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之親權歸屬分幾種?該怎麼約定?

03 Oct, 2025

問題摘要:

離婚後親權歸屬的方式主要有單方親權與共同親權兩種,父母可以透過協議書明確約定主要照顧者、探視方式及重大事項決定權,以降低未來爭議;若無法協議,則由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原則裁定。在操作上,共同親權雖能兼顧雙方參與子女成長的權利,但需具備父母間良好溝通合作基礎,否則容易流於形式,反而不利子女發展;單方親權則能提供穩定與效率,但可能犧牲另一方的參與權,因此法院需綜合考量,力求兼顧公平與子女利益。對父母而言,離婚意味著夫妻關係終結,但親子關係仍須共同承擔責任,唯有理性協商、專業輔導與法律保障並行,才能讓孩子在父母婚姻破裂後,仍能擁有安定健康的成長環境。

 

律師回答:

民法條文白紙黑字寫著,離婚就是要平均分配夫妻財產、商議孩子監護權問題,但這些問題拿到現實狀況上套用就會發現,比想像中的還要麻煩。畢竟不是每個人都願意婚後財產一人一半或共同享有孩子的監護權。更多的狀況是對於法院判決結果不滿意或後悔最初的協議內容。

 

這問題往往出現在帶著仇恨而離婚的夫妻身上,斷得乾淨再也不要見面恐怕是雙方的心願。但除非是沒生孩子的狀況,想要完全沒交集實在是不太可能。離婚後除了夫妻間的財產問題,還得傷腦筋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問題。縱使最終監護權只落到其中一方身上,另一方也還是會保留需要與孩子定期交流的探視權。探視權不但是父母的權利,也是孩子的權利,這部分不論是對前配偶有多大的恨意都無法避免,該行使的權力還是得依照法規來走。

 

離婚後子女親權歸屬的問題是家庭法中最為核心且爭議性最高的部分之一,因為父母婚姻關係雖然消滅,但親子關係依然持續存在,如何在保障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的原則下,妥善分配親權,影響的不只是雙方父母的權利義務,更攸關孩子成長過程中的教育、生活、健康及心理發展。根據民法的規定,親權是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範圍包括住所指定權、懲戒權、財產管理權、法定代理權等,因此離婚後親權歸屬問題必須加以明確約定或由法院裁判決定,否則容易造成紛爭。

 

親權歸屬依現行法律大致可分為兩種型態:一是單方行使,即由父或母其中一方單獨擔任親權人,另一方則喪失親權,但仍可請求探視,並對子女負有基本的保護及教育責任;二是共同行使,即雙方父母仍共同擔任親權人,有關未成年子女的重大事項必須共同決定。所謂重大事項,依最高法院實務見解,包括子女的住所變更、出國留學、手術醫療、財產處分、婚姻等。共同監護制度的優點在於父母即使離婚,仍能共同參與孩子成長,避免非主要照顧者與孩子疏遠,亦可確保另一方不能隨意搬家或轉學,保障孩子與父母雙方的聯繫。但其缺點在於,離婚後父母往往居住不同地點,甚至一方在國外工作,若涉及子女重大事項必須共同同意,常導致決策延宕,甚至因意見分歧而產生新的爭端,讓孩子陷入父母衝突之中。

 

因此,在採共同親權時,仍需約定由誰擔任主要照顧者,也就是孩子日常生活由誰安排,以利子女生活的穩定與延續性。另一方面,單方親權制度則由法院或父母協議決定僅由一方行使親權,這通常適用於父母居住地相距過遠、其中一方無法妥善照顧子女,或雙方衝突嚴重不適合共同決定子女重大事項的情形。單方親權的優點是決策單一,能避免爭執延誤,但相對會讓另一方失去對子女重大決策的參與權,僅剩探視權。

 

實務上,法院會依據子女最佳利益原則,考量父母照顧能力、經濟條件、教育程度、生活環境、子女年齡及意願等因素決定由哪一方行使親權,並非單純依性別或傳統習俗決定。除了親權的行使方式,離婚協議或法院裁判中還應明確約定親權具體範圍與權利分配。例如即使採共同親權,也可約定由主要照顧者單獨行使某些事項的決定權,例如孩子的醫療決策、學校選擇、課程安排等,以減少實際操作上的衝突(民法第1055條)。

 

再者,父母可以透過協議書寫明探視的時間、方式、頻率,並規範暑假寒假、生日或過年期間的安排,避免日後再度衍生爭議。若未來情勢發生變更,例如主要照顧者無法再妥善照顧孩子,或父母一方因工作生活狀況有重大變化,法院也可以依聲請變更親權歸屬或監護安排。值得注意的是,親權雖然是父母權利義務的總稱,但核心精神仍是子女利益優先,因此即便父母雙方達成共識,若約定顯然不利子女利益,法院也不會核准。

 

例如若一方有施暴紀錄或藥物濫用問題,即便雙方協議由該方行使親權,法院也可能駁回並改由另一方擔任親權人。實務上,法院在審理親權案件時,會進行社工調查、心理評估,甚至直接聽取子女意見,以確保裁判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由此可見,親權歸屬的決定不僅是法律問題,更涉及社會工作、心理輔導等跨領域專業。

-家事-親屬-離婚-離婚方式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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