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離婚了嗎?
問題摘要:
婚姻成立與否、離婚生效與否,不僅依婚姻制度時期而異,亦需考量當事人意思表示、法律程序與後續舉證能力,法院在判決中會依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平衡夫妻權益、子女利益及社會秩序,確保婚姻與離婚程序合法、公正且具可操作性。透過本案例可知,即使夫妻多年未聯繫,法律仍要求正式程序確認婚姻存續或解除,未完成的法律手續可能導致後續婚姻無效、重婚爭議或財產分配爭端,因此當事人應及早確認婚姻狀態並妥善完成離婚程序,避免法律風險與糾紛發生,並在必要時尋求律師協助以保障自身權益與合法利益,尤其是在涉及長期婚姻存續、重婚、財產分配及子女權益等複雜情形下,專業法律意見與訴訟策略是不可或缺的工具,以確保離婚程序的順利完成及雙方合法權益的合理保障。
律師回答:
我們離婚了嗎?這個問題表面上看似簡單,實務上卻可能牽涉長期婚姻關係的存續與法律認定,尤其在台灣民法歷經儀式婚到登記婚的制度演變背景下,婚姻的成立、解除與效力常常需要法院細緻審查。本文以實務案例為說明,說明婚姻成立與離婚的法律判斷原理。
首先,婚姻的成立必須符合當時法律規定的要件。如夫妻於民國75年在法院公證結婚,當時屬於儀式婚制度,依民法規定,只要有公開儀式或法院公證,並符合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婚姻即成立。
民國96年以前,婚姻的法律效力主要依儀式完成與雙方合意,不以戶政登記為唯一成立要件,因此儀式婚雖然在實務操作上易出現身分登記不完整或後續衍生重婚爭議,但仍具法律效力。民國96年後,民法第982條明確規定婚姻須以書面形式,由二位證人以上並向戶政機關登記,方能成立,稱為登記婚,意在避免過去儀式婚所衍生之不確定性。
夫妻的情況即屬儀式婚成立,依法婚姻自75年起即存在,然而,歷經數十年後,雙方各自嫁娶,法院仍認定當年的婚姻關係未因後續婚姻或單方行為而消滅。關鍵在於重婚與離婚程序的合法性。男方後來所主張的與他人結婚,由於原婚仍存在,屬違反民法重婚禁止規定而無效,且法院認定其不適用民法第988-1條規定,即後婚因善意無過失而有效。法院認為男方作為受過高等教育且具國際經驗者,理應知悉離婚及重婚相關法律規定,因此後婚無效,原婚仍存。女方的後婚亦已登記撤銷,亦不成立,故75年的婚姻法律上一直存在。
男方主張當時曾與女方簽署離婚協議書,但無法舉證,法院因此不採信,凸顯在婚姻解除爭議中舉證的重要性。在長達三十餘年的時間內,雙方雖無實際共同生活,也未有往來,但法院在判決原告備位之訴請求離婚時,仍認定其離婚請求有理由,理由是雙方感情早已疏離,實質婚姻生活不存在,符合法院對離婚原因認定之「夫妻感情破綻」標準。
離婚判決確定後,婚姻法律關係才正式終止,但財產分配與可能的贍養或補償問題,仍需根據過去三十年雙方生活狀態、財產變動與雙方貢獻進行清算,涉及財產均分、共同負債處理以及可能的贍養費請求等,這些均需透過法律程序或協商解決。
婚姻關係即便長期缺乏實際交集,只要未依法解除,法律上仍然存在,並可能對重婚、財產分配及後續婚姻產生重大影響,也說明律師在離婚及婚姻法律諮詢中的重要性,包括確認婚姻存續狀態、評估離婚條件、財產及債務分配策略、扶養與贍養權利的主張,以及重婚與婚姻效力爭議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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