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願離婚』有效嗎?如何離婚登記?

03 Oct, 2025

問題摘要:

兩願離婚的有效性判斷標準在於是否符合法定方式:一、雙方當事人確有解除婚姻之意思表示並簽署離婚協議書;二、協議書須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三、雙方攜帶協議書與相關證件至戶政機關完成登記。三者缺一不可。若未完成登記,則離婚不生效,即使雙方日後均另行婚姻,仍可能涉及重婚爭議,故程序上必須謹慎。兩願離婚雖為我國離婚制度中最為簡便之途徑,但仍非單純的口頭合意即可,而必須踐行完整程序始得發生效力。爰此,當事人如欲以兩願方式離婚,應嚴守法律要件與程序,方能確保其效力無虞。兩願離婚的效力基礎在於雙方真意合意,並必須踐行法定方式與程序。離婚協議書須有證人簽名,並完成戶政登記始能生效,倘若僅止於協議而未登記,法律上仍視夫妻為婚姻關係存續。反之,裁判離婚因有法院判決或調解、和解為基礎,其效力更具強制性,即使一方不願意,亦能藉由程序完成登記。從實務操作觀之,離婚涉及的不僅僅是婚姻關係的解除,更關乎財產分配、子女監護、扶養費用等重大問題,若無法透過協議妥善解決,勢必須仰賴法律程序。因此,雖然有人形容婚姻是愛情的墳墓,但法律制度仍試圖讓「葬禮」進行得更有秩序,讓財產與親權的爭執有明確的解決途徑。當婚姻破裂時,雙方若能冷靜依法辦理,備妥所需文件,依循正當程序,或許能在愛情與婚姻終結後,至少保留最後一份理性的尊重與清楚的界線,避免因程序瑕疵而陷入更深的爭訟泥淖,這也正是法律存在的價值所在。

 

律師回答:

在人生的旅途中,婚姻原本被期待是愛情最終的歸宿,但現實往往不如理想,人常說婚姻是愛情的墳墓,而在婚姻終結的同時,財產往往成為最現實也最殘酷的陪葬品。當感情逐漸消磨殆盡,往昔的甜蜜化為無聲的塵埃,雙方最終面對的,往往就是冷冰冰的金錢與財產分配問題。有人能在理性中算清楚所有的資產債務,約定從此兩清;但更多時候,因計算不清或爭執不休,必須走上法律途徑,透過程序解決一切爭議。因此,在討論「離婚」的同時,除了情感的層面,實務上更應注意離婚的法律方式、所需文件與必經程序,以避免在已經破裂的婚姻上再添增新的糾紛。

 

關於這個問題,依我國民法規定,離婚分為「兩願離婚」與「裁判離婚」兩大類。所謂兩願離婚,係指夫妻雙方均有真意解除婚姻關係,並依民法第1049條之規定,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完成登記者,始發生效力。這是一種基於雙方合意的契約行為,其效力並非僅以協議書存在即能發生,而是以完成登記為必要。

 

首先,民法第1049條明定,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始生效。此條文已揭示兩願離婚的成立要件與生效要件並非僅憑雙方合意即告完成,而必須符合書面、證人及登記等形式要求。

 

所謂「書面」,係指離婚協議書必須由雙方簽名或蓋章確認,內容必須明確表示解除婚姻關係之意思表示,並非簡單的口頭約定即可。若僅有口頭約定或私下協議,而未製作書面文件,依法即屬無效,因其不符合法定方式。其次,離婚協議書上須有二人以上之證人簽名。實務上,證人應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人,且必須明知雙方確有離婚之意思表示而加以見證。

 

若證人並不知悉內容,僅形式上簽名,雖不必然導致離婚無效,但若有爭議,法院可能認定該證人資格或簽署並不符合立法意旨。尤其有時當事人會找親友或律師擔任證人,以確保將來爭議降低。再者,兩願離婚並非僅止於簽署協議書,有無效力的關鍵在於是否完成登記。依規定,離婚登記必須由雙方親自攜帶相關文件至戶政機關辦理,並由戶政機關於戶籍資料上記載解除婚姻之事實始發生法律效力。此處之登記具生效要件性質,若當事人僅簽署離婚協議書而未辦理登記,即便雙方均有真意離婚,其婚姻關係仍繼續存在。

 

