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外結婚又在國內辦理離婚,有沒有法律問題?
問題摘要:
國外結婚並在國內辦理離婚涉及的法律問題主要包含婚姻成立效力判斷、涉外法律適用、結婚登記補辦、離婚登記程序、以及重婚罪風險評估,實務上應先確認婚姻合法性,再依民法規定辦理離婚登記或透過法院判決離婚,並留存結婚及離婚相關證明文件,以確保離婚效力完整,保障當事人權益,避免日後因程序不符而產生法律爭議或刑事責任,同時亦可減少與第三人婚姻及財產關係的衝突,並符合民法親屬編及刑法規定,保障國內涉外婚姻與離婚之法律安全與秩序,對於跨國婚姻的法律風險管理而言,提前確認婚姻成立程序及必要登記,並依民法規定完成離婚登記,是避免未來法律爭議的關鍵,也是維護當事人權益的必要措施,尤其在我國婚姻登記制度由儀式婚轉登記婚之過渡期間,以及涉外婚姻日益普遍的現況下,民眾更應了解國外結婚在我國法律上的效力及離婚程序之規定,確保婚姻及離婚行為在我國法律下具完整效力,避免法律風險與刑事責任。
律師回答:
在國外結婚又在國內辦理離婚,涉及的是婚姻成立效力、涉外法律適用及離婚程序的法律問題。
首先,婚姻是否有效,應視結婚行為是否符合我國民法規定或結婚地國家的法律。就我國民法歷史而言,97年5月23日以前,依舊民法第982條規定,婚姻採「儀式婚」制度,結婚只要有公開儀式並有二人以上證人在場,即視為有效,無需辦理戶政登記。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修正之民法第982條之規定,自公布後一年施行。」依戶籍法第9條:「結婚,應為結婚登記。」
因此,97年5月22日以前,即便我國人民在國外舉辦婚禮,只要符合法定公開儀式要件,即便未在臺灣辦理結婚登記,也屬有效婚姻。
至於97年5月23日之後,民法第982條改為「登記婚」制度,婚姻成立必須雙方當事人共同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公開儀式則不再具法律效力。因此,若在國外辦理婚禮或婚宴,但未回臺灣辦理結婚登記,則是否有效需視結婚地國家的法律制度而定,若結婚地採儀式婚且已依當地法律完成公開儀式,則婚姻在我國仍可認定有效;若結婚地採登記婚制度而僅舉辦婚宴、未登記,則婚姻在法律上無效。
此外,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6條、第46條明定,法律行為之方式依行為地法者亦為有效,因此即便婚姻形式未完全符合我國民法,只要符合結婚地法規定,仍具有法律效力。然而,若婚姻既不符我國民法規定,也不符結婚地法,則該婚姻在法律上無效。婚姻的效力直接影響到離婚的處理。依我國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必須書面簽名並辦理戶政登記,而判決離婚則依第1052條規定由法院裁判。
雖然結婚制度自儀式婚轉為登記婚,但離婚制度自始即採登記制,其理由在於婚姻涉及複雜的身分及財產關係,且我國刑法第237條對重婚行為有刑事處罰,因此在辦理離婚登記時須特別注意。對於在國外結婚未辦理臺灣登記的情形,若婚姻尚未合法成立,兩人分手時不需要辦理離婚登記;若婚姻依結婚地法已合法成立,則在臺灣欲離婚,應先補辦結婚登記,再辦理離婚登記,以確保法律上婚姻關係徹底解除,避免未來與他人再婚時觸犯重婚罪。
此外,若97年5月22日前在國外僅辦理儀式婚,雖不符結婚地法律,但符合我國當時儀式婚規定,婚姻仍有效,日後欲離婚亦應先補辦結婚登記再辦理離婚登記,以符合法律程序。總結而言,國外結婚在我國的法律效力受制於結婚時間、當地法律及我國法律制度的變遷,若欲在臺辦理離婚,必須先確認婚姻是否已合法成立,必要時補辦結婚登記,再依民法規定辦理兩願離婚或透過法院判決離婚,方能確保離婚效力完整,避免日後因未合法離婚而涉及刑法重婚罪責或財產、身分爭議,實務上建議民眾在國外結婚後,如未及時在臺辦理結婚登記,仍應於離婚前完成補登記程序,並留存結婚證明及相關文件,以利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及未來法律救濟。
此外,考量跨國婚姻涉及不同法域的法律適用,若婚姻當地制度與我國制度不同,建議當事人於國內離婚前,先評估結婚地國家的結婚登記程序及合法性,必要時可透過法律專業協助辦理涉外結婚及離婚文件的認證或翻譯,確保離婚登記在臺灣合法生效。實務操作上,戶政機關對於國外結婚未登記者,通常要求提供結婚證明書、公證書及相關翻譯件,確認婚姻成立事實,方可辦理離婚登記;若結婚地文件不足或不符登記要件,則可能需透過法院確認婚姻成立後,再進行離婚登記程序。
換言之,國外結婚的當事人,若未在臺辦理結婚登記,其離婚程序在法律上需先確認婚姻成立,並依民法規定辦理離婚登記或判決離婚,否則離婚行為在臺灣無法律效力,亦可能衍生重婚、財產分配、扶養權利義務及其他身分關係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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