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願離婚需要請律師協助嗎?
問題摘要:
兩願離婚雖為一條簡捷之途徑,但須符合民法第1050條之形式要件,並在協議內容上周延完整。從實務經驗觀之,不少夫妻因輕忽程序或協議條款不明,導致日後爭執甚至訴訟纏訟,徒增時間與金錢成本。是以,即便雙方感情破裂仍能和平對話,建議仍可諮詢律師,確保協議合法、公平並具可執行性,以真正達成離婚本旨,避免後患。離婚畢竟為人生重大事件,其影響不僅止於夫妻雙方,更關乎子女、家庭及社會,故應以謹慎態度,妥善處理。若能在專業法律協助下,冷靜理性協商,則兩願離婚將可成為夫妻和平分手之有效途徑,使雙方得以重新展開各自之人生旅程。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離婚制度設有兩種途徑,其一為兩願離婚,又稱協議離婚,其二為裁判離婚。前者乃夫妻雙方在無爭執情況下,合意以書面協議並經證人簽名後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使婚姻關係合法消滅;後者則係雙方不能就離婚達成共識或就離婚條件存有重大爭議時,只能向法院訴請離婚,由法院依據民法第1052條所列原因或重大事由判決准許與否。依民法第1049條規定,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第1050條則明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須有二人以上年滿二十歲之證人簽名,且夫妻雙方應共同至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此乃構成兩願離婚之必要要件。程序上,夫妻雙方需先擬具離婚協議書,內容必須包括離婚之事實與約定事項,例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子女監護權歸屬、探視權安排、扶養費負擔以及其他特約等,協議內容須具體明確,避免模糊字眼,以免日後爭議。完成協議書後,夫妻雙方須請兩位年滿二十歲之證人到場,確認彼此均有真意離婚之意思表示,並於協議書上簽名,最後夫妻雙方攜同協議書及相關證件,親自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離婚方得合法生效。倘若證人僅形式簽名,並未親眼見證雙方之離婚意思,實務上曾有判例認定程序欠缺而引發離婚無效之爭訟,故此一細節極須謹慎。
雖然兩願離婚相較裁判離婚迅速便利,雙方得以和平分手,避免冗長訴訟程序與情緒消耗,但其程序仍有不可忽視之嚴謹性。首先,離婚協議書之撰寫必須周延,若僅使用市售之簡略範本,往往未能充分涵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未成年子女扶養與探視安排等重要事項,容易埋下日後爭議之伏筆。其次,協議書屬於契約性質,若條款不符合法律強行規定,或內容顯失公平,將有被法院事後否認效力之風險。再者,夫妻雙方於離婚協議中常會涉及財產贈與或拋棄繼承等安排,若未妥為處理,可能影響將來稅務或財產登記程序。因此,即使雙方能就離婚條件達成共識,仍建議諮詢律師,審核協議內容之合法性與公平性,並提醒相關後續處理事項,以保障雙方權益。
此外,若雙方在離婚條件上意見分歧,例如財產分配比例、子女監護權歸屬、扶養費金額與支付方式等,或有一方習於說謊、不值得信賴,甚至雙方互視對方為仇敵,無法冷靜協商,則律師之介入更顯必要。律師除能居中協調、緩和對立情緒,亦能透過專業知識引導雙方達成合理安排,避免陷入無止境之爭執,甚至可在必要時代為訴訟,爭取最有利之裁判結果。倘若案件涉及跨國因素,如一方為外國籍、婚姻關係在境外登記或有國際資產,則更須具備國際私法專業之律師協助,以確保離婚效力在兩國均獲承認,避免產生法律真空或重複訴訟之困境。
再就財產分割而言,夫妻共同經營之企業、海外資產、不動產、股票債券或龐大債務,皆可能成為爭議焦點。若無律師專業協助,當事人常因資訊不對等或法律知識不足,而作出不利決定。律師能依民法夫妻財產制相關規定,檢視雙方婚後財產與債務,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並就不動產移轉、稅負計算及金融資產分割提供建議,確保協議結果符合法定規範且具可執行性。
至於未成年子女監護與探視安排,更關乎子女最佳利益,法院一向秉持「以子女利益為優先」之原則,協議書應清楚載明監護權歸屬、探視時間與方式、扶養費數額及支付期間等,避免僅以「雙方協商」等空泛字眼敷衍。若協議內容顯失公平,或損及子女權益,即便雙方合意,法院亦可能裁定無效。律師能就監護與探視制度之實務操作提供具體方案,並提醒後續變更協議之可行性與程序,使父母與子女間之關係能在離婚後仍維持穩定與健全。
-家事-親屬-離婚-離婚方式-協議離婚(兩願離婚)-協議離婚辦理方式-家事官司服務
瀏覽次數: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