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夫妻不和,究竟該如何離婚呢?要怎麼選擇「離婚方式」?

03 Oct, 2025

問題摘要:

夫妻若考慮離婚,應評估婚姻現況、雙方意願及子女、財產因素,選擇合適離婚方式,並於程序前諮詢律師或法律專業人員,充分了解權利義務及程序特性,以降低對自身及家庭成員之衝擊,確保離婚安排有秩序、合法且可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並妥善處理剩餘財產、扶養費、贍養費及親權安排,使婚姻終止後各方權益獲得適當保障,達到公平與安全的終結婚姻安排,民法第1050條、民法第1055條及民法第1058條亦提供離婚程序與權利保障之法律依據,建議有離婚考量者務必於程序前充分諮詢,審慎選擇最適合自身情況之離婚方式,以兼顧法律保障、財產權益及子女福祉,並確保離婚手續合法完成,對未來生活安排有清楚規劃。

 

律師回答:

關於夫妻不和而考慮離婚的問題,現代社會中婚姻關係的破裂,往往不僅是夫妻雙方個性或生活習慣不合所導致,也可能受到雙方家族、親戚間互動的影響,例如夫妻一方的父母、兄弟姊妹介入家庭生活,造成生活空間壓迫或價值觀衝突,使得原本圓滿的家庭逐漸失和,甚至出現一方搬離家中、分居等情形,而這種長期分居與缺乏聯繫的狀態,正是法院在認定「婚姻難以維持」時的重要考量因素。

 

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裁判離婚需具備法定事由,包括重婚、通姦、虐待、惡意遺棄、意圖殺害、不治惡疾、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生死不明逾三年、重大刑事犯罪確定判刑,以及其他重大事由導致婚姻難以維持者,其中「其他重大事由」涵蓋雙方感情破裂、長期分居、互信基礎喪失等情況,法院在判斷時,會以現代婚姻應建立在相互尊重、扶持、容忍與共同經營為標準,若婚姻信任基礎已喪失,繼續生活亦無意義,則可認定婚姻難以維持。

 

對於離婚方式的選擇,現行法律主要有三種:協議離婚、裁判離婚及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

 

協議離婚亦稱兩願離婚,前提是夫妻雙方皆有離婚意願,並就財產分配、子女監護與扶養、會面交往及扶養費等條件達成共識,並將協議內容具體化,寫成離婚協議書,夫妻雙方及兩位以上證人簽名後,攜帶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即完成離婚手續,離婚效力自辦理登記之日生效。若雙方雖有離婚共識但無法協商離婚條件,則可向戶政機關所在地鄉鎮市公所聲請調解,由調解委員主持協議過程,但調解仍屬協議離婚,無強制效力,調解不成仍需進入裁判離婚程序。若夫妻一方不願離婚或雙方對離婚條件無法達成協議,則需向法院提起裁判離婚訴訟,法院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須具備法定事由,且原告需提供充分事實證據以說服法院婚姻關係已破裂,裁判離婚程序開始前法院須先行調解,若調解成立,則依調解筆錄完成離婚,若不成立,訴訟程序正式展開,判決確定後仍需持確定判決書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離婚法律效力方可對外主張。

 

第三種方式為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介於協議離婚與裁判離婚之間,當夫妻雖有離婚意願,但對監護權、財產分配等條件無法協商一致,可由任一方聲請法院調解,由法官或家事調解委員主持,協助雙方釐清爭議並尋求共識,調解成立則製作調解筆錄,效力與法院判決相同,不須再訴訟審理,和解離婚亦類似,於訴訟過程中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經法院認可亦具判決效力,調解或和解成立時即生效,但仍須辦理離婚登記以完成戶籍登錄系統中的婚姻關係終止,而戶政機關調解則屬協議離婚,無法院強制執行效力,因此在涉及財產分配或子女監護糾紛案件中,法院調解方式較為妥適。

 

在離婚過程中,當事人應特別注意權利保障與程序安排,包括剩餘財產分配、扶養費、贍養費、親權及會面交往權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係指夫妻婚後累積財產差額的一半,例如夫妻婚後財產分別為100萬與50萬,差額50萬的一半即25萬,由財產較多一方支付予另一方。

 

扶養費原則上雙方分擔小孩生活開銷,但法院可依具體情況裁定金額。贍養費係無過失方於裁判離婚中,因判決離婚致生活困難時,可向有過失方請求。親權(監護權)判斷基於未成年子女意願、父母經濟能力、生活狀況、照護意願及其他家庭成員支持力,並常依社工人員及家事調查官報告。

 

會面交往權可彈性約定見面時間、地點及方式。離婚後並非人生全然解脫,法律無法治癒情感創傷,重點在於個人心態調適,放下仇恨,互相祝福,以利自身釋懷。離婚程序生效時間及文書效力亦需注意,協議離婚於戶政登記日生效,法院調解或和解則自調解筆錄或和解成立日生效,惟登記仍為必要程序,不可忽略。

-家事-親屬-離婚-離婚方式

(相關法條=民法第1049條=民法第1050條=民法第1052條)

瀏覽次數:7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