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不到!協議離婚必學十一招!

03 Oct, 2025

問題摘要:

協議離婚雖然簡單,但絕非草率簽署即可了事,從協議書的撰寫、證人見證、登記程序,到子女監護、扶養費安排、財產清算等細節,都必須謹慎考慮。若能掌握以上「必學十一招」,當事人在面對婚姻終結時,至少能以理性與法律作為工具,讓離婚成為一種有秩序的收場,既保障子女權益,也避免財產糾紛,更能減少雙方未來的對立,讓各自的人生能夠重新開始。

 

律師回答:

現在真的越來越多請求離婚的人,是女人,而不是男人。女性在婚姻中承受的責任,往往多於男性,例如結了婚還是要上班賺錢,結了婚就是要懷孕生子,結了婚就是要照顧小孩,自己的娘家要顧,夫家的公婆也不能忽略,最後,自己成為黃臉婆,然後老公外遇,這是不是一個常常見到的悲劇?台灣版的媳婦好像很多都是如此~

 

許多女人會選擇離婚,一個是老公外遇吵著要離婚,一個是老公家暴不得不離婚,還有一種呢?就是一腳踏兩條船,老公爽的時候就和小三快活,疲倦了就回家找老婆張羅吃喝,這個男的沒有言語暴力,沒有肢體暴力,就是不做家事,就是不陪伴小孩,還有三不五時跑去找小三約會,那麼如果你是她,你要不要離婚?

 

如果自己還算會保養,也有工作能賺錢,甚至有房子,小孩也都長大了,更甚者小孩都勸你離婚算了,這個婚姻關係根本可有可無,而且這個男人還在外面維持婚外情,那麼:為什麼不選擇離婚?尋找自己另外一個春天?甚至,一個人也能過得很好,沒有第二春都行,為什麼要跟一個背叛自己的男人繼續生活?一個正常的婚姻,夫妻雙方都應該為家庭的幸福而貢獻,沒有一個人應該付出比較多,不是嗎?希望妳能夠走出婚姻的泥沼,快快樂樂的活出自己。

 

在現代社會中,婚姻不再被視為終生不變的制度,離婚反而成為夫妻在面臨感情破裂時不得不做出的選擇,而在眾多離婚方式之中,協議離婚是最簡單、快速也最具彈性的途徑,但由於涉及的不僅是婚姻關係的解除,還包括未成年子女權益、財產分配、債務承擔、扶養費用、探視安排等多面向問題,因此如何在協議離婚中把所有細節處理完善,成為許多即將踏上離婚程序之人的關鍵課題。

 

在夫妻雙方因觀念落差而相處不來,或是因一方愛上別人等各種原因,而想要離婚分開時,一直躊躇不前的原因大多是為了孩子的成長過程中不要缺少了父或母一方愛,又或者因為放不下雙方共同努力的成果等,更有可能擔心若進入訴訟的費用很高、訴訟進行曠日廢時,將來除了雙方可能撕破臉,也害怕若訴訟結果會讓自己失去現在的所有等等!

 

離婚,除了以進行訴訟的裁判離婚外,還有協議離婚!

而協議離婚是為了讓雙方達成對於離婚後生活上的共識,既然無法共同生活,那就好好各自生活!而很多民眾來諮詢離婚相關事項時,總是覺得對方不想要談、不想見到對方,或是在意見上根本沒有交集等等,而不進行協議。律師在協助雙方在往後生活,不論是小孩或是財產上,進行對話,讓雙方取得一定的共識,可以更有效解決雙方的疑慮。有效的溝通,才是真正可以讓雙方放下己見,達成共識,對彼此都好!

