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正是什麼?不合法的準正是否可發生收養效力?

15 Aug, 2025

問題摘要:

準正制度在法律上兼具保障與限制雙重意涵,其保障部分在於承認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地位實質應一視同仁,透過準正消弭其先天法律劣勢;其限制部分則在於強調婚姻為前提,避免子女身分濫用或法律關係混亂。實務上欲主張準正者,應確保父母婚姻為合法有效,並於婚後至戶政機關辦理子女身分登記之變更,方能使法律上婚生子女之效果完全實現。總結而言,準正係法律為消除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差異所設之擬制制度,具有溯及親子身分、確立繼承權與親屬關係之重大功能,惟須以合法婚姻為前提,方能產生效力;如無效婚姻或意圖以準正替代收養,則不但無法產生收養效果,亦不生婚生子女之法律身份,法院與戶政機關於審查相關文件時應特別注意準正條件是否具備,以防制度被濫用或誤用。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非婚生子女,即俗稱「私生子女」,指生父與生母在沒有婚姻關係下生的子女(即身分證父親欄是空白),此與因婚外情而誕生的子女不同(即身分證父親欄是記載無血緣的男子,推定為該男子之婚生子女)。基本上,非婚生子女對親生母親是有親子(繼承)權利,即出生推定生器,至於非婚生子女對親生父親之間,原則上並無繼承的權利,即便透過DNA鑑定,確認有親子關係,也只是確認「血緣」事實,並未發生「血親」之法律效力。因此,非婚生子女對生父的遺產,如若想要享有繼承權,非婚生子女的「準正」及「認領」。

 

準正者,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只要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與生母締結有效的婚姻關係,非婚生子女就可以視為婚生子女,並享有父母與子女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而可以繼承生父的遺產。

 

準正是我國民法中處理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重要制度,係指未具婚姻關係之男女所生之子女,嗣後因父母結婚而取得婚生子女身分的法律擬制。依民法第1064條規定:「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也就是說,非婚生子女只要其父母日後締結有效婚姻,無須再經法院認定,便可自動取得婚生子女地位,此即為「準正」的效力。準正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亦即準正後的子女視為自出生時即為婚生子女,從而取得對生父的法律上身分關係與權利義務,包括親權、扶養、姓氏、繼承等均與婚生子女無異。

 

然而需注意者,準正不得作為撤銷或否定其既得權之理由。若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於未婚狀態下過世,而生母於事後與生父完成婚姻登記並主張準正,其雖得溯及成為婚生子女,但若在此之前,其他繼承人已依法完成遺產分割或有第三人取得相關權利者,則該準正不具追溯影響力,無法使先前已完成之法律效果失效,以維護法律關係之穩定。

 

至於所謂「不合法的準正」,則須依準正成立之前提條件審認,民法之準正制度僅適用於父母間結婚為真實有效者,倘雙方結婚行為屬無效婚姻,例如一方已有婚姻未離、重婚、或欠缺結婚登記等,均不生法律上準正之效果。亦即準正制度建立於有效婚姻為前提,若婚姻本身為無效或遭撤銷,則不發生準正,然亦可能因生父有事實上承認或扶養而發生認領之效力(民法第1065條)。

 

非婚生子女經由準正或生父認領後,該準正或認領的行為具有溯及效力,也就是非婚生子女會從出生時起視為生父的婚生子女,所以當然就是生父的法定繼承人,對生父享有繼承權,可以繼承生父的遺產。雖然具有溯及效力,但要注意的是第三人已取得的權利不會因此而受到影響。例如:非婚生子女在生父過世後才提起請求死後認領的訴訟時,如果生父的其他繼承人已經完成遺產分割程序,為避免法律關係混亂以及保護第三人已經取得的權利,即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勝訴判決,確認自己是生父的親生子女,也無法再就已分割的財產主張遺產分配(民法第1069條規定)。

 

請特別留意,民法規定只能認領「非婚生子女」,換言之,即具有血綠關係,且未經婚生推定之子女。假設生母本是有夫之婦,此時依民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其所生之子女會推定為生母和其丈夫的「婚生子女」,所以除非生母、其子或其丈夫有提出婚生否認之訴,使子女成為「非婚生子女」,否則生父即不能認領該子女。此制度設計目的在於維護婚姻家庭之穩定與秩序,避免子女身分於不同父權主張間產生混淆。換言之,要先提出婚生否認之訴,才能發生準正效力。

 

再者,準正不需經法院認可,因之,只須生父母結婚之事實即自動發生法律效果,而收養則屬創設性法律行為,須由法院裁定認可始生效力。若以準正為名,而如無血緣關係,則該行為不得發生收養之效力,即不能藉由「結婚」形式使非血綠關係之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身份或藉此代替收養程序。

-家事-親屬-親子關係成立-婚生子女-準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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