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的「準正」是什麼意思?發生錯誤準正登記應如何處理?

15 Aug, 2025

問題摘要:

準正制度在我國親屬法中,擔負重要之功能,不僅強化家庭倫理與親屬關係的法律結構,也提供非婚生子女一條取得完整法律保障的正當途徑。隨著社會型態日趨多元,未婚生育、同居育兒等情形逐漸常見,準正的制度設計應持續依循保護子女利益與家庭價值為核心,進行動態詮釋與實務調整,使法律制度能貼近社會實際需求並保障兒童福祉。辦理準正登記時不需提交親子鑑定或其他客觀親子證據,只需父母切結即得辦理,但此僅為登記形式程序。若有利害關係人質疑準正效力,應透過民事訴訟程序提起確認認領無效之訴,並以法院確定判決為依據申請撤銷戶籍登記。


 

律師回答:

民法中的婚生推定制度,是為解決法律上關於父子關係的認定問題,這個制度的存在,不僅賦予婚生子女法律上的身分保障,也賦予其向生父請求扶養的權利,相較之下,婚生子女所享有的權利保障通常優於非婚生子女。在這樣的制度設計下,非婚生子女若欲取得婚生子女的身分,有數種法律上的途徑,其中之一即為「準正」。

 

所謂準正,係指在子女非由婚姻關係所生的前提下,倘其生父與生母在子女出生後或尚在胎兒階段時締結婚姻關係,依據民法第1064條之規定,該非婚生子女即視為婚生子女,具備法律上與婚生子女相同的身分與權利義務關係。此一制度,尤其針對現今社會中愈加常見的未婚懷孕、奉子成婚等情形,提供一個補足親子身分關係的法律機制。

 

按法務部98年11月5日法律決字第0980043169號函略以,按民法第1064條規定,準正之要件有二:(一)須有血統上之父母子女關係,(二)須生父與生母結婚。準正效力所及之子女包括已經領之子女;至於準正之效力,依通說,應溯及於子女出生時發生效力。

 

以民法第1064條為例:「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可見,準正是透過父母婚姻關係的成立,使原本與父親間未具法律親子關係之子女,轉而取得婚生子女之身分,此非單純形式上的變更,而是對親子關係本質的一種確認與追溯,具有重大法律效果。

 

不過,準正之適用是否包括尚未出生的胎兒,則在學理上有所爭議。就字義而言,民法第1064條使用「子女」一詞,部分學者認為應僅限於已出生之子女,胎兒仍不在此列。此一見解主張,胎兒尚未具備完全的法律主體性,不宜直接準用婚生子女的法律效果,應待出生後再以其他方式,如認領,建立法律上的父子關係。

 

然而,也有學者採取不同見解,主張準正制度本質上即在於建立父母與子女間之完整親子關係,其精神應涵蓋胎兒,亦即倘父母於胎兒尚未出生前即結婚,應類推適用準正規定,待胎兒出生後即視為婚生子女。

 

此說法的實務意義在於保障胎兒出生後即享有完整之婚生子女權利,避免法律適用時產生權利空窗期或身分認定爭議。而此見解亦獲得部分實務見解與立法精神之支持,尤其在尊重家庭完整性及保護子女最佳利益的角度下,具有一定合理性。

 

至於準正的效力發生時間,亦為實務上一項重要問題,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069條的規定,準正所生之效力具有溯及力。若子女於父母結婚後始出生,則其婚生子女身分自出生時發生;若為胎兒時父母已結婚,則準正之效力可溯及至結婚之時。此一規定之適用目的,在於確保子女出生即擁有完整婚生子女之身分與法律保障,並避免未來在繼承、扶養或身分關係上產生不必要的爭議。

 

值得一提的是,準正與認領制度雖有相似處,皆為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地位之手段,但準正係依婚姻關係而發生,具有法律上的推定效力;而認領則須生父或其代理人明示為之,其成立依賴當事人意思表示,兩者性質並不相同。

 

發生錯誤準正登記應如何處理?

按『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戶籍法第25條及民法第107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發生準婚生子女關係,須有自然的血統連絡,且已有認領始可,如生父與該子女之間,並無血統關係者,自不能發生準婚生子女關係,非婚生子女或其利害關係人,得舉  反證事實訴請確認認領無效』,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1362號著有判決。又『認領無效,事涉民事法院之職權,於未經民事法院判決認領無效確定前,不宜受理撤銷認領登記,請轉知當事人另循民事訴訟程序,俟獲認領無效之勝訴判決確定後,始予受理』,復有前台灣省政府民政廳82年12月16日83民六字第35148號函釋在案。(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判字第612號判決)

 

在我國現行戶籍實務中,辦理準正之戶籍登記通常不需提出親子鑑定報告或其他驗證親子關係之證據,僅需父母雙方填具切結書,聲明雙方確實為子女之生父母,並就子女進行準正登記。準正制度係基於民法第1064條之規定:「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該條文並未明文要求證明雙方間具有血緣關係,亦未強制要求親子鑑定,故實務操作上戶政機關對此採取形式審查原則,亦即只要雙方於結婚時切結承認為共同生育之子女,且結婚合法有效,便受理辦理準正登記。然準正登記完成後,並不代表其具有無庸爭辯之既定法律效力。若準正所依據之事實並不符合客觀事實,例如該子女實際並非準正登記中所稱生父所生,即屬無血緣關係之虛偽準正,則其所生法律關係是否有效,將進入民事法律程序中判斷。如生父與該子女之間,並無血統關係者,自不能發生準婚生子女關係。也就是說,即便形式上辦妥準正登記,但若欠缺真實血緣關係,即屬準正無效,其效力可受利害關係人提起確認訴訟加以否認。在戶政登記機關實務運作上,當有利害關係人對準正效力提出質疑,要求撤銷戶籍登記時。

 

是以實務操作上,即便戶籍登記係以切結方式辦理,若事後證明無實質血緣關係,仍應透過民事訴訟提起確認認領無效之訴,並於勝訴後檢具法院確定判決文向戶政機關申請撤銷準正登記。

 

換言之,認領制度設計上即重視身分安定性,欲否認該法律關係者,負有高度舉證責任並須經法院裁判。準正制度之設計初衷在於保障非婚生子女,使其不因父母未婚之事實而在法律上處於劣勢地位。然而在便利制度運作與避免制度被濫用之間,法制運作上採取形式登記、實體審認的雙軌制。登記程序上以父母切結作為審查標準,惟若日後發生爭議,例如第三人主張財產繼承爭訟、或子女本身懷疑其身世等,仍得由法院透過實體審查機制確認準正是否有效。

 

尤其在財產繼承或身份糾紛中,準正所生之婚生子女身分對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如其係基於無血緣之虛偽切結,顯然可能牴觸社會秩序與法律目的,故實務上法院亦常從嚴審視準正程序是否基於真實血統關係。

-家事-親屬-親子關係成立-婚生子女-準正

(相關法條=民法第1064條=民法第106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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