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所約定的內容,若對方擺爛不履行怎麼辦?

03 Oct, 2025

問題摘要:

離婚協議雖屬民事契約性質,但其目的在於確保雙方與子女權益合理安排與保障,一旦對方不履行,透過法院訴訟、改定親權或強制執行程序,皆可依法維權;因此,協議離婚雖看似簡單,但在擬定與履行過程中,仍需謹慎、明確,並保留完整證據,以確保未來權利義務落實,維護離婚後生活秩序與子女福祉,並減少不必要紛爭與法律風險。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夫妻因感情破裂而選擇離婚時,實務上多半傾向採取「協議離婚」方式,這種方式簡便、節省時間且成本較低,雙方可透過協議自行處理子女監護、財產分配、扶養費及贍養費等事項,並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然而,即使離婚協議經雙方簽署並完成登記,仍可能出現一方擺爛、拒絕履行協議內容的情形,這時法律提供一定的救濟途徑,但執行方式需視協議性質與法律規範而定。

 

首先就親權問題而言,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行使與負擔,可以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行使;若雙方未達成協議或協議不成,法院得依夫妻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也就是說,離婚協議雖可約定子女由哪一方監護、另一方享有探視權以及相關履行方式,但若對方擺爛不履行,仍可透過法院請求重新酌定親權或親權行使範圍,以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

 

其次,對於扶養費及贍養費、財產分配問題,若協議中明確約定一方須給付扶養費或贍養費,但該方未依約履行,債權方可依法提起「債務不履行」訴訟,一旦法院判決債務成立,即可依民事強制執行程序對未履行的一方財產進行強制執行,包括查封、扣押或拍賣其財產,以落實協議約定之給付義務。需要注意的是,若離婚協議經公證,公證書僅能作為債權憑證,且依公證法第13條規定,公證事項必須明確列舉金錢給付、動產、租用建築物等項目,若協議內容涉及子女成年後房屋過戶等情況,因不符合公證法列舉事項,則無法直接依公證書聲請強制執行,仍須透過訴訟途徑確認權利義務並執行。

 

再者,民法第1055條第2、3項明定,若協議內容不利於子女利益,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利益改定協議內容。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的一方若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不利子女情事,另一方、子女或利害關係人皆可訴請法院改定親權,以維護子女權益。

 

因此,即便離婚夫妻間已協議監護、探視及扶養責任,若一方故意不履行,法院仍可依法調整親權分配、探視權行使方式或扶養責任,確保子女利益不受侵害。實務上,面對對方擺爛情況,債權方應先保存證據,如協議書、通訊紀錄或支付憑證,作為訴訟或強制執行的依據,以便法院認定對方違約情形。

 

對於扶養費、贍養費或其他金錢給付,經判決確定後,即可依民事訴訟法與強制執行法進行執行,包括向銀行扣款、拍賣不動產或扣押薪資等措施。若涉及親權或親權改定,法院將以「子女利益最大化」為原則,綜合考量雙方教養能力、生活環境、教育安排、經濟狀況及子女意願,重新酌定親權或探視權行使範圍。

 

此外,實務中亦有部分夫妻離婚協議涉及房產分配或其他非金錢財產的約定,若協議不符合公證法列舉事項,無法直接強制執行,仍需向法院聲請確認權利義務,再依判決結果進行財產處分。總體而言,離婚協議雖可有效規範子女監護、扶養費、贍養費及財產分配,但協議本身並非完全自動可執行的法律文書,若對方故意不履行,仍須透過法院訴訟或改定程序維權,債權方應蒐集證據、確認法律途徑與程序,以保障自身與子女權益。

 

透過上述法律途徑,不僅可對擺爛的一方施加壓力,也能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成長環境及生活所需,並維持離婚後協議的效力與公平性。此外,夫妻在協議離婚時,應盡量將權利義務約定明確、量化並可實施,如金錢給付明確數額、房產處分明確方式、子女探視時間及方式明確,若可能,搭配公證或律師見證,亦可提高協議的法律效力與執行力,以降低日後爭議及訴訟風險。

-家事-親屬-離婚-離婚方式-協議離婚(兩願離婚)-離婚協議書

(相關法條=公證法第13條=民法第1055條)

瀏覽次數:4


 Top