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願離婚之生效要件為何?

03 Oct, 2025

問題摘要:

兩願離婚生效之要件包括:一、夫妻雙方均具離婚真意並以書面形式表達離婚意思;二、書面協議需二人以上證人簽名,證人須達法定資格並親見或親聞雙方有離婚真意;三、離婚須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登記完成方生法律效力;四、若雙方未具離婚真意而辦理離婚,屬通謀虛偽離婚,法律不承認其效力,仍視夫妻關係存在。實務中,離婚協議內容應全面涵蓋子女監護與扶養、財產分配、贍養費及其他可能影響雙方權利義務事項,以降低未來爭議風險;證人之選定與在場確認過程亦應嚴謹,確保符合法定要求及法院認定標準,避免因證人不符或未親見親聞而導致離婚協議無效。此外,雙方當事人應充分理解離婚協議之法律效果及後續法律責任,尤其涉及子女及財產分配事項,必要時可尋求法律專業協助,以確保協議內容合法、完整且可執行。兩願離婚制度的設計,主要目的在於保障夫妻自主意願,簡化離婚程序,但同時兼顧法律形式要求及第三人利益保護,因此,遵守書面形式、證人簽名及戶政登記程序不可或缺。法院實務亦明示,證人簽名非僅為形式,須確認雙方確有離婚之真意,任何片面或虛偽離婚行為,法院均不承認其效力,並可能影響後續子女扶養、財產分配及贍養費等相關法律爭議。因此,欲進行兩願離婚者,務必注意雙方真意、書面協議、證人資格及戶政登記程序,確保離婚自始合法生效,避免日後產生不必要的法律糾紛與爭議,並維護子女及第三人利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兩願離婚,亦稱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基於相互同意而解除婚姻關係,其生效要件主要規範於民法第1049條及第1050條。依民法第1049條規定,夫妻雙方如均表示同意離婚,得自行離婚,而離婚方式應以書面為之,並須二人以上證人簽名,離婚須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始生效力。

 

換言之,協議離婚並非口頭即可生效,書面形式、證人簽名及戶政登記三者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項,皆可能影響離婚效力。對於證人資格,實務上有見解認為應具有結婚能力,亦即須達法定結婚年齡,或具備意思能力及成年資格,方可擔任證人;民法對結婚年齡已有明文規定,故符合法定結婚年齡者,通常亦具備擔任證人資格。此外,證人之主觀要件亦不可忽視,證人必須「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之真意方為有效。

 

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792號判例:

所謂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固不限於作成離婚證書時為之,亦不限於協議離婚時在場之人,始得為證人,然究難謂非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人,亦得為證人。本件證人某甲、某乙係依憑上訴人片面之詞,而簽名於離婚證明書,未曾親聞被上訴人確有離婚之真意,既為原審所確定之事實,自難認兩造間之協議離婚,已具備法定要件。

 

所謂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非僅限於離婚證書作成時在場,亦不限於協議離婚時在場之人,但若證人僅依當事人片面陳述簽名,未親聞對方確有離婚之真意,則不符合法定要件,離婚不生效。這意味著,簽訂離婚協議時,應確保至少兩位證人在場,且親眼或親耳確認雙方確實有解除婚姻關係之意思,否則可能造成離婚無效或日後權利義務認定之爭議。至於當事人並無離婚真意而辦理的「假離婚」或稱「通謀虛偽之離婚行為」,民法第1049條規定明確指出,離婚效力須當事人具備消滅婚姻關係之意思,即雙方須真心欲解除婚姻關係,方能生效。

 

若雙方心中無解除婚姻之意思,即便進行形式上的書面協議及證人簽名,亦不具法律效力,屬無效行為。這類通謀虛偽離婚在實務上常見於規避特定法律責任、財產規劃或其他利益考量,但法律上不承認其效果,當事人仍然維持婚姻關係,後續若有爭議,法院將不予承認其離婚效力,亦可能牽涉到民事責任或其他法律後果。

 

實務操作上,夫妻若欲辦理兩願離婚,首先應確認雙方確實具有離婚之意思,並將離婚意願明確記載於書面協議中,協議內容通常包括婚姻解除、子女監護與扶養、財產分配及贍養費等事項,確保雙方權利義務明確。書面協議完成後,至少需兩名符合資格的證人簽名,證人須親眼或親耳確認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意願,而非僅依一方片面陳述簽署,以符合法定證人資格與程序要求。

 

最後,完成書面協議及證人簽名後,雙方應持協議書及身份證明文件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離婚自登記完成時起生效。戶政登記不僅是法律效力產生之條件,也具有公示功能,使社會秩序及第三人權益得以保障。倘若離婚登記未完成,即便雙方已簽訂離婚協議並由證人簽名,法律上仍視為夫妻關係存在,後續衍生子女扶養、財產分配或其他權利義務,仍須依婚姻關係處理。

-家事-親屬-離婚-離婚方式-協議離婚(兩願離婚)-協議離婚要件-

(相關法條=民法第1049條=民法第10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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