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是很不幸,但在離婚談判上沒有爭取到應有財產及子女權益更不幸!

03 Oct, 2025

問題摘要:

離婚協議書雖無固定格式,但必須完整記載夫妻財產分配、子女監護及探視權、撫養費及其他特約事項,並確保兩位證人當場見證簽署,以符合法律規定並保障效力。律師的專業協助能促進雙方冷靜協商、提高談判效率,讓離婚不再只是情緒宣洩,而是以理性、周全的方式保障自身及子女的生活與未來權益,透過完善協議及法律程序,當事人方能在擺脫不幸婚姻後,真正重獲生活的穩定與幸福。在此過程中,協議書的內容應兼顧實務需求與法律規範,包括明確財產分配、撫養費額度及支付方式、監護權及探視權範圍、特殊約定及爭議解決機制,律師將協助雙方審慎檢視每一條款的適用性及可行性,確保協議書既符合法律效力,又能落實實際操作,避免日後因模糊條款或程序瑕疵引發訴訟,保障雙方及子女權益完整。離婚協議書完成後,雙方須共同前往戶政機關辦理登記,並確認兩位證人於場見證雙方簽名,確保法律程序正確無誤。透過律師協助,雙方不僅能有效梳理財產、子女及贍養安排,還能在冷靜、客觀的第三方協調下,將原本複雜、充滿情緒的離婚過程,轉化為明確、可操作且符合法律程序的協議,從而降低未來糾紛風險,保障雙方與子女長遠權益,達到法律與生活的雙重保障。

 

律師回答:

離婚協議書,其實就是談判的結果,是夫妻在婚姻走到盡頭時,針對剩下的金錢與子女權益所達成的共識。在人生最困難的時刻,當生活充滿不安、猜疑,當婚姻只剩下責任與義務,當相知相守成了相看兩厭,也許放手才是解脫,勇敢擺脫不幸婚姻才能重獲幸福。離婚在台灣主要有兩種途徑,即兩願離婚與裁判離婚,當夫妻雙方對離婚及其附隨事項達成一致時,可採用程序簡便、速度較快的兩願離婚,若無法達成共識,則需訴諸法院進行裁判離婚。

 

兩願離婚又稱協議離婚,依民法1050條規定,必須符合三個程序要件:

第一,離婚協議須以書面形式訂立;第二,需有二位年滿二十歲以上的證人簽名;第三,夫妻雙方需共同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未成年子女的離婚則需法定代理人同意。離婚協議書主要記載離婚事實及雙方約定事項,法律對格式並無明文規定,因此很多人為省事,直接使用市售範本,但這些範本過於簡略,可能無法涵蓋子女監護、扶養費、財產分配及特約事項等細節,容易導致日後爭議甚至對簿公堂,因此建議由律師代為擬定並談判,確保法律效力及完整性。當婚姻關係中出現以下情況,尤其建議尋求律師協助:一方視另一半為眼中釘,談話一開口就引發爭執;另一方慣性說謊,難以信賴其履行協議承諾,或涉及複雜財產與子女爭議。律師作為專業代表,能居中協調、客觀分析,協助雙方進行冷靜有效的溝通,統整各自的要求與規範,確認細項後確保離婚效力並避免日後爭訟。

 

在實務中,離婚無效案件常因證人未親眼見證夫妻雙方具有離婚意願而起爭議,因此,務必確保兩位證人當場見證雙方簽署,保障協議的法律效力。離婚協議書的必要記載可分為四大重點:第一,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主要針對婚後財產,需明確約定各自歸屬,並註明互相放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以避免未來因財產爭議而訴訟;第二,子女監護權歸屬,針對未滿二十歲的未成年子女,可約定由一方單獨監護或共同監護,若採共同監護,應明確規範日常事項及重大事項的決策權,以減少未來衝突;第三,子女會面交往權,即探視權,未擔任監護權的一方可固定週末探視、寒暑假延長探視或特定節日探視,並可規定接送方式、陪同人員及是否可出國等細節;第四,撫養費負擔,包括金額、支付方式、支付時間及支付期間,通常以銀行匯款保留證明,支付期間法律上至子女成年或完成學業,實務上亦可延至大學或研究所畢業。除上述四大重點外,夫妻亦可約定其他特約事項,如婚後贍養費、債務承擔、保險受益人變更、共同財產處理及可能的爭議解決機制,如調解或仲裁條款,均應詳實載明。律師在撰寫離婚協議書過程中,不僅可確保上述內容完整、清楚、可執行,亦能兼顧雙方權益,避免條款模糊或日後解釋爭議。離婚協議書的撰寫費用及見證亦應考量,通常律師代寫離婚協議書費用並談判,至於證人可以自己找,可外出至戶政事務所或其他地點見證。

 

實務上,離婚協議書不僅是法律文件,更是保障子女及財產權益的重要談判,因此在撰寫時應注意條款的完整性與明確性,確保雙方權利義務清楚,減少日後爭議可能。律師的介入能確保協議符合當事人利益,協助夫妻在心理上及法律上完成過渡,尤其在涉及未成年子女、財產分配、贍養費及扶養費等敏感議題時,更能有效保護當事人利益。

-家事-親屬-離婚-離婚方式-協議離婚(兩願離婚)-協議離婚辦理方式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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