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生子女否認之訴如何提出?
問題摘要:
否認之訴須自知悉子女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兩年內提起,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得於成年後兩年內提起,故提起訴訟前應先計算是否在法定期間內,否則法院將駁回訴訟。若親子關係存在爭議,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當事人或關係人接受血型、DNA或其他醫學檢驗,惟聲請人須釋明有足以懷疑血緣關係之事實,且檢驗程序須依醫學上認可之方法進行,同時尊重受檢人之身體、健康及名譽權,法院作成檢驗裁定前應給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
律師回答:
關於婚生子女否認之訴的提起方法,依現行法律規定,當子女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受胎並出生,法律上即推定該子女為婚生子女,亦即登記於婚姻關係中的配偶雙方名下,即便實際上非丈夫所生亦然,若生父欲認領子女,首先須依法排除婚生子女推定之效力,即提起婚生子女否認之訴。
依家事事件法第63條規定,否認子女之訴應以夫妻雙方及子女為被告,若其中一方或子女已死亡,則以生存者為被告,若均已死亡則以檢察官為被告。該訴訟之管轄法院,依家事事件法第61條規定,專屬子女住所地或父母住所地法院管轄。
依民法第1063條第3項規定,否認之訴須自知悉子女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兩年內提起,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得於成年後兩年內提起,故提起訴訟前應先計算是否在法定期間內,否則法院將駁回訴訟。
依家事事件法第68條規定,若親子關係存在爭議,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當事人或關係人接受血型、DNA或其他醫學檢驗,惟聲請人須釋明有足以懷疑血緣關係之事實,且檢驗程序須依醫學上認可之方法進行,同時尊重受檢人之身體、健康及名譽權,法院作成檢驗裁定前應給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
至於程序上,應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包括子女出生證明、戶籍謄本、婚姻關係證明、能證明受胎非屬婚生子女之證據如醫學鑑定意願聲明、親子檢驗聲請狀等,一併向法院提出訴狀,主張該子女非婚生子女並具體敘述事實經過,法院若認有正當理由,將命雙方接受親子鑑定。假如確認子女非婚生子女且法院判決否認婚生子女推定成立,則該子女即喪失婚生子女地位,生父即可辦理認領程序。
依民法第1065條規定,經生父認領者即視為婚生子女,若生父已撫育該子女亦同視為認領,待婚生子女否認之訴確定後,生父得據此向戶政機關聲請認領登記,使子女完成認祖歸宗。
法院在處理家事事件時,對於事實認定及證據調查享有極大職權,其主要依據在於家事事件法第10條之規定,明定法院在審理家事事件時,得斟酌當事人未提出之事實,並可依職權調查證據,惟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此舉乃為保障家事事件中涉及身份、親權、未成年人利益等不可讓與性之事項,確保裁判之公平妥適性,而不同於民事訴訟程序下當事人處分原則為主體的模式。
尤其家事事件往往涉及高度事實隱蔽性及證據難以取得之特性,法院職權調查便顯得格外重要,惟涉及離婚、終止收養、分割遺產或其他當事人得處分之事項時,原則上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第二節有關爭點簡化協議及第三節有關事實證據之規定,即基本上依當事人主張與舉證為核心。
但若有四種例外情況時,法院即使在可處分事項亦不得完全受限於當事人之舉證與協議,包括涉及家庭暴力或有危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之虞、有害當事人或關係人人格權之虞、當事人自認及不爭執事實顯與事實不符、其他顯失公平之情形,法院仍須依職權調查事實與證據,並應讓當事人或關係人有充分辯論與陳述意見之機會,此規範設計目的在於兼顧當事人意思自治與保障家事事件核心價值,避免當事人間之惡意協議或權利濫用導致未成年人、弱勢配偶或其他受影響第三人權益受損,而在具體事件中,法院究應如何行使此一職權,亦須衡酌事件類型及當事人實際陳述狀況而定。
至於親子關係事件中,尤其是涉及未成年子女之血緣關係爭議時,家事事件法第68條更明確規定,法院得依職權或當事人聲請命限期接受血型、DNA或其他醫學檢驗,惟為避免濫用此職權,聲請人須先釋明具足以懷疑血緣關係之事實,法院亦應依醫學上認可程序及方法進行,並注意保護受檢驗人之身體健康及名譽,同時須給予當事人及關係人陳述意見機會後方可裁定,該檢驗裁定一經作成即具拘束力,當事人不得任意拒絕,而若當事人未依限完成檢驗,法院得據以認定其不利之推定或依法裁判,藉此平衡血緣真相查明之公益與個人權利保障之需求,此規定亦反映家事事件特殊性質中法院積極介入之必要性,確保裁判結果符合實質正義。
法院在家事事件中調查證據時,除得依職權外,尚得要求當事人提出必要資料與說明,若當事人陳述不完備或有遮掩情事,法院得命其補充或詳述特定事項,並可依非訟事件法第30-1條命其補正不合程序聲請,當事人若怠於配合,法院得依情節予以裁量,甚至直接以職權調查補足,以免程序陷於停滯或因故意拖延影響公平正義達成。
此外,若法院作成裁定,不論是依職權調查命檢驗或其他事項,其裁定經宣示、公告或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若認為裁定不當,應依家事事件法第82條及相關程序規定依法抗告,並得在抗告程序內主張停止執行其效力。
-家事-親屬-親子關係成立-婚生子女-婚生推定
瀏覽次數: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