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與生母結婚後受胎之子女,出生時,生父與生母已離婚,其是否為婚生子女?

15 Aug, 2025

問題摘要:

依現行民法規定,只要受胎時父母有婚姻關係,即使子女出生時雙方已離婚,仍屬婚生子女,法律強制推定其為父親之子女,除非經婚生否認之訴推翻,否則推定關係不可動搖。過去因技術所限,此推定為唯一依據,但隨著DNA檢驗精確性提高,現代法制已傾向保障子女知悉血緣之權利,適度放寬訴訟規範,未來是否進一步調整婚生推定法制,值得立法機關審慎檢討。特別是對於出生在離婚或父親死亡後之子女,若婚姻存續時確實受胎,雖符合法律推定條件,但若科學證據顯示並無血緣關係,法律是否應更積極保護當事人真實權益,防止法律推定與事實落差造成不公平,實有深刻省思空間。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照民法第1061條之規定,所謂婚生子女,係指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重點在於受胎時父母是否具有效之婚姻關係,並非著眼於出生時父母是否仍為夫妻。也就是說,只要在受胎時父母間仍存在法律上有效的婚姻關係,無論後來是否離婚,該子女仍為婚生子女。

 

依據民法第1062條規定,從子女出生日起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為受胎期間,亦即法律上推定的懷孕期間。而且,若有確切證據可證明受胎時間不在此期間內,亦可依法調整計算,這在現代醫學進步下已逐漸具可行性。

 

民法第1063條第1項更明確規定,妻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受胎者,法律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該推定具有極高強制性與優先性,除非依法律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並獲勝訴確定判決,否則不得推翻。由於過去尚無DNA檢驗技術,法院只能根據婚姻存續與否及受胎期間進行機械性推定,以維護法律秩序與親子關係的安定性。

 

然而,隨著現今DNA鑑定技術日趨精確,早已可憑科學方式確認血緣關係,法律是否仍需維持舊有機械式推定,確實值得重新檢討。特別是在子女出生時,父母已經離婚或父親已死亡的情境下,子女的法律身分認定極易引發爭議。

 

若父母婚姻關係存續時受胎,即使在子女出生前父母已離婚,仍視該子女為婚生子女。此係基於民法第1061條重視受胎時點之立法意旨,不以出生時父母關係為準。

 

民法第1063條第2項亦明定,若夫妻一方或子女本人能證明子女並非婚生子女,可提起否認之訴。該訴訟須於知悉事實後兩年內提起,未成年子女則得於成年後兩年內提起,超過此期限即無法否認婚生子女身分。過去因科學技術侷限,法院多認為血統難以精確鑑別,故未輕易開啟鑑定程序,僅以受胎時間推定親子關係。

 

然而現今DNA檢驗高度發展,透過親子鑑定即可快速且準確確認血緣關係,民法受胎推定的法理基礎已動搖。雖然法律規範仍維持推定與否認訴訟機制,然實務上法院對親子鑑定態度已趨開放,家事事件法第68條亦允許法院依職權或聲請命當事人接受DNA檢驗,保障子女知悉血緣之權利。

 

現代社會愈來愈重視子女人格與血緣真相,早已不再僅以法律形式推定親子關係,而是強調科學證據與子女最佳利益。尤其在父母離婚、死亡或其他特殊情形下,子女日後往往因遺產繼承、身份認同等問題而須確認血緣,若法律僅以受胎時間推定親子關係,無異忽略當事人真實權益,造成不公。因此,是否應修法調整婚生推定規範,放寬DNA鑑定作為反證手段,並設置更彈性的訴訟期間,已成為立法上不可迴避的議題。

 

事實上,現行法律已開始重視科學證據與親子權益,允許子女本人提起否認訴訟,並放寬提起期間至知悉後兩年,未成年子女得延至成年後兩年內行使,且於施行法中特設過渡條款,提供先前未能提起否認訴訟者二年補救期。這些設計反映立法趨勢已逐步轉向兼顧法律安定性與血緣真實性,避免婚生推定成為傷害子女人格與權益的枷鎖。

-家事-親屬-親子關係成立-婚生子女-婚生推定

(相關法條=家事事件法第68條=民法第1061條=民法第1062條=民法第106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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