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如何辦理?
問題摘要:
協議離婚看似簡單,實際上涉及的法律問題卻十分繁瑣,若未事先處理妥當,可能導致日後爭議不斷,甚至需要透過訴訟解決,因此建議在辦理離婚時,不僅應確保雙方協議內容完整,也應針對子女監護、扶養費、探視權、財產分配及債務處理等問題詳細討論,必要時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自身權益,讓離婚後的生活能夠順利展開,避免日後糾紛。
律師回答:
協議離婚是離婚的三種方式中最簡便的一種,基本概念就是兩人簽字離婚,不過雖然協議離婚較容易成立,但並不代表只要簽個字就算完成,許多與婚姻相關的權益若未事先處理妥當,可能導致日後仍需透過訴訟來解決問題,變成婚沒離乾淨,還要繼續糾纏。
協議離婚又稱為「簽字離婚」,在法律上稱作「兩願離婚」,民法第1050條的規定,夫妻雙方及兩位證人必須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然後共同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這一點相當重要,因為若雙方未能同時到場,登記程序便無法完成。離婚證人的資格雖然法律未有特別要求,但實務上通常要求證人須年滿18歲,具有行為能力,並且能為自身行為負責,不能是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的人。
此外,簽署離婚證書時,夫妻雙方與證人最好同時在場一併簽字,以確保雙方離婚的意願為真實且自願的,避免日後其中一方反悔,主張證人未直接見證雙方有離婚的真意,而導致離婚無效或衍生爭議。協議離婚涉及未成年子女時,監護權的歸屬問題必須事先協議,應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雖然監護權表面上只是決定孩子跟誰同住,但其中涉及許多細節需要提前處理,例如未來若要送子女出國,是否需要非監護權一方的同意,這類問題若未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可能會在日後發生爭議,因此有專業律師協助擬定協議書,能有效避免未來的法律糾紛。
民法第1055條第2項的規定,監護人不能拒絕另一方行使探視權,因此在離婚協議書上,應明確約定探視的頻率、方式、時間安排以及子女的交接方式等細節,若監護人違反協議,不讓另一方探視子女,非監護人可以以「妨害子女利益」為理由,向法院聲請重新審理探視權的行使方式,並且經法院裁定後才具強制力。非監護權的一方仍需負擔子女的扶養費,因此離婚協議書中須清楚載明扶養費的金額及支付方式,但須注意,雙方自行協議的扶養費數額若未經法院判決,是無法直接聲請強制執行的,若對方不履行,需另行提起訴訟,請法院判決後方可強制執行。離婚後夫妻財產的處理也是關鍵問題,其中贍養費與法律上的扶養義務不同,這裡所稱的贍養費是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由夫妻雙方自行協議,一旦對方未履行支付義務,僅能依據契約債務不履行向法院請求,而非依照法律規定的扶養費來執行。
此外,民法第1030條之一的規定,若夫妻適用法定財產制,則婚後財產須進行剩餘財產分配,計算方式為婚後財產扣除婚後負債後,財產較少的一方可向財產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例如,若妻的婚後淨財產為100萬元,而夫為20萬元,則妻與夫之間的差額為80萬元,夫可向妻請求其中的一半,即40萬元的財產分配。
除財產的分配,離婚後的夫妻對外債務問題也需要妥善處理,若婚姻存續期間其中一方曾為對方擔任貸款、信用卡的保證人,這些債權關係不會因離婚而自動解除,因此在離婚協議書上應明確約定債務的處理方式與償還期限,以免未來仍需為前配偶的債務負責,甚至影響自身信用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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