兩願離婚須經登記方能生效,登記日期即為婚姻關係消滅之日。關於是否可以由代理人辦理登記,戶政實務上通常要求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場,以確保意思表示之真實與嚴肅性。雖然依行政函令,在有正當理由且經核准時可委託代理人,但例外情形相當嚴格,避免濫用。倘若僅由一方單獨前往辦理,戶政機關不予受理,顯示程序之謹慎性。

 

若當事人於國外或大陸簽署離婚協議,則涉及跨境文書效力問題,必須經當地公證或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回台後方能為登記。若未經公證驗證,即無法為我國戶政機關所承認,致使離婚無效。再者,若當事人一方有配偶欄更改需要,須同步辦理身分證換補領,以完成離婚後身份狀態之變更。除了形式要件,實務上亦有討論兩願離婚之意思表示是否真實的問題。倘若一方因受詐欺、脅迫或重大錯誤而簽署離婚協議書,依民法關於意思表示瑕疵之規定,得聲請撤銷或主張其無效。此外,若雙方雖完成登記,但事後主張當初未有真意離婚之合意,法院仍可能審酌情狀認定該離婚是否有效。

 

然而實務多傾向於尊重登記程序既已完成,僅在證明意思表示確有重大瑕疵時,方予以否定效力。比較上,裁判離婚由法院判決確定即生效力,僅須一方聲請而符合法定事由即可。而兩願離婚則建立在雙方合意基礎之上,並賦予嚴格的形式規範,以避免婚姻關係被草率解除。此亦彰顯立法上對婚姻制度的尊重與謹慎。若欠缺任一要件,例如僅有協議而無登記,或協議書無證人簽名,皆將導致離婚無效,婚姻關係不因而消滅。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1639號判決即曾指出,離婚必須符合民法第1049條之規定,若欠缺書面或登記,即不生效力。


 

若僅止於簽署協議書,而未向戶政機關登記,婚姻關係仍然存續,不生效力(戶籍法第9條)。實務上,若雙方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亦得委託代理人辦理登記,但這在程序上相當嚴格,以避免偽造或脅迫。相較之下,若係法院判決離婚確定,或經法院調解、和解成立者,則不必雙方共同申請,一方即可為離婚登記之申請人;倘雙方均不申請,利害關係人亦得代為申請,甚至依戶籍法第48-2條,戶政事務所在經催告無效後亦應逕為登記,以確保婚姻關係真實狀態能反映於戶籍登載。進行離婚登記,當事人須備妥多項文件。

 

首先,若屬兩願離婚,必須有離婚協議書,且應有二人以上之證人簽名或蓋章;若係判決離婚,則需提出法院離婚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正本;若係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則應提出調解筆錄或和解筆錄。此外,雙方均須攜帶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外國人則憑護照或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或簽名,並繳交最近兩年內所攝半身彩色照片各一張與規費各50元。若涉及跨境離婚,則需依不同情況辦理驗證程序:與大陸地區人民協議離婚者,相關書件及委託書須經海基會驗證;若係法院判決離婚,還需我國法院裁定認可;在國外離婚者,離婚協議或判決書及其譯本須經駐外使領館或其他政府認可機構驗證,協議離婚者須加註「符合行為地法」字樣,並得由單方申辦;若文件為外文,必須翻譯成中文並經認證。委託他人代辦時,授權書或委託書亦須經駐外單位驗證,始能生效。程序上亦有一些重要注意事項。

 

首先,未成年人離婚,必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以保障未成年配偶之權益;其次,兩願離婚必須完成戶政登記方生效力,否則僅止於形式上之協議;再者,若係法院判決或調解、和解確定者,縱然當事人不願主動辦理登記,仍可能因利害關係人聲請或戶政機關職權介入而完成登記,避免婚姻狀態與法律現實不符。此外,在辦理離婚登記時,戶政事務所依規定有所層級區分:若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若係在國外離婚,應檢具相關文件向駐外館處或政府指定機構申請驗證,再由驗證機關函轉戶籍地或最後遷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或由當事人親自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倘雙方在國內均未曾設有戶籍者,若在國內離婚,仍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若在國外離婚,則必須檢具相關文件,經駐外館處或政府指定機構驗證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戶政事務所辦理。

-家事-親屬-離婚-離婚方式-協議離婚(兩願離婚)-協議離婚辦理方式-離婚登記

(相關法條=戶籍法第49條=戶籍法第48-2條=民法第1049條=民法第10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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