位,通常可敘述如:「惟原告自○年○月起即與配偶分居,未再有同居生活,嗣後與第三人發生關係而懷孕,於○年○月○日產下一子(或一女)○○○,該子女非原告配偶所生,無應適用婚生推定之餘地。」

 

為佐證上述事實,應檢附戶籍謄本,證明婚姻關係仍存續及子女出生日期等基礎資料,並依民法1063條第3項聲請否認之訴提起期間不得逾知悉子女出生後一年內,如子女為未成年人而非本人提起訴訟,則可於其成年後二年內主張。若已進行DNA親子鑑定,則應附上檢驗結果,如未進行DNA,則應依家事事件法第68條提出釋明,例如「原告與配偶長期分居且未曾有接觸之機會,依社會常情判斷已無可能為受胎來源」,並聲請法院依家事事件法第68條裁定命相對人限期配合DNA檢驗,並援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96號判決所示,如相對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法院得依妨礙舉證規定斟酌其他事證,作成不利判斷。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與被告甲○○為夫妻關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原告於八十八年七月十三日生有一子即被告乙○○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二份為憑,自堪信為真實。又原告主張其與被告甲○○早已分居,迄今未曾再同居,被告乙○○非自被告甲○○受胎所生,而係原告自訴外人俞琮文受胎所生乙節,經本院囑託法務部調查局鑑定被告乙○○與訴外人俞琮文間血緣關係之結果,覆稱訴外人俞琮文為被告乙○○之生父的機率達百分之九十九點九九以上,有法務部調查局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89)陸(四)字第八九一七二五三六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可稽,可認被告甲○○與被告乙○○應無親子關係,而被告甲○○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是原告此部份之主張, 亦屬真實。三、按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推定之婚生子女,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提起否認之訴,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受胎生下被告乙○○,既係在其與被告甲○○婚姻關係存續中,則依法自應推定被告乙○○為原告與被告甲○○之婚生子,然原告並非自被告甲○○受胎而係自訴外人俞琮文受胎而產下被告乙○○,準此,原告於知悉被告乙○○出生之日即原告產下被告乙○○之日(八十八年七月十三日)起一年內,而於八十九年六月五日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於法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度親字第13號判決)。」

 

至於所應附之相關證據資料,如結婚證明、出生證明、戶籍謄本、已做之DNA檢驗報告、與配偶分居事實之相關佐證(如租賃契約、戶籍異址登記、保全證據等)。此外,若涉及已登記為婚生子之子女,尚須依民法第1070條及戶籍法第25條規定,由法院判決確定否認後,始得聲請撤銷原婚生子之戶籍登記,進一步辦理改登認領手續,由生父依法認領,重建正確的親子關係與身分資料。

-家事-親屬-親子關係成立-婚生子女-婚生否認

(相關法條=戶籍法第25條=民法第1063條=民法第107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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