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要贍養費嗎?

31 Dec, 2016

律師回答:

「律師,離婚我可以要求對方付我贍養費嗎?」,提出這樣的問題多半以女性委託人為多。只是,法律所規定贍養費必須要符合以下三個要件:1. 請求贍養費之一方對於離婚原因並無過失。2. 以法院判決方式離婚。3. 請求贍養費之一方陷於生活困難。在這樣的要件下,實務上以訴訟方式順利請求贍養費的難度並不低,必須要在訴訟過程中提出許多事證來說服法院。

 

因此,在法律上,除非透過訴訟外談判或法院調解,否則難以達成目標,在對方提出離婚訴訟之關頭,仔細想清楚作為談判準備,才是唯一可能拿贍養費的關鍵。因此,台灣通常若不是透過談判取得,便是將希望押在剩餘財產分配,即所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期間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等,不能列入計算(民法第1030-1條可資參照),而離婚便是主要法定財產制消滅之原因,透過分配,方使離婚弱勢一方獲得經濟補償。


瀏覽次數:935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