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離婚後,接下來該怎麼做?

03 Oct, 2025

問題摘要:

收到法院寄來的離婚調解筆錄正本後,當事人應立即檢視筆錄內容是否正確,並在30日內持筆錄正本與其他必要文件至任一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無須再附判決確定證明書,若無法親自辦理也可以委託他人代為完成,最終拿到新的身分證,法律上與心理上的雙重解脫。離婚雖然是一段婚姻的結束,但正如許多專業律師提醒的那樣,這同時也是人生新起點的開端,無論過程如何艱難,能夠勇敢走到這一步,也代表當事人已準備好面對新的生活,期待下一段更好的自己。

 

律師回答:

當事人經過反覆調解程序或在法院言詞辯論過程中,終於在法官或調解委員的見證下雙方願意簽字離婚,這份調解成立的筆錄在7至10日後就會由法院寄送正本到雙方手上,許多人在拿到調解筆錄後的第一個疑問便是「接下來該怎麼做?」

 

其實,依照家事事件法第30條第1項及民法第1052條之1的規定,調解成立後便視同裁判確定,雙方自簽署調解筆錄之時起,離婚效力即已生效,因此當事人手持調解筆錄正本即可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無須再等待法院開立「判決確定證明書」,這也是調解離婚相較於裁判離婚的便利之處。至於戶政機關的登記,僅屬行政作業程序,並不影響離婚的法律效力,不過實務上仍有個別戶政人員可能因不熟悉而要求判決確定證明書,此時只需引用法條或請求主管釐清,即能順利辦理。

 

另一方面,離婚登記雖然只是行政程序,卻有法定的期限限制,依據戶籍罰鍰處罰金額基準表,收到調解筆錄正本後,必須在30日內完成登記,否則可能會遭戶政機關處以900元罰鍰,若經催告仍不辦理,戶政機關依戶籍法第48條之2的規定得逕為登記,但當事人仍需承擔罰鍰責任。因此,為避免額外的法律風險,務必於法定期間內完成登記。

 

至於辦理離婚登記所需的文件,在實務操作上大致包括:一、調解筆錄正本,此為最核心的證明文件;二、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正本,若為外國人則須出示護照或合法身分證明;三、最近兩年內拍攝的正面半身彩色照片一張,若不想更換也可沿用舊照,但需向戶政人員說明;四、50元規費。只要備妥上述文件,無論在全國哪一個戶政事務所皆可辦理,並不受戶籍所在地限制,這也讓登記更具便利性。若當事人因疫情或其他原因身在境外無法親自回國辦理,亦可事先向戶政機關申請,並檢附委託書與受託人的身分證正本,由受託人代為辦理離婚登記,確保程序不會延宕。

 

值得一提的是,雖然從調解筆錄簽署之時離婚效力就已經生效,但許多人在實際完成戶政登記,並拿到新身分證時,才真正感受到婚姻關係已經劃下句點。當配偶欄正式被清空,意味著法律上已經恢復單身身份,也象徵著人生新階段的開始。由於離婚往往伴隨大量情感糾葛與社會壓力,拿到新身分證對當事人而言,不僅是法律上的新狀態,更是一種心理上的解脫與重生。實務上也常見當事人詢問:若調解成立後,對方不願意配合去戶政登記怎麼辦?

 

其實這不影響離婚效力,因為法律早已規定調解成立即生效,戶政登記僅屬形式,若一方拒絕辦理,另一方仍可單獨持調解筆錄正本到戶政機關辦理登記,甚至最終由戶政機關逕為登記,對方無法阻撓。這點和協議離婚不同,因協議離婚必須夫妻雙方同時到場,若一方反悔便無法完成,但調解離婚則不會有此問題,因此法律效果更有保障。

 

另一方面,辦理離婚登記後,還會涉及其他後續法律與生活層面的處理,例如小孩的監護權登記、扶養費支付方式的履行、剩餘財產分配的執行、贍養費的支付等,若這些事項已經在調解筆錄中約定清楚,就具有強制執行力,未履行的一方將來可直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無須再另行起訴,這也是選擇透過法院調解離婚的一大優勢,能有效避免日後糾紛。

-家事-親屬-離婚-離婚手續-離婚登記-協議離婚(兩願離婚)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2-1條=家事事件法第30條=戶籍法第48-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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