 

所謂「協議離婚必學十一招」,即是將實務上最容易發生爭議或疏漏之處逐一點出,讓當事人能在簽署離婚協議書時做到萬全準備,避免未來引發新的糾紛。

 

首先,離婚協議書怎麼寫是第一個問題,其實最基本的離婚協議書範本,各縣市戶政事務所網站均可下載,雖然形式簡單,但至少必須記載雙方當事人同意解除婚姻之意思表示、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歸屬以及財產分配安排等要件,尤其關於子女監護權、扶養費及會面交往方式,更須具體明確,以免模糊不清而日後爭訟不斷。

 

第二,有沒有非寫不可的條款?答案是肯定的,雖然法律並未強制離婚協議書一定要記載某些條款,但為免爭議,最好在離婚協議書中載明雙方對夫妻財產制清算及剩餘財產分配之放棄,因為依民法第1030-1條,婚姻關係消滅後五年內,任何一方均得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若當時未在離婚協議書中放棄,日後另一方仍可能基於此權利提起訴訟,使離婚後的關係無法徹底切割,因此附註放棄其他民事上請求權,尤為必要。

 

第三,離婚協議自己簽一簽就算數嗎?當然不行,協議離婚必須有二位以上證人簽名,並須夫妻雙方共同親赴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始能發生效力,因此在簽署離婚協議書時,建議雙方與證人同時到場簽名,以避免事後爭執,否則有可能被主張證人不知情或意思瑕疵,導致協議無效。

 

第四,若一方為了離婚而放棄了小孩的監護權,事後後悔還能爭取嗎?答案是可以的,因為子女的權利義務行使與負擔,係以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並非父母之間可任意拋棄或交易的權利,如果原本的照顧者認為監護安排不利子女成長,可以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權,法院會依子女利益重新審酌,並不因當初協議而永久喪失機會。

 

第五,如果一方約定由自己單獨監護子女,是否代表對方就不用支付生活費?絕對不是,監護權與扶養費是兩個不同層面,單獨監護者雖負主要教養責任,但另一方仍負有扶養義務,監護與扶養費不能混為一談,監護人仍得向對方請求扶養費,以確保子女生活所需。

 

第六,如果前配偶逼迫簽署放棄探視權的條款,是否真的從此不能見孩子?答案是否定的,探視權或稱會面交往權,性質上是基於子女利益所設,即便父母協議放棄,法院仍會以子女利益優先考量,父母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聲請酌定探視方式,並在判決後依裁定行使。

 

第七,若協議中雖約定一方支付扶養費,但日後對方惡意拖欠,該如何保障?建議在協議書中加上「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的條款,並要求對方簽立本票作為擔保,如此一旦對方違約,即可依本票聲請強制執行,避免陷入漫長訴訟。

 

第八,我能否向前配偶請求贍養費?所謂贍養費不同於子女扶養費,乃針對無過失方因判決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時,得向有過失方請求之生活費用補助。依我國現行法制,請求贍養費必須符合三大要件:一、必須為判決離婚而非協議離婚;二、必須為無過失配偶;三、因離婚生活陷於困難。此條件相當嚴苛,因此實務上能獲准的案例並不多,若雙方能協議由一方自願支付,並載明於協議書,反而較為實際。

 

第九,小孩的扶養費應如何計算?目前法院多以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作為基準,父母各負擔一半,再依雙方實際經濟能力加以調整。例如若消費支出為兩萬元,則雙方各負擔一萬元,但若一方收入明顯較高,法院可能裁定其負擔比例較重。

 

第十,扶養費給付至何時?通常是至子女成年(二十歲),但法院也有判決延長至大學畢業為止,視子女實際需要及父母財力而定,若負擔過重可再申請調整。第十一,如果對方不願離婚怎麼辦?此時就不能透過協議方式,只能向法院提起裁判離婚訴訟,依民法第1052條列舉之十款法定原因或概括條款提出,若法院認定婚姻確已破裂且無繼續維持之可能,便會判准離婚,但相對而言,裁判離婚程序冗長且具對抗性,對子女影響更大,因此若能協議解決仍屬最佳方式。

-家事-親屬-離婚-離婚方式-協議離婚(兩願離婚)-協議離婚辦理方式

(相關法條=民法第1030-1條=民法第1049條=民法第1050條=民法第1052條=民法第1055條=民法第1057條=民法第111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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