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要贍養費嗎?

31 Dec, 2016

問題摘要:

在台灣,要求對方支付贍養費通常需要符合一些法律要件,包括請求贍養費的一方對離婚原因無過失,以及以法院判決方式離婚等。此外,請求贍養費的一方也必須陷入生活困難中。在法律程序中,成功請求贍養費的難度較高,因為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困境以及對方的責任。因此,除非透過談判或調解取得,否則很難通過訴訟獲得贍養費。在這種情況下,一些人可能會將希望寄託在剩餘財產的分配上。根據法律,離婚後夫妻的財產應該按照一定的程序進行分配,以確保離婚弱勢一方獲得經濟補償。這樣的分配可能會包括平均分配剩餘財產的差額,但也可能受到一些限制,例如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律師,離婚我可以要求對方付我贍養費嗎?」,提出這樣的問題多半以女性委託人為多。只是,法律所規定贍養費必須要符合以下三個要件:1. 請求贍養費之一方對於離婚原因並無過失。2. 以法院判決方式離婚。3. 請求贍養費之一方陷於生活困難。。此外,通說認為亦應以「被請求人須有支付能力」為必要。

 

依民法第1057條: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就是離婚時,符合法規條件的配偶可以向另一方請求一定金額的「生活補助費用」,藉此維繫自己的基本生活需求。

 

在提出贍養費請求時,重要的是證明三個要點:

 

無過失性:

證明請求贍養費的一方在離婚的原因上沒有過失。這通常涉及詳細說明離婚的原因,並證明自己在這些情況下的無辜或受害者地位。

 

經濟困難:

必須證明離婚後將陷入經濟困境,無法維持合理的生活水平,特別是與婚姻期間相比。實務上關於「陷於生活困難」之標準,認為應斟酌請求人之身分、年齡及自營生計之能力與生活程度,及被請求人之財力如何而定,以至於法院只要認定請求人有工作能力,一律駁回請求。如此嚴格的標準,不僅讓贍養費制度在實務上形同具文,也讓許多離婚後需要照顧小孩、又要重新找工作的婦女,在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不足的情況下,頓時陷入經濟困頓 。

 

法院判決離婚:

贍養費的請求必須在法院判決離婚的框架內進行,這意味著雙方無法達成協議離婚,需透過法院的介入來確定離婚事宜及相關財務安排。在這樣的要件下,實務上以訴訟方式順利請求贍養費的難度並不低,必須要在訴訟過程中提出許多事證來說服法院。

 

如果離婚案件進入訴訟階段,確實需要提供充足的證據和合理的論證來支持贍養費的請求。此外,律師的參與往往對案件的成功至關重要,他們能夠提供專業的法律意見、協助準備必要文件和證據,以及在法庭上代表客戶。

 

除此之外,剩餘財產分配(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是一個重要的經濟保障機制,尤其是在雙方經濟貢獻不均或一方在家庭中扮演更多非經濟角色(如家務、育兒)的情況下。這可以幫助確保離婚後經濟較弱勢的一方獲得一定的經濟支持,以幫助其過渡到獨立的生活。

 

因此,在法律上,除非透過訴訟外談判或法院調解,否則難以達成目標,在對方提出離婚訴訟之關頭,仔細想清楚作為談判準備,才是唯一可能拿贍養費的關鍵。因此,台灣通常若不是透過談判取得,便是將希望押在剩餘財產分配,即所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期間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等,不能列入計算(民法第1030-1條可資參照),而離婚便是主要法定財產制消滅之原因,透過分配,方使離婚弱勢一方獲得經濟補償。

 

-家事-親屬-離婚-贍養費-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7條=民法第103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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