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理結婚登記者 應否辦離婚登記?

03 Oct, 2025

問題摘要:

未辦理結婚登記者是否應辦理離婚登記,要依婚姻成立的時間點而定:若是在97年5月23日修法前依舊法有效結婚但未登記者,離婚時必須補辦結婚登記再登記離婚;若是在修法後僅舉行婚禮而未登記者,法律上根本不算結婚,當然也就無須辦理離婚登記。這樣的制度安排,既兼顧舊法婚姻的延續性,也確保新法下婚姻的透明性與法律效力,避免婚姻制度因登記缺失而陷入不確定狀態,讓民眾在面對婚姻與離婚時能有更清晰的法律依循。

 

律師回答:

在我國婚姻制度的演變過程中,結婚登記與離婚登記的法律意義產生重大變化。修正前的民法第982條第1項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證人。」依此舊法,婚姻的成立只需要有公開儀式與證人,不以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為成立要件,因此,舊法時代許多夫妻雖然舉行婚禮、符合儀式要件,但卻沒有去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仍然在法律上被視為有效的夫妻關係。這種情況下若日後雙方決定協議離婚,依照民法第1050條「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的規定,離婚的成立必須有戶政登記,因此,夫妻即便在舊法下已合法結婚,但若未曾在戶政登記,欲進行協議離婚時,仍需先補辦結婚登記,之後再辦理離婚登記,這樣離婚才會生效,也才會在國家戶籍資料中留下完整的婚姻紀錄。

 

換句話說,結婚未登記但已經有效存在的婚姻,在離婚時仍須走上「補登記結婚→登記離婚」的程序,否則離婚登記將不會被受理,婚姻關係在戶籍上也會形同「不存在」。然而,情況在民國96年法律修正後出現重大改變。民法第982條於96年5月4日修正,並於同年5月23日公布,明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此修正自97年5月23日起施行,從此我國的結婚制度由原本的「儀式婚」轉變為「登記婚」,結婚登記成為結婚成立的要件,沒有登記即不會產生法律上的婚姻效力。也就是說,自97年5月23日以後,若沒有到戶政機關完成結婚登記,縱使舉辦婚禮,也不會成立法律上的婚姻關係,雙方在法律上仍屬單身,當然也就不存在離婚登記的問題。此修法意旨在於確保婚姻制度的公開性與明確性,使婚姻關係能透過國家機關登錄而具有可查性,避免過去僅憑儀式與證人而導致的爭議與隱匿婚姻情況。

 

從此之後,只有完成登記的婚姻,才可能發生離婚問題,否則無法談及離婚登記。再比較修法前後的差異,修法前的婚姻一旦成立,即使沒有戶政登記,也需在離婚時先補辦結婚登記後才能離婚;修法後若沒有結婚登記,婚姻關係壓根不存在,也不需要辦理離婚。此舉大幅減少行政上的混亂,也讓婚姻紀錄更加一致與透明。但同時,修正也帶來過渡時期的特殊問題。假設某對夫妻在97年5月23日修法生效前已舉行婚禮並符合舊法規定,但從未登記結婚,那麼他們在法律上確實已經是夫妻。當他們日後要離婚時,必須依照舊法認定的效力,先補登記結婚,再辦理離婚登記,才能使婚姻關係完整地在法律紀錄上劃下句點。

 

反之,若是在修法後舉行婚禮卻未辦登記,則從一開始就不是合法婚姻,無須也不能辦理離婚登記。實務上也出現過當事人誤以為「有婚禮就等於有婚姻」的情況,結果在修法後要離婚時才發現,原來自己根本沒結過合法的婚,戶政機關自然也無從辦理離婚登記。這時即使雙方有婚宴、證人、甚至共同生活多年,法律上仍視為未婚狀態,這類爭議也反映修法前後制度銜接的重要性。就司法見解而言,法院與行政機關一貫主張,婚姻關係涉及公序良俗與身分關係,必須有嚴謹的成立要件,登記是確保婚姻公開透明的必要程序,離婚則須留下完整紀錄以避免未來發生財產、繼承或親權等爭議。

-家事-親屬-離婚-離婚手續-離婚登記

(相關法條=民法第982條=民法第1049條=民法第10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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