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離婚登記?

03 Oct, 2025

問題摘要:

辦理離婚登記的流程大致分為:第一,確認離婚方式,若為協議離婚需雙方到場,若為判決或調解離婚則可由一方持文件辦理;第二,準備所需文件,包括申請書、協議書或法院文書、雙方身分證、照片、戶口名簿與印章;第三,於規定期限內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第四,若涉及外籍配偶或國外離婚,需檢附經驗證之證明文件與譯本。完成登記後,戶政機關會更新戶籍資料並換發身分證,婚姻關係即告正式消滅。由此可見,離婚登記不僅是法律上的義務,更是保障雙方權益、避免日後衍生爭議的重要程序。


 

律師回答:

離婚登記是婚姻關係正式消滅的法律步驟,依戶籍法第9條第2項明定「離婚,應為離婚登記」,戶籍法第34條亦規定「離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經法院裁判離婚確定、調解或和解離婚成立或其他離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因此,在協議離婚時,原則上夫妻雙方必須共同到場,備齊相關文件,方能完成登記。

 

辦理離婚登記時,依規定應提出六項基本文件:一、離婚登記申請書,二、離婚協議書,三、雙方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四、照片(近期規格相符之半身彩色照片一張,用於換發身分證),五、戶口名簿,六、印章。若屬外籍配偶,則須檢附護照或其他合法身分證明文件。

 

辦理時須注意,不論是協議離婚或判決離婚,登記之日或法院確定日均攸關離婚生效時間點。第一種情況是協議離婚,依民法第1049條及第1050條規定,夫妻二人合意離婚,需簽署離婚協議書並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再由雙方親自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以登記完成日為離婚生效日。若當事人因故無法到場,須提出委託書,並經戶政事務所審核認可後,由代理人代為辦理,但實務上多數戶政機關要求雙方親自到場以確保意思真實。第二種情況是判決離婚,當一方不願離婚時,他方若符合民法第1052條所列十項法定事由或其他重大事由,即可向法院提起訴訟,經判決離婚確定後,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離婚生效日,屆時由一方或雙方持判決書正本與確定證明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即可,無須雙方共同到場。

 

第三種情況是調解或和解離婚,依家事事件法第30條第1項及民法第1052條之1規定,調解成立或和解成立即具離婚效力,雙方持法院出具之調解筆錄或和解書即可辦理登記,且不必等待確定證明書。至於應繳證件方面,除上開六項基本文件外,若涉及外籍配偶,需繳交其身分證明文件與經過認證的中文譯本;若為判決離婚,則須附法院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若為調解或和解離婚,則附調解筆錄或和解筆錄正本。另當事人換領新身分證時,需繳交最近一年內拍攝之半身彩色照片,以便更換。

 

實務上離婚可分國內與國外兩種情境。在國內離婚時,協議離婚由雙方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共同辦理,登記日即為生效日;判決離婚則由一方或雙方持法院文件至戶政辦理,以判決確定日為生效日。在國外離婚時,若夫妻於國外法院或政府機關辦理離婚,必須將當地之離婚判決或登記證明文件,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後連同中文譯本送交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才會在我國戶籍中生效,保障雙方身分完整記錄。若委託代理人代辦,委託書亦需經駐外館處驗證。辦理離婚登記除完成法定程序外,實務上還應注意登記期限。

 

依戶籍罰鍰處罰基準表規定,應於取得法院文書或調解筆錄後30日內辦理登記,逾期未辦者,除會遭罰鍰,戶政機關仍可依職權逕行登記,但當事人仍需負擔行政處罰。尤其是在調解離婚情況下,雖然離婚效力自雙方簽署調解筆錄時即已發生,但若未在期限內辦理登記,仍會受罰,建議務必及早完成程序。另有一特殊問題,即舊法時代未辦結婚登記的夫妻,若欲協議離婚,必須先補辦結婚登記,方能再辦理離婚登記,使婚姻完整記錄於戶籍檔案,否則離婚登記將無從進行。自民國97年5月23日起修法後,結婚必須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因此若婚姻未登記,自始即不生效,當然也就無需離婚登記。

-家事-親屬-離婚-離婚手續-離婚登記

(相關法條=家事事件法第30條=戶籍法第9條=戶籍法第34條=民法第1049條=民法第1050條=民法第1052條=民法第1052-1條=)

瀏覽次數:170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