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人在海外協議離婚,應如何辦理?

03 Oct, 2025

問題摘要:

國人在海外協議離婚,首先應確認該離婚行為是否符合行為地法律規定,其次若國內仍留有婚姻登記,應依戶政實務辦理離婚登記以確保法律效力,辦理過程須準備完整證件,並依規定進行駐外館處驗證及中文譯本,若申請人無法親自申請,可委任他人,確保離婚登記程序完整,進而保障國人在國內再次結婚及其他法律行為之權利義務,包括財產分配、扶養責任、遺產繼承等後續事務,避免因海外離婚未在國內登記而引發法律爭議與刑事責任,並確保離婚協議之效力在國內得到確認,最後須注意兩願離婚登記程序與證件齊備性、駐外館處驗證、委任書規範及中文譯本附註,這樣才能使國人在海外完成的協議離婚在我國法律下具有明確、完整的效力,保障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避免因登記不完整造成法律漏洞,並符合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及戶政實務操作的規定,確保國人在海外協議離婚後,婚姻關係在國內及國際間均受到承認與保護,進而能順利處理離婚後的財產、子女及其他民事權利義務的安排。

 

律師回答:

國人在海外協議離婚,涉及我國民法規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及戶政實務操作,具有一定複雜性,尤其是對於婚姻登記、離婚協議效力及後續法律關係的確認。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6條規定,法律行為之方式,原則上依該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辦理,但若依行為地法所定之方式者亦為有效,行為地不同時,依任一行為地法所定方式皆為有效,因此國人在海外協議離婚時,可以依行為地法所定方式辦理離婚程序,而不必完全依我國民法規定方式,這在實務上提供了一定便利,尤其是對於身在海外的國人,能依當地法律完成離婚程序後,再回國辦理相關登記。

 

然而,若國內戶政機關留有婚姻登記紀錄,為避免因國內婚姻登記未解除而阻礙國人再次結婚或衍生其他法律問題,如遺產繼承、扶養權利及財產分配等,仍建議向戶政機關申辦離婚登記,以確保婚姻關係在國內具有法律效力並明確解除。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6條、第46條明定,法律行為之方式依行為地法者亦為有效,因此即便婚姻形式未完全符合我國民法,只要符合結婚地法規定,仍具有法律效力。然而,若婚姻既不符我國民法規定,也不符結婚地法,則該婚姻在法律上無效。婚姻的效力直接影響到離婚的處理。依我國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必須書面簽名並辦理戶政登記,而判決離婚則依第1052條規定由法院裁判。

 

依戶籍法第9條規定,離婚應辦理離婚登記,戶政機關受理離婚登記時,依戶籍法第34條規定,離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經法院裁判離婚確定、調解或和解離婚成立,或其他離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因此國人在海外完成離婚協議後,若欲在國內辦理離婚登記,應備齊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及最近一年以內二吋照片二張,並須將離婚協議書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如加註「符合行為地法」者,可由單方申請離婚登記,若未加註者,則須雙方共同申請離婚登記。若申請人之一方在國外或無法回國,可出具委任書,經駐外館處驗證後委託他方或第三人辦理。

 

對於兩願離婚而言,原則上應由雙方當事人親自申請,若有正當理由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得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離婚成立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申請,雙方均不申請時,可由利害關係人申請。辦理離婚登記時應備證件包括離婚協議書,應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或蓋章,法院離婚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調解或和解筆錄,以及雙方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或外國人護照及身分證明文件,並附符合規格之近期相片或數位相片,經核對人貌相符者得免繳交,相關相片規格及上傳方式可參考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

 

與大陸地區人民協議離婚者,其書件須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法院判決離婚須再經我國法院裁定認可;在國外離婚者,離婚證明文件須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協議離婚經加註「符合行為地法」者,得由單方申辦。若委託他人辦理,須檢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所有在國外作成的應備證件須經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香港或澳門作成者,須經行政院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外文文件需另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須注意的是,兩願離婚必須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方生效,若離婚經我國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2條規定,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此外,離婚登記時,冠姓之任一方須回復本姓,以確保身份及戶籍資料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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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戶籍法第9條=戶籍法第34條=戶籍法第48-2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6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民法第1050條=民法第10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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