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男女所生子女,能否成為婚生子女?

15 Aug, 2025

問題摘要:

同居男女所生子女雖非婚生子女,然透過準正或認領兩種法律途徑,均得轉變為婚生子女,並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之法律保障。準正係依父母結婚而生,法律自動賦予婚生子女地位;認領則由生父明示或默示撫育行為,法院依事證認定,亦可取得婚生子女身份。現行法制重視親子血緣及子女最佳利益,保障非婚生子女權益,避免因父母婚姻狀態影響其基本權利,使子女在法律上獲得充分保障,實現子女人格尊嚴與法律平等原則。故即使同居男女未婚生子,只要父母事後結婚或生父願意認領撫育,其子女即能依法成為婚生子女,無須因出生背景而受到差別對待,充分展現現代親屬法對子女權益之尊重與保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同居男女因未締結合法婚姻關係,其所生子女原則上不屬民法第1061條所定「婚生子女」,亦即非屬「因婚姻關係受胎所生之子女」,在法律上無從直接享有婚生子女之身分。換言之,僅因雙方有同居事實,並不足以使所生子女具備婚生子女之地位,亦無從直接產生法律上的親子關係。但民法仍設有補救機制,使該類子女得轉為婚生子女。

 

首先,若同居男女嗣後能締結合法婚姻,依民法第1064條規定,該子女即「視為婚生子女」,這種法律效果稱為「準正」,意即原本非婚生子女,因父母結婚而具婚生子女地位,法律上視為自出生即為婚生子女,享有與其他婚生子女相同之權利義務。

 

此外,即使同居男女最終未能結婚,非婚生子女仍有可能透過生父認領而取得婚生子女身分。依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亦即認領行為具有使非婚生子女具備婚生子女身分之法律效果。

 

所謂認領,不限於正式書面聲明或戶政登記,若生父有明確撫育行為,亦得視為已為認領。最高法院實務見解亦明確指出,生父若有撫育行為,即可視為已完成認領,並據以認定該非婚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例如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1167號判決指出,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若從案卷資料,例如親筆信函,足認生父曾支付撫育費用,並盡撫育義務,即可推認其已為認領,非必須正式辦理認領登記方能產生法律效果。

 

又如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125號判決亦認為,非婚生子女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經認領後即視為婚生子女,既已取得婚生子女之身分,則其繼承權等法律權利義務亦與婚生子女相同,不因其從父姓或從母姓而有區別,確立非婚生子女經認領後法律地位之平等性。

 

簡言之,同居男女所生子女是否能成為婚生子女,須視具體情況而定。若雙方事後結婚,則自動視為婚生子女,無須另行認領,法律上視為自出生即具婚生子女身分,完全享有婚生子女之法律權利義務。

 

若雙方未結婚,生父可透過認領或實際撫育行為,使子女取得婚生子女地位。此認領不僅限於戶政登記或書面聲明,生父若有實際負擔生活費用、醫療費用或其他撫育行為,法院即得依具體事證認定其為認領,進而使子女具婚生子女之身分,並享有與婚生子女相同之繼承權、扶養權益等。

 

實務上,法院處理此類案件時,著重於確認生父是否具有認領意願及撫育行為,例如支付生產費用、供應生活費、醫療費用、學費等,皆為常見之撫育行為證據來源。值得注意的是,子女一旦經認領並視為婚生子女,法律上其權利義務即與其他婚生子女完全相同,不得再以出身區別對待。無論子女在法律程序上是否冠父姓或母姓,均不影響其法律地位之平等,亦無礙其繼承權利。

-家事-親屬-親子關係成立-婚生子女-婚生推定

(相關法條=民法第1061條=民法第1063條)

瀏覽次數:4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