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的定義?非婚生子女可能因準正,而擁有與婚生子女相同的權利義務嗎?
問題摘要:
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最主要區別在於父母婚姻關係存續與否,以及受胎時間點,惟非婚生子女得因父母婚後結婚而取得準正地位,並完全享有與婚生子女相同之權利義務,保障子女不因婚姻形式差異而受不公平對待,法律設計目的在兼顧家庭倫理、血緣真實與社會安定,當事人如遇相關親子關係爭議,應審慎評估並妥善運用法律途徑處理,以保障自身及子女最佳利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所謂婚生子女,係指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依民法第1061條規定,凡受胎時父母為夫妻關係,其所生子女即屬婚生子女,而非婚生子女則指未經婚姻關係受胎或出生之子女,婚生子女享有基於親子關係的法律上各項權利義務,並受民法婚生推定制度之保護。
依民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者,法律推定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此推定與是否於婚姻關係中出生無關,重點在於受胎時是否處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該推定之效力強烈,除非經法院判決否認婚生子女,否則不得動搖,欲推翻婚生推定,須由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本人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規定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並應證明該子女非婚生子女,且必須於知悉時起2年內提起,若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則得自成年後2年內提起,否認訴訟勝訴確定後,婚生推定即告撤銷。
子女法律地位改為非婚生子女,若無人依法提起否認之訴,即使事實上非生父所生,法律上仍推定為婚生子女,此即所謂的親子法律擬制,然而部分非婚生子女可因準正而取得婚生子女之地位,民法第1064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該條即為所謂準正制度,其旨在保障血緣子女的法律地位,避免因父母婚姻先後次序影響子女權益,準正效力為當然發生,無須認領,且法律效力與婚生子女完全相同,包括扶養、監護、姓氏、繼承等權利義務皆相同,故非婚生子女經準正後,法律地位與婚生子女無異。
舉例而言,若男女交往期間懷孕,子女出生後雙方未即結婚,此時子女為非婚生子女,日後雙方結婚,該子女即依民法第1064條視為婚生子女,取得與其他婚生子女完全一致之權利義務,此為時間順序差異不影響法律地位之典型例證,然而若男女婚後所生子女事實上並非法定丈夫所生,法律上仍優先適用婚生推定,除非經否認之訴推翻婚生推定,否則無法以其他方式否認親子關係。
至於生父若非婚生子女之生父,僅能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以解除不當親子關係,準正亦必須基於雙方實際存在婚姻關係及真實血緣關係,若女方懷孕並非男方所致,即便雙方結婚,亦不會發生準正效力,且無法適用婚生推定,若欲解決親子關係問題,仍須循親子關係確認訴訟途徑處理,尤其在現代社會中,非婚生子女權益保障已日益重視,法律不應因出生身分差異而對子女權利加以不合理差別待遇,準正制度即在保障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促進家庭關係穩定,避免因婚姻順序問題導致子女地位不安,同時兼顧血緣真實性與婚姻秩序。
另須特別留意,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雖然現行法上法律地位趨於一致,但婚生推定制度仍有強制性,非經法定程序無法動搖,若涉及財產繼承、姓氏、監護權等重大權益,相關當事人應及時依法提起婚生否認或確認訴訟,以保障自身權益並確保法律秩序安定。
-家事-親屬-親子關係成立-婚生子女-婚生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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