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雙方及證人都已經簽名了,但一方卻不願一同辦理登記,離婚是否有效?

03 Oct, 2025

問題摘要:

兩願離婚必須同時具備協議書、證人簽名與戶政登記三要件,缺一不可。若僅完成前二者而未登記,則不生效力,婚姻關係仍然存在。他方不得僅憑協議書提起「離婚登記之訴」,因為法律並無此類救濟規定。當一方拒絕登記時,若婚姻確已無法維繫,唯一合法途徑即是另行提起裁判離婚之訴,由法院依民法第1052條所列事由審酌是否准予離婚。是故,在離婚程序中,登記乃屬不可或缺之最後關卡,唯有完成此一程序,離婚才具有效力,否則雙方雖有書面協議與證人,婚姻仍視為繼續存在。

 

律師回答:

在我國現行民法體系下,離婚的方式主要分為兩種,一是夫妻雙方合意的「兩願離婚」,二是基於法定原因經法院裁判的「裁判離婚」。其中,兩願離婚因程序相對簡便,實務上為許多夫妻選擇,但其法律效果的發生,卻有極為嚴格的要件限制,若欠缺其中一環,將導致離婚不生效力。

 

依民法第1049條規定,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或蓋章,且應向戶政機關為登記,始生效力。由此可知,兩願離婚的成立需具備三個要件:一、夫妻雙方之合意意思表示;二、書面協議及二人以上證人簽署;三、完成戶政機關登記。倘若僅止於前兩步,即使有書面協議及證人見證,卻未完成戶政登記,則離婚契約仍屬未完成狀態,不具法律效力。實務上最常發生的爭議便是:雙方簽署了離婚協議書,也找了證人簽名,但其中一方事後反悔,拒絕一同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此種情況下,另一方是否得以強制辦理離婚登記,抑或訴請法院裁判離婚?

 

兩願離婚若未完成戶政登記,即不生效力。例如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家訴字第6號判決即指出:當事人僅訂立離婚書面並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而因一方拒不向戶政機關登記,其離婚契約尚未有效成立,他方自無提起離婚戶籍登記之訴之法律依據。換言之,離婚契約效力的發生,必然須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僅有協議書並不足以使婚姻關係消滅。因此,當一方拒絕共同辦理登記時,另一方不能僅憑協議書及證人簽名請求法院強制登記,因為此時的協議離婚並未完成,不具備可供強制執行的法律基礎。

 

此種情況下,若雙方婚姻確已走到盡頭,他方若仍欲解除婚姻關係,唯一途徑便是另行提起裁判離婚訴訟。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裁判離婚須基於法定事由,例如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對配偶施以重大侮辱、惡意遺棄、或因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等。

 

倘若一方拒絕配合辦理兩願離婚登記,雖不足以構成裁判離婚的當然事由,但若該拒絕行為係基於對婚姻關係已徹底破壞之事實背景,則法院仍得審酌雙方婚姻是否已無繼續維持之可能,進而判准離婚。另值得注意的是,實務上對於「離婚協議書之效力」有不同觀點。

 

多數見解認為,離婚協議書在未完成登記前,僅屬於「準法律行為」,亦即僅表明雙方有離婚之合意,但因欠缺生效要件,故不具備直接解除婚姻的效力。換言之,它不過是一種「未完成」的契約,倘若雙方其後共同完成登記,則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若其中一方反悔拒絕登記,則此契約視同未成立,無從發生拘束力。

 

基此,當一方反悔時,另一方不能主張「契約拘束」原則來強迫對方履行登記義務,因為立法者明確規定「登記」為生效要件,無登記即無效力。

 

此外,兩願離婚乃屬「身分行為」,涉及人格及婚姻狀態之重大變更,法律必須設下嚴格要件以確保真意,避免因一時衝動或受脅迫而草率解除婚姻。因此,程序上強調雙方須共同親赴戶政機關辦理登記,以此作為最後確認意思表示之機會。若未親自登記,則不生效力。

 

僅有特殊情況下,如一方有正當理由經戶政機關核准,方得以委託代理人代為辦理,但此例外適用極為嚴格,且須經審核同意,並非當事人單方意願即可。

 

再者,從制度目的而言,離婚之所以必須登記,乃因婚姻涉及第三人及社會公共利益,並非僅止於兩人之私事。婚姻關係的存續與消滅須能為社會公示,以維護交易安全及親屬關係之明確性。若僅憑私下協議書便生效,不僅易生爭議,也可能衍生重婚或扶養義務不明等社會問題。因此,法律將「登記」設為必備要件,藉由公權力介入,使婚姻狀態變動公開透明,並具備公信力。至於若一方惡意拒絕登記,是否構成侵害配偶離婚自由?

 

實務上多認為,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與離婚之自由,但離婚自由並非無條件,而須依法律規定方式行使。若一方不願配合辦理兩願離婚登記,他方並無「強制請求對方登記」的法律權利,只能改循裁判離婚途徑。雖然如此,若拒絕登記的一方,其實已與配偶分居多年,或有婚姻破綻之重大事由,法院於裁判離婚時仍可能判准解除婚姻,等於間接補救了兩願離婚不成的情形。

-家事-親屬-離婚-離婚方式-協議離婚(兩願離婚)-協議離婚辦理方式-離婚登記

(相關法條=民法第1049條=民法第1050條=民法第1052條)

瀏覽次數:4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