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中妻與他人所生子女,究應認誰為父?
問題摘要:
夫妻分居期間妻所生子女,法律仍推定為夫之婚生子女,除非於法定期間內由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本人依法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並獲勝訴確定判決,否則婚生推定不可動搖,親生父親亦無認領之餘地,當事人務須審慎處理此類案件,並把握法律所定期限內依法提起訴訟,以確保子女之血緣真相及法律地位獲得應有保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夫妻分居係指婚姻仍存續中,雙方基於協議或事實狀態選擇各自生活,但法律上仍為夫妻,並未解除婚姻關係,亦無專屬法律制度。此時若妻子於分居期間懷孕並生子,依現行法規定,仍將其推定為婚生子女,適用民法第1063條第1項:「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也就是說,即使夫妻分居、彼此間毫無接觸,甚至已無實質夫妻生活,仍然因婚姻關係存在,法律直接推定子女為丈夫所生。
此一推定係為保障子女地位及家庭秩序之安定,除非依法律程序予以推翻,否則不得任意否認。若欲推翻此法律推定,須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提起「婚生否認之訴」,由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本人提出。提起婚生否認之訴須符合期間限制,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自知悉子女非婚生子女起二年內提起;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提起。
此期間之設計兼顧法律安定性與血緣真實性,一旦逾期,即無從提起否認之訴,婚生推定成為不可動搖的法律事實。民國96年修法前,此否認之訴原僅限夫妻之一方得提起,且期間為一年,為落實憲法保障子女人格權及訴訟權,並兼顧現代社會之親子關係真實性需求,修法後擴大子女得提起否認之訴的權利,且期間延長為二年,並於施行法中設置特別條款,容許因舊法期間過短致無法提起否認之訴者,自修正施行日起二年內補提訴訟,以維權益。
依此修正條文,即使過去因逾期間致失去否認之訴提起權利者,仍得於民國96年5月23日起二年內行使,避免因法律變遷使當事人受損。實務上即有多則判例強調婚生推定之強制力,例如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2071號判決指出,即便夫妻在受胎期間內未同居,仍應推定妻所生子女為夫之婚生子女,除非經提起否認之訴並獲勝訴確定判決前,任何人不得主張反對,通姦男子亦無認領之可能,顯示婚生推定的強固與優先性。
另據法院對婚生推定之適用範圍有嚴格界定。由此可見,即使夫妻處於分居狀態,只要婚姻關係尚在存續期間,法律仍強制推定妻子受胎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必須透過婚生否認之訴推翻該推定,方能使真正生父認領該子女。若逾期未提起,婚生推定即永久確立,法律上父子關係無法再變動。
實務中,如因婚生推定導致親生父親無法認領子女,亦須循婚生否認之訴程序先解除婚生推定,否則無法透過認領確立法律上之父子關係。若子女希望確認生父身分,則可於知悉後二年內提起否認之訴。此種訴訟性質屬人身訴訟,程序上法院得依家事事件法命令DNA檢驗,以確保親子關係之真實性,且法院須兼顧子女最佳利益,審慎處理相關證據。現行法律重視子女知悉血緣真相的權利,並設置彈性救濟機制,避免僅因法律推定造成子女權益損失。然而,為維護法律安定性及家庭秩序,仍設有提起期限及程序規範,防止濫用訴訟權利。
-家事-親屬-親子關係成立-婚生子女-婚生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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